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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中国明确定义“恐怖活动”的背后 -- 易水萧萧人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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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完完全全喷错地方了

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

“以……为目的”是一个典型的必要条件陈述,所以是缩小范围的

也就是说,如果非以上目的,即使作出后述行为也不能叫恐怖活动。

所以问题不是在“胁迫国家机关”这个条件上,而是在后面的“其他手段”和“社会秩序混乱”这两个可以近乎无限扩大解释的条件上。

又因为目的这个东西本来就是有灵活性和解释操作的空间的,不对行为和后果做明确限定的话,那么只要目的问题上一定性,就可以随便扣恐怖活动帽子了

还以前面某人举的上访维权为例,只要扣上“胁迫当地政府”的帽子,后两项条件将自动满足——上访显然可以属于“其它手段”,而越级上访无疑是“社会秩序混乱”。恐怖大帽子妥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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