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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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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有几个问题。

关键看是不是要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如果抛开法律的话,定罪按照人民公愤的程度,那就无所谓了。其实也就没什么正不正义可言,所要关注的是公愤到底是什么到底如何形成和计量。

关于公共安全罪定罪,我已经分析过了链接出处而且惯犯,这个词根据通说,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如“以赌博为业”的常业犯和“惯窃”、”“惯骗”的常习犯。常业犯,又称常业惯犯,即以某种犯罪为职业,经常进行某种犯罪活动。常习犯,又称常习惯犯,即已形成某种犯罪习性,并可能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见外链出处

就我个人来说倾向于法律解释应该严格。所以我认为在他的行为仅仅是触犯了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情况下,不能称为惯犯。

但中国实际情况是交通法规整个系统仍有待完善,也就是说有些行为比如在市区甚至居民区以比赛为目的进行超速驾驶,本身应该单独为罪或者成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一个情节,而且应该配套以严格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法保障,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但实际这些都仍然是空白,所以民愤和对法律的质疑都是可以理解的。

但就像我说的,如果因此大家都不信任法律开始自己手动寻求实质正义,似乎也不太好。

欣赏你最后一段话,法律的正义必须是看得见的,必须是平等和合法的。

另一个问题,涉及到了立法,那就是是否两高能够扩张解释,单独将“飙车”独立于交通肇事,解释为新罪名或者加重情节。另外就是人大立法的科学性和效率如何坚固的问题。

另外还涉及到了政府对公共交通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维护监管行为如何落实。从法律角度拉看自然比较清晰。主要是制度设计和权限问题。但中国实际涉及到的问题就多了。很难一一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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