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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重庆辟谣了 -- 差不多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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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讨论】又有传谣被拘,请教个法律条款问题

既然不是故意为什么被定罪呢?

重庆一大学生网上散布“针刺”谣言被拘留3天

重庆交通大学发布的消息中说,该校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专业2006级本科生皮某某,在与母亲通电话时,听说家乡有针刺事件发生,在未经核实真实性的情况下,皮某某于2009年10月20日晚,以“我热,针ci事件居然闹到重庆来了”为题,在百度重交吧发帖,引起众多网民浏览或回帖,在客观上构成了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鉴于皮某某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实质,警方依法对其作出治安拘留3日的处罚。

关于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几个疑问:

1.什么样的行为是“散布”?

2.什么是“谣言”?

3.“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修饰的是否包括“散布谣言”?

不是学法律的,不懂司法,我谈下我的理解。

维基百科对于“谣言”的解释:一般的看法,會認為谣言是一种据称是真实但缺少证据的信息

哈,看了这个解释忽然发现,文字类的东西较不得真,因为一个词的解释的可能有好几种,用那一种是个问题,然后解释本身又是文字,又涉及到多个词的解释,甚至整句话的解释,解释的解释。。。偏题了:)

简单点,用我的常识来说吧,那么我说“芙蓉姐姐是个绝世大美女”以绝大多数人来说应该是谣言吧?现在我在西西河里这么说,属于“散布谣言”吧?根据常识,我散布这个谣言不属违法吧?

那么,“散布谣言”应该不能作为违法的充分依据,所以“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应该是此条款中定认罪“散布谣言”的必要条件。

对有个别公民认为对皮某某的处罚裁量过重的问题,陈警官介绍说,对皮某某的处罚不是从重,而是从轻处理的。公民在网上散布和传播针刺言论,属于“散布恐怖信息”,原则上定性为刑事犯罪。鉴于皮某某是在校大学生,尚未有证据证明皮某某是主观故意,基于此,警方才作出这样的处罚决定。

该警官说未证明皮某是“主观故意”,那么还有“客观故意”吗?印象中“主观故意”应对的是“客观事实”,也就是说未证明皮某是“故意”的。既然不是故意的,那就不满足“故意扰乱公共秩序”,那么我觉得此条款在皮某这里就应该是不适用的。

另外,皮某的消息来源是其母亲,如果其母亲不仅给他打过电话,还给其他人打过电话说这个事,那其母亲是不是也应该追穷?

另另外,其母亲搞不好又是从朋友同事那里得到消息的,那是不是需要一查到底?

第一次认真看了一条法律条款,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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