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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经典刑法案例分析 -- 马大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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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答非所问啊。

我也不明白。在谷歌上搜了一下,搜到这个:

犯罪主观要件的意义,决定了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如实地查明行为人的真实心理态度,并判断该心理态度是否符合犯罪主观要件。司法工作人员首先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罪过,在具有罪过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判断行为人具有何种罪过。不可否认,由于主观要件的

内容是心理态度,故主观要件符合性的判断相当困难。但是,实践结构上的“主观”在存在论意义上是客观的,行为人的心理态度也已通过其行为等外向化、客观化,司法工作人员完全可能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采取正确的方法,判断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否符合犯罪主观要件。在判断犯罪主观要件的符合性时,必须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而不能相反;换言之,只有在查明了客观事实的前提下,才能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此基础上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为基础进行判断。因为人的活动受其主观心理支配,是其主观心理的外向化、客观化,直接表明支配该活动的是何种心理态度。

第二,应当以行为的相关因素为参考进行判断。危害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下实施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与之后,总会以不同形式暴露出其心理态度。因此,行为的相关因素对判断行为人的心理态度能起重要参考作用。例如,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的一般表现、事前的思想流露、事后的态度等等,都能从某一方面证明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否符合某种犯罪的主观要件。

第三,不能简单地用效果逆推动机(广义的,指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并不是一个规律,二者并不统一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因为动机不等于行为,行为不等于效果,一个动机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一个相同的行为可能出于不同的动机。危害结果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当然可以作为推测行为人心理态度的一种根据,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司法工作人员一定要想到有其他种种可能性;得出结论一定要经过周密的论证,排除其他各种可能,并提出充分的、切实可靠的证据。

这是链接:http://www.zfwlxt.com/html/2008-5/20085281215061.htm

我的理解是主要是通过客观要件来推断。法官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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