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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贴兼提问“日本福冈一家被杀案辽阳法院判处杨宁死刑” -- 何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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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可不是小问题

这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管辖权是国家主权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大家想想近代咱们国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吧。

而管辖权有几个原则,我国刑法实行的是混合原则,即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都起作用,具体说,就是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或者罪行轻重、罪种为何,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中国公民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不予追究。所谓“可以不予追究”,是表明不予追究的一种倾向性,但不是绝对不追究,而是保留有追究的可能性。此外,如果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司法机关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基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身份的特殊性给我国各种利益所造成的影响而考虑的。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条规定表明,我国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不受外国审判效力的约束;但是也要照顾实际情况,如果犯罪分子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比如受过缓刑宣告,或者执行了刑期的一部或者全部的,可以考虑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合情合理,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对于这个案子,杨宁、王亮系我国公民,在日本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符合《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法院依属人原则,当然有权管辖。这既维护了我国法律的尊严,也是对我国公民的保护。试想,假如杨宁、王亮是被冤枉的,倒不是说日本法院怎么样,咱们自己的国家审起来当然更公正些吧(理论上)。

至于说到国外取证什么的,是麻烦了点,但也只是技术问题,不是解决不了。这也说明,管辖权事关主权,要不然咱们出钱出人提起公诉为个什么啊。

关于引渡,引渡 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是根据引渡条约进行的,除非国家间签订了引渡条约,否则一国没有引渡的义务。所以本案是不适用引渡的。

不知道这个回答您满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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