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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也来谈谈日本畜生--合老引、老狼、歌城 -- 冰排冻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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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我也来谈谈日本畜生--合老引、老狼、歌城

    我也来谈谈日本畜生--合老引、老狼、歌城

    如果要是您翻翻日本刑法会发现日本刑法第200条写着“削除”两个字,这条法律现在已经不存在了。您要是有心,会发现这正好是在杀人罪的条文里(关于杀人罪的判罚是199条到203条)

    旧刑法的第200条的名字叫做尊属杀,这条法律规定,在犯人杀死祖父母、双亲、叔父母等长辈亲族的情况下要重判,所以量刑只有无期和死刑。其的缘由是来自中国古代的律令法。这条法律一直保留到了1995年。

    1968年10月5日,日本枥木县矢板市发生了一起杀人事件。被害人男性,53岁,杀死他的是他的29岁女儿(以下称A)。A杀死自己的父亲之后没有逃跑,一直等在家里。这本来是一件没有悬念的案件。

    但是,警方调查了A的家庭背景,才发现这宗杀人案后面隐藏了令人震惊的事实。A14岁那年被父亲强奸,此后的数年也一直被父亲强行发生性关系。为此,A共怀胎5次,2子夭折3次流产。医生劝告她如果再次怀孕的话会非常危险,听从医生的劝告A做了绝育手术。

    但是,在这样的境地中,A并没有逃跑。因为A还有一个妹妹,A生怕自己如果逃跑年幼的妹妹也会遭到同样命运,只好忍受父亲禽兽般的行为。直到A29岁,终于在自己的工作单位和一个比自己小7岁的同事相爱,并且决定和他结婚。

    但当A把自己的决定告诉父亲的时候父亲暴跳如雷,上演了一场家庭暴力,并随后将A软禁在地下室。10天之后,A趁父亲不备,挣脱绳索准备逃跑。被父亲发现,两人扭打中A将父亲勒死。

    案情一公开,舆论一片哗然,杀了这样禽兽的父亲居然要被判无期和死刑,几乎所有人都为被告人叫冤。由于案情特殊,各级日本裁判所都觉得不能按照刑法实刑判决。法律届人士就研究该怎么让被告人轻判。研究的结果就是,最轻的话被告人也要被判3年零6个月。因为日本法定刑的减刑可以有两回,精神不安定的法定减刑和根据案情的酌情减刑。每回可以减半,被害者应该是死刑或无期,按轻的算无期的话减一次就是有期徒刑7年,再减一次就是3年半了。

    但是,大家的想象力还是不够,一审的宇都宫地方裁判所的裁判长很热血,直接判此条法律违宪,当事人仅仅是防卫过当,免除实刑。到了2审的东京高裁就说了,心情可以理解,不过违宪的判决不能瞎用,还是保守点,最大限度减刑至3年半。最高裁维持东京高裁的判决,至此这条法律有了合宪的定论。

    不过,虽然法律是死的,人却是灵活的变通的。此后的检察厅起诉类似案件一律按普通杀人罪起诉,这条法律再也没有生效过。

    1995年,刑法由文言体变更为口语体,刑法200条尊属杀被消除。

    通宝推:karman,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日本有部电影就叫 鬼畜
    • 家园 这个是十恶之一啊,是不赦的大罪

      唐律疏议: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疏】议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镜其心,爱敬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

        【疏】议曰:殴谓殴击,谋谓谋计。自伯叔以下,即据杀讫,若谋而未杀,自当“不睦”之条。“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不睦”者,会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以此为别,故立制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

        案丧服制,为夫曾、高服缌麻;若夫承重,其妻於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

        故知称“夫之祖父母”,曾、高亦同也。

        问曰:外祖父母及夫,据礼有等数不同,具为分析。

        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无服,并同外祖父母,所以如此者,律云“不以尊压及出降”故也。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无服同凡人。

        依礼,嫡子为父後及不为父後者,并不为出母之党服,即为继母之党服,此两党俱是外祖父母;若亲母死於室,为亲母之党服,不为继母之党服,此继母之党无服,即同凡人。又,妾子为父後及不为父後者,嫡母存,为其党服;嫡母亡,不为其党服。《礼》云:“所从亡,则已。”此既从嫡母而服,故嫡母亡,其党则已。“夫”者,依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或就婚等三种之夫,并同夫法。

        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唯不得违约改嫁,自馀相犯,并同凡人。

      杀死父母至亲比杀死其他人的恶劣程度和对传统道德的伤害要厉害得多。按现在的说法叫性质极其恶劣,影响极其严重。我倒是支持对这种案子重判的。像楼主说的案例是比较特殊了。

      • 家园 以传统道德来看恐怕更要轻判

        儒家传统道德(不是后来儒法合一那种)虽主张严格的道德秩序,但对于具体法度而言是要考虑的。子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此男之所为非为人事,遑论为父。故此女之反抗并不违反传统道德,相反,以弱抗暴甚至可看成是义的行为,应当安抚才是。

      • 家园 杀父大罪,但万恶淫为首,乱伦则更恶。过实不掩功

        欺凌弱者则违犯了传统道德中的义,三重罪孽,加上事件发生时其正施加暴力,杀之乃义行,杀父之罪实可折去。对这样的恶者忍耐姑息,我还没看到历史记载上有这样的事例。你说早先为何不去找法庭,我问你,你以为“弱势群体”是些怎么样的人?按你的思考,恶者永远会是强势一方,法律只会反而保护他们。

      • 家园 那个日本父亲犯的也是十恶之一的内乱罪。
        • 家园 以暴制暴以恶除恶吗

          当然没有说那个父亲是好人

          但是可以以律制裁,犯不着自己动手杀人。

          • 家园 这话好像不是拿来对被欺凌的弱者说的吧

            郭靖失手杀死陈玄风,我们要对他说“不要以暴易暴。要寻求法律手段,找大汗裁决”?

          • 家园 不是判防卫过当么,按照当时的情景估计不反抗的话还是要被那

            禽兽囚禁在地下室~

            SO法律还是制裁不到

            • 家园 当时的情景已经是冲突激化到你死我活的程度了

              但是那个mm可以在29岁的这一天之前采取行动的。

              早就可以去报案起诉这个禽兽了,为什么要隐忍到最后不得不爆发的时候呢?

              难道是从小生活在这种环境下扭曲了?

              • 家园 所以说才要认真考虑“弱势”的全部含义啊!

                她父亲施暴的时候她尚未成年,恐怕之前的生活也是在惊恐中度过的。说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够也可,但指望未成年人自己懂得那些,并把“早不报案”作为他们自己的责任,是不是苛刻了点?传统道德讲究秩序,但是还有“仁”和“义”两个字呢,别忘了

                • 家园 她杀人的时候29了

                  虽然以暴易暴看起来很爽很解气,但是如果能用另一种方式解决问题,不是也很好吗?

                  按照案情描述,这位mm杀人不是因为自己受辱,而是因为要辱及妹妹。看起来当事人似乎已经认命,只是不能忍受妹妹也落入火坑,真是既可悲又可敬。

                  这个爹是罪大恶极,但是弑父还是弑父。如果这位mm在29岁那一年之前任何一天将此事交给警方处理(假设日本警方还算可靠的话),也许就不是这样结局了。

                  • 家园 你刚才还说“从小……”忘了?其次弑非父者则非弑父

                    后半句参看孟子和孔子对为君者不君的论断,为君者不君,则为臣者可不臣,例子就不举了,日本和中国古代多的是。

                    从传统道德上看,她乃是抗暴,杀的乃是非父之乱贼,且为妹妹着想,决非无情悖逆之人。从法律上看则顶多算过当。到目前为止,你说的这些都不怎么能支持你之前对“重判”的支持。

                    • 家园 我晕,之前那篇竟然发出来了

                      我里面说错了案情,明明给楼主发了消息请他不要认可的...

                      好吧我先纠正下之前的错误:这位mm不是为保护妹妹而是为了争取自己人生的幸福杀的人。不过这不能遮掩她是极可敬的姐姐这一事实,因为她是为了怕禽兽老爹侮辱妹妹才忍气吞声了许多年的。

                      然后我要声明一点,我说的“重判”,指的是通常意义的杀害亲人事件。比如说这个

                      今年7月26日凌晨,小雷因无钱上网,翻墙入院到母亲家行窃,在翻动东西时,被其母发现,小雷顺手拿起断线钳连续打击其母头部数下,惟恐其母不死,又用水果刀捅刺其颈部,致使其母大出血死亡。小雷随后翻出300多元钱逃跑

                      出处:外链出处

                      这类案子看得多了,被害者至多算是教养失当,并没有什么该死的缘由,却被亲人杀害。至亲本该互相爱护,却落得个白刀子进红刀子出,这是比之普通的谋财害命更为恶劣的行为。

                      现在回到楼主贴里的这个案例。我没有认为本案量刑失当。我想要说的是,如果此mm采取不同对策,此案或许能有别的结局。

                      最后说一说

                      为君者不君,则为臣者可不臣

                      论语那是相当的精辟,但是孔子那个年代,为君者不君,没有国家机关可以制裁他,为臣的除了甩手不干,只有不臣这一个法儿。如今社会毕竟还有法制在,没有子不议父的限制,遇上了禽兽父亲,未必一定要你死我活才能脱离魔掌。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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