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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反思路人冷漠,外媒关注女童被压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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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两个人之间的事,举证是非常难的。

这好象不是思想入罪。除非此案可以做悬案,那么以后凡是这种两人之间说不清的事,都可以不管——我想从古到今,古今中外都没这样干的。如果必需断案的话,我觉得此案不是思想入罪型,应该算是推理型的。

那:

证人陈二春证言主要内容:2006 年11月20日其在21路公交车水西门车站等车,当时原告在其旁边等车,不久来了两辆车,原告想乘后面那辆车,从其面前跑过去,原告当时手上拿了包和保温瓶;后来其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原告,其也跑过去帮忙;但其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
从这段证词里可以分析:陈二春面向彭宇所坐车的另一面,原告徐老太跑过去了,然后陈二春回头,看见彭宇在扶。为什么回头法官没说,不知是不是听到相撞或者跌倒的声音才回头的。在跑过去到跌倒到相扶,请想想大概需要多少时间?三秒够不够?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自行跌倒,三秒之内彭宇为什么离老太那么近?为什么陈二春看不到彭宇跑向老太再扶起老太?

所以彭宇在派出所笔录和初审、一审这些地方才会留下‘是徐老太撞彭宇’的呈堂证供。我想:这应该是事实。的确是徐老太赶着上车,才会跟第一个下车的彭宇撞在一起。

当然,万分之一的可能是徐老太自行跌倒,正好趴在彭宇面前。所以后面才会根据彭宇陪到医院还交药费来判断:彭宇是在赔偿受害者。我个人的常理是:一般路人陪着到医院已经可以了,把伤者交给家人和医生,你还有什么不放心的?还陪着挂号拍片拿药做什么?只有肇事者才会走不掉。当然,这“走不掉”是没办法拿出任何证据来的。

以上全是分析。这跟思想入罪大大的不同吧?

退一万步说,彭宇就算是推了老人,但你没有人证物证的情况下,也不能定彭宇有罪。
这个就麻烦了。不知你要求怎样的人证物证?比如A在无人处打了B,然后B告上法庭:是A打的!A说我只路过看了看,于是法官就无凭无据无法断A的罪?这什么外国法律呀?——好象在外国有物证也没用,我以前听说过外国一个杀妻案:人证没有,物证是DNA。但这个人有钱,他请了DNA的发明者出来证明说:即使百分之九十九的相似度,也还有那百分之一可能不是。所以他就无罪释放了。如果这样钻角尖的话,很多案都不用判了。难怪李源潮搞大调解呢。

矮油,我差点忘了我谈彭宇案的目的了:我在这里不是为了证明彭宇有罪,我谈这些彭宇案的疑点只是说明法官那样判也有逻辑可循。那么,作为媒体人应该比我这家庭妇女更识文断字,是非明辨,为什么视而不见,要一面倒地拿住一个“助人有罪”来批判?是不是真相不容诡辨,于是只好挥起道德大棒,把对方搞臭批臭,于是真相就不再为人所知,然后他们就赢了。

媒体倚仗自己强势的话语权,指鹿为马,为所欲为。新闻只按自己的心意剪辑,绝口不谈客观事实,一味地批臭对方,象徐老太象18路人这些话语权弱势群体。以强凌弱,这叫‘做新闻’吗?他们有职业操守吗?甚至有做为一个人的操守吗?——这才是我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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