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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谈中国宪法不可诉性的法律依据和小议宪政的涵义 -- 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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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很多很认同,很多很不认同

仅说说不认同的吧

诉讼法是一切法律之母,因为早期的法律就是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

神法不是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而是被"创造"的.另外,什么是你所讲的"诉讼法",是类似于"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法"呢,还是"可诉"的法律?

后面的文章很眼熟,于是google了一下,果然出现了非常相似的结果.请问LZ,究竟宪法不可诉怎么影响了中国的法制进程?

如果说

这就产生了中外法制史上的一个奇观:中国有一部叫做“宪法”的法律在各种法律中效力最高、最具权威,然而它被制定出来竟不是为了进入诉讼!更奇之处在于这种“奇观”持续几十年没有多少号称经过人民民主程序授权的执政者觉得奇怪!
这是一个奇观,那这世界上还有另外一个奇观,就是英国竟然没有成文宪法,也不见英国因为这个就没当日不落帝国阿

中国人都会被质询中国的法院和宪法是何干系?当国外法律界人士弄清楚了原来中国的最高法院和宪法无关时,他们就会陷入更深的迷茫

这个大概是演绎,在不少国家里,违宪裁定是通过专门的法院来完成的(比如法国),另外,您能说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跟宪法怎么有关嘛?美国宪法和修正案都不归法院制定,在马歇尔之前,违宪裁定他们也不管.

至于你所说的那两个司法解释,提不到"否定"宪法,或是"选择"法律来适用的高度,既然你提到了法院组织法,那一定该知道,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指导的义务,这俩解释,不过是向下级法院解释该如何处理此类问题罢了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所具备的为了判断社会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主体加以判断的属性",不可诉性自然是不具备此种属性,换句话说,如果不规定法律公设的机构(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用来判断纠纷,法就不可诉.

可以看出,法可不可诉只是法的一个属性,提不到有什么特殊阿?

何况我国宪法真不可诉吗?。《宪法》第62条第2款,第67条第1款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宪法监督权”同时也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权、撤消权和罢免权”.照上面可不可诉的定义,您觉得这算不算可诉?同时也能看出您题目的问题似乎不那么严谨,如果一部法律有些条款可诉,有些不可诉,那这部法律到底算可诉还是不可诉?

至于后面"无民主则无法制"俺就不评了,这错误就出的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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