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西河

主题:昨天听见个有趣的事情 -- 东江小兵

共:💬65 🌺49 新:
全看树展主题 · 分页首页 上页
/ 5
下页 末页
  • -- 系统屏蔽 --。
家园 【讨论】判刑过重了

判刑过重了。这个人自身确实有错误,但银行本身有毛病(银行只能占便宜、不能“吃亏”吗?)。以前发生过黑客从银行中将受害者的金钱直接划走,而银行也不愿意负责,法院也支持银行方面;如果能判银行赔偿受害者,将来追回赃款再返还银行,我愿意支持这个案子的判决。交通事故中,交警还要给双方划个几几开呢!

现在好多法律条文和法院本身都对单位(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司等)保护过多了一点,对个人的利益实在是保护不够!要知道,现在的时代已不是过去的“集体利益高于一切的时代了”;大多数情况下,个人并没有集体或组织可以依靠了!

家园 我觉得肯定是当事人的问题

在明知道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却据为己有,说是偷还是轻的。不过,我不相信被判了“无期”,要么有误,要么量刑过重。

连取171次,如果帐上余额足够的话,这个行为本身不违法,事后帐户余额肯定会进行冲正的。如果帐上没有那么多钱呢,你自己肯定知道余额不足,却还要继续在那里取,这肯定要算是“故意”的了,我觉得不需要更多的证明了。

家园 觉得楼上楼下两位都有道理

记得民法原理上有个无因管理,但楼主帖子里的主角所为则显然不是了.在这点上楼上说的好,若是余额不足还这么持续地取,显然主观上是有故意的恶意了;在明知余额不足的前提下,他继续取钱并得手的行为则是既遂;若他本人已是年满18岁,那犯罪构成的要件都全了,判他盗窃不为过.至于刑期,得看他拿了不属于自己的钱的具体金额和当时适用的司法解释对数额巨大等一类的具体规定才行.只是自己瞎揣测,觉得是判得重了些.

至于原因嘛,个人以为到不是基于"集体利益高于一切",而是司法传统使然,庄子的话都知道得.若不出意外,司法实践想来自会愈来愈好,但目前,或许倒不是那么乐观吧,尤其是当一些法学者打着开明进步的旗号却行倒退之事的时候.

家园 呵呵,个人看法

是盗窃罪应该没问题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不过判无期不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998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那个人取了171次共计17万一千元,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如果不是累犯的话估计应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园 银行应该负责

银行对很多客户来说,它存在的意义就是管好钱,而且提供该提供的服务(不包括超过余额还能取款的服务)

它没有履行: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 的义务

如果银行能在取款的界面,或者开银行账户的时候的合同,上面说明:如果系统错误,导致出现能够多取钱的情况,要求客户不要多取,通知银行云云,这样就好很多

家园 感觉量刑还是偏重

构成盗窃罪是没有问题,但是客观上的危害不过仅仅是对银行一家,而且数额相比较贪污犯也不是很大,如果能够大部分退还的话,应该在十年以内比较合适。无期的话就有点偏重了,就好像球场上恶意犯规一般也就是吃红牌停赛一两场的,很少听说因为一次恶意犯规终身禁赛的。

家园 确实是判的无期

链接如下

外链出处

家园 银行肯定是有责任的

应该算是玩忽职守吧。

家园 消息来源?你确信不是谣言?
家园 看了只觉得悲哀,哪里有趣?

是被判刑的两位老兄有趣还是取款171次有趣?

家园 在网上搜了一下这条消息:

  最早报此事的好象是金羊网,而且有系列报道:

  当事人叫许霆,还有个一同取钱的叫郭安山。

  郭安山取的较少,一万多元,他在 2006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赃款人民币1.8万元。被 判郭安山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储户盗取10余万被判刑

ATM机出错一男盗提17.5万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取走17.5万 被判无期徒刑

  看来不会是假,这如果是假消息就是个相当大的系列工程了。

  从这个报道看:

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可见不存在不知情,(这与一位河友上大学时取钱有异曲同工之妙,不过这位河友的责任由他老爹承担了。)他们自己也肯定知道是不该这样取的,否则就不会潜逃,定为盗窃罪有相当的依据。银行当然也有责任,但这是另行处理的事,不能说人家家墙上有个洞你钻进去拿走东西就不是盗窃。

  再找到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各地具体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也有不同,找到几个从4万到7.5不等,广东的没找到,但肯定不会超过10万。这位老兄搞了17.5万,肯定超过“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ATM机属于银行,定为盗窃金融机构也无不可。

  这样认定下来,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应判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么说起来,他获刑不算太重。

  不过他的行为与直接钻进银行金库偷钱有相当大的区别,应该能有“加分因素”,但采不采纳是由法院衡量的,不采纳也属合法。

  总之,这件事只要认定是盗窃罪,符合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并且法院不采纳“加分因素”,也只有这样判,否则法院就是有法不依。

  • -- 系统屏蔽 --。
家园 给你证据

国内有个人ATM取钱,取1000块,发现卡里只扣了1块,

他怎么发现卡里只扣了一块?只可能是使用了查询功能,而ATM里每笔交易是要记录在案的,这里的“交易”指的是卡和ATM之间的任何动作,比如插卡、输密码、取款、存款(虽然国内很多屏蔽了这个功能)、转帐、查询余额、出钞、取钞、退卡、吞卡,等等具体的时间都在ATM流水帐打印机(注:ATM自带两个打印机,给卡主打印单据的是另一打印机,也称票据打印机)上打着在呢,具体到与帐号的关系,又在主机上保存着流水和/或明细。

所以,ATM流水帐打印机记录能证明事主当时知道自己的余额。因此,这个说法则站不住脚:“如果我就说我记不清自己的银行帐户里有多少钱了,取了171次1000块,难道我犯法么?”。

至于“如果我说,我能从银行取出17万,这不就证明了我在银行里面有至少17万的存款么?”,不能说别人错了(银行系统有BUG),就说明事主是对的。

如果事主平时帐上就有多过17万的,在没有“查询余额”的打印记录揭穿的话,他确实可以用“我记不清”来蒙混,是否能蒙混过关则要看其它方面。

另一个证据将是人证。这是njyd中提供的:

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一是二人携款潜逃,说明两人知道自己有问题。二是,既然两人事后被抓了(另一事主投案),两人必然被分开审问,除非他们之间攻守同盟定得很严密,而且两人都铁心否认,没任何破绽,那才可能暂时对他们没法。但另一事主是投案的,他会竹筒倒豆子把一切都招出来,这个就是那个17万事主的人证。

家园 ZT 窃钩者诛,窃国者诸候

刑法规定,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是一些贪官动辄犯罪数额在几百万元、几千万元,有几个判处了无期徒刑、死刑的呢?别的不说,12月6日,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原老总聂玉河受贿154万余元也仅被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无怪乎一些网友会义愤地说:“窃钩者诛,窃国者诸候”。

全看树展主题 · 分页首页 上页
/ 5
下页 末页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