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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终于开始批判“肖传国虚假宣传肖氏术” -- 黎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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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要搞清楚

1。根据动机法院只能裁定的是雇凶伤人还是雇凶杀人。而轻伤是伤害的结果,要有相关的法医检验作依据。这个案子没有有力证据证明肖雇人是要夺取方的生命,(想想看方玄昌并没有逃脱,但是那两个凶手并没有给他致命的伤害,再想想看如果真是要杀人的话,有谁会选羊角锤而不是刀或者匕首),能按寻衅滋事的路子走对方已经是很有利了。至于专业人士的称号你比我更有资格。口口声声说十万元就是杀人的价的是你。我的意思是根本不可能根据雇佣者所出钱数来判断他的意图。至于你扯的什么警察护士的薪水完全是不着边际。愿意花几万十几万来栽培亲戚的孩子的有钱人大有人在。而且肖在此之前好像有出过数额不少钱来资助贫困学生的经历。

2。知情同意书,我没有你也没有。不过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该提供证据的是你。另外根据肖的说法,他是有告知患者该手术存在的风险的。而且早期对肖手术的报道也表明肖没有隐瞒手术是从实验阶段一步步发展起来的。而我国在当时(甚至是现在)并没有对实验性手术给以明确的界定。在肖的研究项目在获得有关的部门的认可和奖励后,他不再提手术的实验性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方和他的律师用高额赔偿诱惑鼓动病人来告肖,但是真正由肖执行手术的患者响应的很少。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肖的医品。

3。你提到的办法说明你对病人的隐私权一点概念都没有。

4。现行法律,那不是我制定的。我根据现行法律的法条来纠正史节的一些错误的说法,结果被你说成荒谬的“上氏大法官的法律”,然后还美其名曰叫尊重我的版权。不过我的脸皮没有有些人那么厚,就借贵宝地澄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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