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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当流氓学会了武术 -- 吴刚看你跳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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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 又称“回避制度”。中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之一。中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明文规定了

这一原则。中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回避原则,但也

以专章规定了回避制度。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案

件,必须依法实行回避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

办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

验人,因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或执行有

关任务的情形,不参加对该案的审理或有关任务的执行。

在审判案件和执行有关任务时,上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必须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

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

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遇有上述情形之

一的,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主动地、自

觉地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要求他们回避。当事人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

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

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

措施的除外。关于申请回避的处理,对院长担任审判长时

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

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法院对回避申

请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但必须在

申请提出的3日内作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

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

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实行回避制度,

是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共有的基

本原则之一,其目的在于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案

件的公正审理;同时,也为了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保

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

合法利益,从而提高人民法院的威信,维护社会主义法

制。

你不会认为李刚能一个分局副局长能影响到临近县市的判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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