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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经典刑法案例分析 -- 马大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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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口供和证据都要看的

这个案子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判的了~试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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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小河流水刚刚提醒我,这个案子是80年代的,没有重证轻供的说法,所以光凭李某口供就可以定案了。这个确实如此,而且那时候应该还没有区分嫌疑人供述和被告人供述的做法,所以李某的第一份口供在那个年代的确是推翻不了的,我下面说的推翻口供都是放在现代假设了,姑妄言之,姑妄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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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定李某的罪,一个是事实认定,一个是适用法律,事实认定这一块,李某报案的时候给出的供述很容易被承认为事实,而且本案也可能同时存在其他旁证。当然如果旁证不足,而李某的律师又足够强劲,死咬证据不足,并且能解释李某做出不实供述的动机,理论上讲也不是不可以推翻的。不过我实在想象不出律师能怎么解释,因为李某和张家原本不认识,不可能有什么隐情,又是刚报案就主动说了这么多,所以……

法律适用上,正当防卫是绝对绝对荒谬的事情,时机不对,对象不对,跟防卫一毛钱的关系也没有,这个中学课本里就解释过了。

个人倾向也不能算紧急避险,至少应该是避险过当,原因如下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具有如下两个方面的特征:(1)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并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2)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过。避险过当的罪过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避险过当以紧急避险为前提。其目的仍然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侵害,故其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都较小,依照我国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对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李某原来面临的危险,在采取措施后全部转嫁到张女头上,这就不属于“不得不以损伤较小的权益来保全较大的权益”了,是主观故意地牺牲对等的一个权益来换取另外一个。但即便认为是故意杀人,也应该明确两条:1,李某是间接行为,2,李某主观恶意较小。因此减轻处罚是肯定的。

最后从情理上说一下,支持李某正义的,不妨设想一下:假如换了铺位冤死的不是张女,而是和张家无关的人,是否还会这么想?

比如李某和赵某是好朋友,晚上投宿不幸误入李某的仇人家,李某听见了叶老太和张甲要杀她的消息(是针对李某哦),但赵某没有听见,李某遂调换铺位,赵某被杀。

这样看李某似乎也不是那么无辜了。

其实无关乎圣人不圣人了,捉替死鬼的行为确实是人性中很难避免的一部分,但并不能因为这是固有存在的,就认为是光明正大的了。

说到这里想到美剧criminal minds里的一集,一个BT抓了三个十分要好的小姑娘A,B,C,关起来,然后告诉她们只有两个能活,让她们选一个杀死。

C当时正好生病,A于是就说:逃出去是不可能的,不如牺牲C。

B起先坚决不同意,但A坚持说C反正也活不了了。还劝B说:如果我们不牺牲她,你妈妈以后就要孤独活在世界上了。B闻言十分痛苦,也就退缩了,于是绑架犯扔进来两把斧头,让AB自己把C砍了。

B无论如何都忍受不了亲自动手,A与她争吵了起来,一直病歪歪的C此时意识到了处境危急,趁A不备一斧头劈死了她。

编剧最后狗血了一把,让BT绑架犯把B和C都放了,然后束手就擒,最后跟FBI咏叹了一番人性如何如何。

大家不妨也想一想,A,B,C的做法,你能接受谁的,不能接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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