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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醉驾入罪和最高法副院长的追加解释 -- ftb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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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醉驾入罪和最高法副院长的追加解释

新刑法修正案的醉驾入罪,激起社会很大反响。正当此时,(下面引用新浪新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张军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http://news.sina.com.cn/c/2011-05-12/025522448039.shtml

我很疑惑,醉酒入罪不是行为法吗?一旦血液酒精检测超标就可以确定,现在又要区分情节轻重,什么是重情节,如果醉驾撞死伤人毁坏财物,有交通肇事罪,还要醉驾入罪做什么呢?

目前还只是张军的言论好像不算正式司法解释, 但是这番言论不免给人诸多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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