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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整理】东莞挺住,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嫖客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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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根据刑法,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应该认定为抢劫罪!

从主观意愿角度确实认定为抢劫,而非谋杀……但是适用加重处罚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而且你把我谈的主观意愿和主管故意混淆了,前者是根据受害人主观情况认定犯罪性质的“客观要件”,后者是主观要件,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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