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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公有制经济中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理论分析和政策含义 -- 高士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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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多谢提供全文。

张的讨论是基于identical的假设,没有考虑Moral hazard和Risk averse的影响,并假设工作的积极性只来源于监督。文中的命题二是命题一的反推,监督总成本的减少也许会增加监督的积极性,但并不能推出工作努力水平的严格增加,充分条件应该是监督效率而不是监督积极性。按照张的定义,当代理人claim residual的时候,他就变为了初始委托人,所以我觉得就不应该存在变形一说,命题三似乎就没有了基础。

还有一点,按照张的划分,经理和工人都为最终代理人,但是二者的incentive完全不同,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不太妥当。

没看懂的是“应该注意的是,除了两类特殊的人员(剩余索取人和企业内部人员),每个局中人员均扮演两种角色,他既是代理人的委托人,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张把剩余索取人和企业内部人员称为特殊局中人,那么不特殊的究竟是哪一类人呢?剩余索取人究竟是谁?是上帝?还是全体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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