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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茗谈(126):庖丁解牛 -- 本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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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特首的选举

基本法官方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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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内与此相关的条文: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200人

  专业界 2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200人

  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2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看不到本大所说的十年后自动普选内容。中英联合声明及其附则中也没有这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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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23条不立法, 刘慧卿这种支持台独的人士高居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的主任,已经说明港人单方面撕毁了基本法,这时这扯JB法中的词句,企图找到有利于自己的句子,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了。

港人能有今天,靠的不是法制,而是作为内地的窗口。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多了去了,都是英国的法制,他们都穷得叮当响,贪污得墨墨黑。

退一步说,中央提名特首来选举还是比起英国直接任命特首要进步得多,何来破坏法治的说法? 法治本身是不看行政领导的选举办法的。皇帝世袭的社会,也可以有很好的法治,只要明文下来即可。

港人这么在乎法治,怎么二十三条就不立法呢?50年的期限已经过去了三分之一, 妥妥的不准备立法了。

通宝推:向前向前,四处乱晃,来骗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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