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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冬夜谜案--已修好各集直达楼梯! -- 杜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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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冬夜谜案-11

十一

三、证据的片面性。即整个案件证据还给人一个突出的印象,那就是一些应该提交的证据未提交,证据极不完整。表现在:

1、全案没有一份指纹、脚印等各种痕迹鉴定报告。参与现场勘查的3名痕迹鉴定人员不知干了什么?救火的人都说没有进过小卧室,那么凶手很有可能在小卧室遗留有未被破坏的指纹、脚印,提取没有?被告人曾经向公安机关辩解自己不可能回到现场放火,因为自己的钥匙已经几个月都没有使用,每次都是叫被害人开门,只要公安机关对钥匙做痕迹鉴定就会发现钥匙没有使用过,但证据中没有钥匙的鉴定报告。

2、尸体检验没有对死者死亡时间的鉴定,这应该是指控和排除被告人杀人嫌疑的最关键证据,为什么没有?确定死亡时间最可靠的依据是尸温,检测尸温是尸检的基本步骤,为什么尸检报告不见尸体温度的记载?

3、死者尸检报告显示其胃内“内容充盈,可见饭粒和蔬菜叶”,依据法医常识因为饭后1-2小时死亡。警方是否就确定死者就餐时间在餐桌和厨房作过必要的调查?我们从现场照片看到客厅餐桌上有一个盖剩饭剩菜的绿色罩子,如果罩子的确罩的是剩饭剩菜,就完全有可能根据其变质程度确定死者最后一次吃饭的大致时间。这个工作公安做了没有?

4、死者手机和小灵通最后通话是什么时间和对象。被告人曾经提供一个线索,就是死者当晚要去见一个表哥给她介绍的已经见过几次面的男朋友,因为被告人没去。这个线索可信度很高。既然被害人爽约,按照常理被害人就会给对方联系解释或者对方来电询问,这个联络有没有,什么时间?死者的手机和小灵通是否都在现场?上面记载了哪些通讯记录?

5、案发当现场楼下对面有人家办丧事整夜有人打麻将。被告人到达和离开现场肯定有人看见。办案干警也曾经告诉被告人有人证实他离开现场的时间,据说也正是基于这个证言公安机关引导被告人叙述了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现场放火的情节,但这些证言没有提供。

6、天气是确定死亡时间和火灾勘查的重要依据。但公安机关提交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和《火灾现场勘查笔录》对勘查当天即 2月20日的天气记载大相径庭,让人无所适从。《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记录的天气是:“温度6-13度;相对湿度55-90%,风向南风2级;阴天”,而《火灾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是天气是:“晴到多云,气温1-8度”。而温度是判断尸体现象发展速度进而确定死亡时间的极其重要的必要依据,这个重要数据都出现这么大的差错,可见勘察工作是多么马虎,这样的工作态度下收集的证据真实吗?严肃吗?科学吗?

由于上述证据的欠缺,使得本来完全有可能真相大白的案情变得扑朔迷离,是失误?还是将错就错?

对于我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早已有心理准备。在第二轮辩论检方突然拿出一份《补充鉴定情况说明》并宣读了内容,大意是根据尸僵、尸斑、角膜等尸体现象,认为死者的死亡时间大约为当晚9时左右。

这份“情况说明”没有列入证据清单,更没有作为证据附在案卷里面,我正要待公诉人发言完毕对这份证据没有列入证据目录,没有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没有在质证阶段出示提出异议,哪知公诉人话音刚落审判长即宣布休庭,庭审就这么结束了!

几天以后,我终于在开庭完毕后到法院查阅到了这份突然冒出的关键证据,一看不禁哑然失笑----如此一份对于定罪至关重要的证据,虽然抬头标明“补充鉴定情况说明”,除了死亡时间的结论外其余内容完全是对第一份死因司法鉴定内容的摘抄,没有司法鉴定的文号,落款竟然是侦查此案的“刑侦大队”而不是作出第一份鉴定结论的同一个分局的“司法鉴定中心”,三名鉴定人的姓名倒是和第一份鉴定一致,不过署名是打印的没有签名,其他也有很多方面不符合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的形式要求。可想而知,这样一份证据是在开庭前极其仓促形成的(此时已经距离第一次鉴定半年之久),是在司法鉴定中心拒绝作出补充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不得已以刑侦大队名义作出的,是在原法医不愿签名的情况下完成的!

等待判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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