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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也来谈谈日本畜生--合老引、老狼、歌城 -- 冰排冻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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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个是十恶之一啊,是不赦的大罪

唐律疏议: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疏】议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镜其心,爱敬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

  【疏】议曰:殴谓殴击,谋谓谋计。自伯叔以下,即据杀讫,若谋而未杀,自当“不睦”之条。“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不睦”者,会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以此为别,故立制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

  案丧服制,为夫曾、高服缌麻;若夫承重,其妻於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

  故知称“夫之祖父母”,曾、高亦同也。

  问曰:外祖父母及夫,据礼有等数不同,具为分析。

  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无服,并同外祖父母,所以如此者,律云“不以尊压及出降”故也。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无服同凡人。

  依礼,嫡子为父後及不为父後者,并不为出母之党服,即为继母之党服,此两党俱是外祖父母;若亲母死於室,为亲母之党服,不为继母之党服,此继母之党无服,即同凡人。又,妾子为父後及不为父後者,嫡母存,为其党服;嫡母亡,不为其党服。《礼》云:“所从亡,则已。”此既从嫡母而服,故嫡母亡,其党则已。“夫”者,依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或就婚等三种之夫,并同夫法。

  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唯不得违约改嫁,自馀相犯,并同凡人。

杀死父母至亲比杀死其他人的恶劣程度和对传统道德的伤害要厉害得多。按现在的说法叫性质极其恶劣,影响极其严重。我倒是支持对这种案子重判的。像楼主说的案例是比较特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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