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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经典刑法案例分析 -- 马大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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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的观点可能说的不是很清楚

修改折腾了好几次,总算知道怎么引用了。

我认为李某对张妹的死亡负有民事责任,应该赔钱,但没有刑事上的责任。如果换了李某的好友或者陌生人赵某,李某应负刑事责任。虽然从法律上说,张妹和赵某的地位应该是完全一样的,但是可供转嫁危险的对象不同,李某的动机就完全不一样了。

再整理一下,我所不满的是故意杀人这个罪名。把自己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别人,无论如何对张妹都是不公平的。无关的旁人会对李某进行道德谴责,李某会在余生背负沉重的心理负担,这都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李某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值得说道说道了。在这个案例中,我认为李某是紧急避险过当。考虑到她身处绝境情有可原,应该减轻处罚免于起诉。(间接)故意杀人这个罪名太重了。给李某什么样的罪名,不仅关系到李某可能获得什么样的刑罚,也表明了司法机关对公众行为规范的态度,这种态度对社会风气是有指引作用的。就好像彭宇扶了老太太被法院判决要对老太太的伤势负责,从那以后谁看到跌倒的老太太心里都会掂量掂量的。正如黑岛人所说的:

我个人是非常反感最后的判决的,它不光违背社会对于保护自身基本人身安全合法性的基本常识和道德,又强行要求普通人必须永远具有圣人的品质和英雄的勇气,而且还破坏了人们对于法律精神的根本信赖和尊重。

就此案与几位法律界朋友的争论中,他们虽然认为最后判决是正确的,但也无不承认,如果李某当时装糊涂,拒绝向警方交代案发时的真实情况,或是在关键细节上说谎,她肯定能安然脱身。但结果是,她说了真话,所以在被险些强奸、谋杀之后却被判刑,这对后人是个什么教训?!不就是南京彭氏扶老太案的后果 ——做个好人、诚实的人是要被法律打击的!

至于我把转嫁对象张妹和无关路人区别对待,并不是说凶手的家人死了就白死,甚至是该死,而是因为张妹和路人身份不同,李某在面临危险时的处境和可能做出的选择就会不同,做出选择的动机就更加不同。把张妹的身份替换成无关路人以此为依据判定李某有罪,这种类比对李某也是不公平的。

当然话说回来,虽说判了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但是依法从轻以后,李某未必会判多重,社会舆论也会对她报以同情的态度。更进一步说,李某坐了牢,说不定从此就认为自己已经为张妹的死亡付出了足够的甚至超出的代价,从而因祸得福放下负罪感也未必。另外,避险过当判一年,故意杀人轻判三年缓刑三四年,两个比起来,我宁愿要那个难看的罪名。罪名是浮云,实际的实惠少坐牢甚至不坐牢才是最重要的。呼唤黑岛人赶紧来说到底判了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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