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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上院管组阁,下院管立法的新型议会制(修改版) -- 说了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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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七,兼容“总统制”和“议会制”。

  在上院选举时,如果上院议员名单上只列出一个候选人的名字。那么,一旦这个人在选举中胜出,将自动当选总理。并同时拥有上院的大部分权力。此时,总理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可称为直选总理。并且他的权限也接近于总统制下的总统。直选总理在政府中享有最后决定权,没有内阁集体决策的规定。直选总理拥有上院的大部分权力,所以,直选总理提名的阁员或其他高级官员未被下院通过的,总理可以作出特别任命,如果下院未能以出席议员有效票的2/3以上否决,任命即为成立。

  总理当选后,应当任命在总理不能视事时可代理总理职务的各个顺序代理人,程序与任命阁员相同。在直选总理因故去职后,这些代理人可以按顺序行使代理权,代理总理职务。代总理在代理期间,其职权与直选总理一样,并且同时享有直选总理承自上院的权力。但是,代理人并不是可以一直代理总理职务至到剩下的期限结束的。因为这种继承权力的方式是不太民主的,而且规定顺序代理人,也是为了让一位熟悉政府内情的人能迅速接手政府工作,我们不能保证这个熟悉内情者,同时也适于担任正式的总理职务。

  如果是间接选出的总理。那么,一旦总理去职,上院可以再提名正式总理。但直选总理怎么办呢?我觉得,直选总理在去职之前,如果没有宣布进行上院选举,或解散国会,而且代总理也没有在代理期间解散国会或宣布进行上院选举。那么下院有权以全体过半多数通过决议宣布进行上院选举,或者宣布解散国会两院,同时进行两院大选。

  当然,有的时候,可能遇上紧急事态,顾不上进行大选,或者不宜举行大选。而在此时,若不采用以上方式,可以规定下院亦可在指定的期限内,从有继任资格的各个顺序代理人中以下院全体过半多数,选举产生下一任的正式总理,即无需散解上院或国会。所谓“有继任资格的代理人”是指从原有的顺序代理人中又圈出几人来,规定下院只有从他们中选出正式总理,才不用解散国会或上院,重新进行大选。要作这个限制是因为:总理指定自己的顺序代理者是为了政府在变故时能顺序运行。但是内阁完全可能是由各派政治力量混合而成的,各部部长都可能成为代总理,但具体到是否可以继任为正式总理,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所以,我们可以规定,直选总理应当事先指定代理者中的哪些人是自己政治势力的最好代表,有权被下院选举为继任总理,而不用重新进行大选。我们可以称这类代理者为拥有继任资格的代理人。

  由下院全体过半数选举产生的继任总理不能享有直选总理的职权,而是与议会间接选举的总理权限相同。此时,下院多数派(相对多数派即可)议员,在签署一份联合决议并经总理确认后,将自动兼任上院议员。联合决议是确定多数派议员名单的基础,总理通过确认决议内容,控制进入上院的议员的名单。总理确认之后,联合决议交下院审查,若未被下院以简单多数否决,即可宣告上院组成。增加下院否决程序,是为了保证这份决议为下院多数派所认可——加入上院的议员可以不是下院多数,但必须为下院多数所接受。如果在指定时间内不能成功组建上议院,则应重新选举总理,或由下院宣告解散国会两院,其相关程序如前文。

八,对总理的任期限制。

  如果法定的议会一届4年,那么,在最近的12年中,累计任职超过9年的在当届政府结束后,不能再继续被提名;在最近的16年中,累计任职超过13年的在当届政府结束后,不能再继续被提名。

关键词(Tags): #任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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