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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昨天听见个有趣的事情 -- 东江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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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在网上搜了一下这条消息:

  最早报此事的好象是金羊网,而且有系列报道:

  当事人叫许霆,还有个一同取钱的叫郭安山。

  郭安山取的较少,一万多元,他在 2006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赃款人民币1.8万元。被 判郭安山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储户盗取10余万被判刑

ATM机出错一男盗提17.5万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取走17.5万 被判无期徒刑

  看来不会是假,这如果是假消息就是个相当大的系列工程了。

  从这个报道看:

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可见不存在不知情,(这与一位河友上大学时取钱有异曲同工之妙,不过这位河友的责任由他老爹承担了。)他们自己也肯定知道是不该这样取的,否则就不会潜逃,定为盗窃罪有相当的依据。银行当然也有责任,但这是另行处理的事,不能说人家家墙上有个洞你钻进去拿走东西就不是盗窃。

  再找到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各地具体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也有不同,找到几个从4万到7.5不等,广东的没找到,但肯定不会超过10万。这位老兄搞了17.5万,肯定超过“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ATM机属于银行,定为盗窃金融机构也无不可。

  这样认定下来,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应判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么说起来,他获刑不算太重。

  不过他的行为与直接钻进银行金库偷钱有相当大的区别,应该能有“加分因素”,但采不采纳是由法院衡量的,不采纳也属合法。

  总之,这件事只要认定是盗窃罪,符合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并且法院不采纳“加分因素”,也只有这样判,否则法院就是有法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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