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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640亿资产的瓜分盛宴:海尔MBO之路(转载郎咸平先生之文章) -- 午夜的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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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或许是振兴的机会,但机会和风险总是共存的,

为什么在中国,企业的所有制会是个问题?先引用一段笑话:

克林顿在前面开车,到一个十字路口,向右拐;

叶利钦开着车在后面跟着,也向右拐;

第三辆是第三代开的,后座座着邓公,第三代看他们都向右拐,拿不定主意,问后排的邓公,邓公想了想,‘打左灯,向右拐’。

有人就说,邓公的改革本质上是对毛泽东理论的否定。

即使行动上否定了,但只要理论上顺延了,那郎咸平的出现就决非偶然,13亿人中,任何时候跳出一个请求法律保护自己的社会主义财产所有权的,都足以掀起滔天巨浪。

下面引用一段顺风网友的文章:

我们试对进行中的中国企业改制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1.国有资产全民所有,执行“国家统一所有,地方分级管理”的管理原则。其中国家在物权的最高层次上享有终结性质的、排他的、不可挑战的最高水平财产权利,这是中国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作为所有权的四大内容,在改制中,因为国所有权的退出,“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三个方面的权利将随着交易完成而丧失,是以负性的“收益”来交易现金;“收益权”可能发生的是在原来亏损的情况下随着交易的完成而丧失的损失,是以“正性”的“收益”来对交易进行优惠的法理基础。通俗的讲,如果国家出售的是一个赢利的企业,那么有什么理由在交易中付出太大的优惠呢?即使出售的是一个亏损的企业,同时考虑全国战略实施的进度要求,以及部分的象征性的考虑到参加改制者的资金压力(当然这个问题是建立在一个不符合市场逻辑的前提下的,也就是国有资产推出是以内部人为第一选择,事实上这是错误的),也不能够不对于国家权益的优惠作出无限制的让步。

2.因为国家财产权力的排他性和绝对的权威性,他应该受到最高的法律保护,这也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当然,私有财产的合法权利得到尊重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的本质要求,也收到宪法的明文保护。但是,国有资产在物权上不可被凌驾的属性决定了私有财产权利无权挑战国有资产权利。同时,在全局性的重大的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方面,与“国家统一所有”相对称,应该有国家中央政府统一制定针对性的政策。那么,对于改制这样全国进行着的中大的国有资产行为,为什么中央未能够出台统一的优惠口径和具体政策呢?现在

的结果,各地自行其政,标准不一,在这个统一的国内资产交易市场下,人为的因为政府组织的运动性改制,制造出不同的价格标准,对于市场信心和市场的公平性的历史性伤害,是巨大的!

也许正是因为各界对于这些问题的忽视,同样的国有企业,在不同的省份和不同时间,参加改制购买股有股权进入企业的成本,竟然会有巨大的差距!这样的现象是不是中国特色?如果有人认为这样组织改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然规律的内在的要求,那么请问,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幌子”下,在我们组织战略性“国退民进”的时候,是否就可以违反市场交易的“三公原则”?是否同样的中国公民,可以在享受“国退民进”的优惠政策方面,因为其地位差距,就可以在“管理层控大股”的口号下“因为不是管理层”而被剥夺自己的平等权利和选择权?

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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