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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贴兼提问“日本福冈一家被杀案辽阳法院判处杨宁死刑” -- 何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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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转贴兼提问“日本福冈一家被杀案辽阳法院判处杨宁死刑”

    杨宁王亮两人在日本福冈市杀死日本人松本真二郎(41岁)一家四口

    日本福冈一家被杀案辽阳法院判处杨宁死刑

    05年01月24日

    【辽阳讯】2003年6月日本福冈市一家四口被杀一案,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对两名被控杀人和抢劫罪名的被告作出判决,以杀人等罪名判处留日学生杨宁死刑,另一名留学生王亮则判处无期徒刑。

    据共同社报道,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指出,被告杨宁犯罪行为极其凶残,证据确凿,而被告王亮则有自首行为,并协助查明此案。对此判决,杨宁表现出提起上诉的意向。据悉,被告王亮不会上诉。

    首次审判中,检方对此案表示强烈谴责,认为此案对日中友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两名被告对杀害松本真二郎(当时41岁)一家四口的事实供认不讳,王亮还对坐在旁听席的受害者家属当庭下跪谢罪。

    此案发生在2003年6月20日,杨王两人杀人后逃至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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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没有熟悉刑法的朋友为我解释一下,为什么? 中国理应帮助日方逮捕二人,然后移交。为什么要在国内审判? 这两个人又不是海盗。

    谢谢,百思不得其解。

    • 家园 当年珠海嫖娼的日本人回了日本怎么就会没事呢?
    • 家园 这可不是小问题

      这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管辖权是国家主权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大家想想近代咱们国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吧。

      而管辖权有几个原则,我国刑法实行的是混合原则,即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都起作用,具体说,就是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或者罪行轻重、罪种为何,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中国公民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不予追究。所谓“可以不予追究”,是表明不予追究的一种倾向性,但不是绝对不追究,而是保留有追究的可能性。此外,如果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司法机关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基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身份的特殊性给我国各种利益所造成的影响而考虑的。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条规定表明,我国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不受外国审判效力的约束;但是也要照顾实际情况,如果犯罪分子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比如受过缓刑宣告,或者执行了刑期的一部或者全部的,可以考虑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合情合理,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对于这个案子,杨宁、王亮系我国公民,在日本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符合《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法院依属人原则,当然有权管辖。这既维护了我国法律的尊严,也是对我国公民的保护。试想,假如杨宁、王亮是被冤枉的,倒不是说日本法院怎么样,咱们自己的国家审起来当然更公正些吧(理论上)。

      至于说到国外取证什么的,是麻烦了点,但也只是技术问题,不是解决不了。这也说明,管辖权事关主权,要不然咱们出钱出人提起公诉为个什么啊。

      关于引渡,引渡 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是根据引渡条约进行的,除非国家间签订了引渡条约,否则一国没有引渡的义务。所以本案是不适用引渡的。

      不知道这个回答您满不满意

      • 家园 那么......

        法律只有在大学时学了些, 有些法理上的问题还请指教.

        中国人在外国犯了罪, 如果在中国给抓了, 不一定要送到他犯罪的国家去, 可以依据中国自己的法律取证和审判. 如果获判无罪, 或是当事人在外国犯的罪在国内没刑责, 没有引渡条约的话, 就无罪开释了. 这样对吗?

        外国人在中国犯了罪, 如果在中国给抓了, 就依中国的法来判 (属地). 如果在国外给抓了, 就是外国来判 (属人), 除非引渡回国. (我记得如果在两国都有犯罪, 抓到了那国执行完后引渡回国再判一次.)

        我觉得比较奇怪的是 "中国人在外国犯罪" 这段. 这个案例是在国内被抓的, 所以在国内审判没什么奇怪. 但是, 如果在外国被抓的话呢? 清末的 "领事裁判权" 属于不平等条约, 是因为中国人让外国人判决. 但是以 "属地" 的法理来说似乎又没错. 如果中国人在其它落后国家犯了当地的罪, 要受那些奇怪的刑罚, 这种情况下政府能以 "属人" 的理由来救援, 或说是 "彰显国家主权" 吗?

        • 家园 指教可不敢当

          第一、所谓引渡,说白了,指引渡外国人,不适用本国人。中国人在外国犯了罪, 如果在中国给抓了, 绝对不会送到他犯罪的国家去。这事关主权。我国刑法已有对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处理的规定(刑法第7条);我国也是文明国家,有公正的法律系统,对于本国人的行为,我国有责任、有义务管理,也有权力管理。世界各国都是如此,比如洛克比空难,利比亚宁可被制裁,也拒绝交出2名嫌疑人,这2人在利比亚国内被审判并服刑。事后通过外交手段,虽然交出了嫌疑人,但没有交给美英,而是交给国际法庭。所以,将本国人交给外国审判,不是引渡,而是国家主权遭到侵犯。

          第二、如果本国人的行为在本国不认为是违法,而在国外是违法。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当然不会受到惩罚,更不会“引渡”给外国。日本人在珠海的事件,从日本方面来看,就是如此。

          第三、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我国有权审判(有外交豁免的除外)。如果该外国人已在外国,我国不会要求引渡(因为他不是中国人)。但也不会不了了之,管辖权依然存在。当该外国人再来中国,包括主权所在的任何地方,比如中国国籍的飞机、轮船等,我国是有权抓人的。日本人在珠海的事件,从中国方面来看,就是如此。

          第四、中国人在外国犯罪,被抓了,根据属地原则,外国有权审判,审判也有效,我国对此承认。如果判重了,显失公正,我们会提出抗议,这就是外交方面的事情了。如果依我国刑法来看判轻了,回国后,我国法院可以再判一遍,但会减去在国外已执行的刑罚。

          第五、 清末的 "领事裁判权" 主要是指,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中国无权审判,就是说中国的属地原则无效。当然是不平等的。

          第六、还有几点,顺便说一下。

          1、外国人在外国,违反了中国法律。而且这个行为损害了中国国家、企业或个人的利益,我们是有权管的。(保护原则)

          2、中国人在外国,没有违反外国法律,但是违反了中国法律,我们是有权管的,比如说从事反社会主义的活动,巨额赌博等。(属人原则)

          3、外国人不论在那,也没有损害中国利益,但是从事的是贩毒、海盗等反人类罪行的,我们也是有权管的。(普遍原则)

          4、引渡因为涉及外交,所以比较复杂。一般来说,本国人不引渡(包括双重国籍),没有签订协议的不引渡,不主动引渡(对方要先提引渡的请求),政治犯不引渡。而且是否同意引渡由本国自己决定,没有必须要引渡的情况。

          关于管辖权的话题,在法律上叫“国际私法”,看上去有意思,学起来巨无聊,我也学得不好,更兼之远离法律多年了,指教可不敢当,大家多讨论讨论。

      • 家园 又给我普了一次法,受益匪浅啊,献花!
    • 家园 应该是有管辖权的

      可以查有关法律,中国人犯法和在中国犯法,均可由中国法院审理

      不同是使用法律的问题.记忆中是这样.

    • 家园 法律上的事不太清楚,不过

      认为此案对日中友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这个不应该跟量刑有关吧。

    • 家园 一般是引渡才对

      人家在日本犯案, 在中国要怎么定罪? 派公安到日本去取证吗?

    • 家园 日本的家属不满意判决

      日本的家属并不满意判决,认为王亮无期太轻了。要求检察院抗诉呢。

      不过被拒绝了。

      我觉得中国这属于多管闲事,虽然他们杀人不对,但是中国方面也没有必要去主动抓人的,因为这并不是对等的行为,日本不会因为日本人在中国犯罪而去抓日本人的,我们也不必这样做。毕竟我认为国家之间必须是对等行为的。

    • 家园 实际上,此案应该审的在长一点,首先应该确定犯没犯中国法律

      这个应该是非常特殊的一个案例,应该让嫌疑人充分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其次,非常讨厌这句话认为此案对日中友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有主观偏见之嫌,不利于正常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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