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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血亲复仇才是王道 -- 果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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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关于陪审制度----同答acxp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54年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82年宪法取消了该规定

2005年5月1日,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重新使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见天日

其实,这关系到我国法律思想的根本

54年,国家的设计者认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法院不过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判案理应受到人民的监督

82年在历经文化大革命中的大民主后,已经对所谓的人民群众有了反感,本能地反对一切人民运动,提出了专业化、年轻化,取消人民陪审员制度是顺理成章之事

05年,法学界争论是我国是走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于是后来的立法走的是所谓大陆法系,而制度却是英美法系,取消了大檐帽,穿上了不伦不类的法官袍。在这种背景下,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就借着人民陪审员,这个毛时代的话语上市了。而对抗式审判制度和辩诉交易也成为了直到现在也是法学界某些激进的改革者极力主张引进的与国际接轨的先进制度。

至于我的意见,我认为董必武提出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神作为司法改革才是正确的道路,没有必要一定要在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二选一,或者合二为一。

但是,这肯定会遭到法学界精英人士的嘲笑,他们会说,什么是事实?事实只不过是猜测而已,事实永远不可能重建,我们所能追求的不过是法律的事实,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不过是以法律事实为依据。

如何确定法律事实呢?在对抗式审判中,法官不必开庭前不必了解案情,甚至可以说对案情知道越少越好,主要是靠控辩双方的辩论在重构法律事实,当然,这个法律事实是不是事实,只有天知道,只要你的律师足够能干,法律事实与事实毫不相干或者背道而驰,只要你能逃脱惩罚,就是好律师!

而纠问制审判,则需要法官的调查,去探索和裁断事实真相,这是以前我们可以看见以前的案例中常见到的情况,但是这也存在很大的风险,包括法官本人的职业能力和操守,当然责任也很重大,甚至作为普遍上来讲,法学界对这些从根本上是不信任的。这种对法律事实的重构同样是歪曲的。

所以第一句话就无法落到实处。

那么第二句话,以法律为准绳,也是个问题

法律事实重构后,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司法改革后,英美法为了弥补立法的不足,可以实行判例制度。而我国的法律却在司法改革后,取消了类似的制度,采取了不立法即为无罪。

其次,同样的罪行,在不同的地方判决不同,有些地方有罪,有些地方无罪,甚至同样的判决刑期不同……

何来的准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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