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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本次“两会”有一个特点 -- 给我打钱87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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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人民公社简史

1958年4月,政治局批准成都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意见提出,各地农业社是否合并,合并的规模多大,以及进行并社工作的时间和步骤,应当完全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考虑和规定。

并社之初,大社的名称并不统一,有的叫集体农庄或农庄,有的人叫社会主义大院或社会主义大家庭,有的叫合作农场或国营农场。

所有制也不统一,主流是小集体变大集体,仍是集体所有制,有的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还有的是以国有农场为基础吸收周边农业社。

再一个是规模不统一,有一乡一社,也有万人大社。

在如何对待社员的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方面,各地的意见也是不统一的,有的是直接转为集体所有,有的是作价归社。

分配制度更是不统一,有些地方保留原有的包工包产、评工记分,有的地方实行社对大队、大队对生产队的投资包干、计划生产、超产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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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9月,《人民日报》公布《建立公社的决议》。决议规定:大社统一定名为人民公社,采取“上动下不动”的方法,先由各小社联合选出大社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部署工作,原来的各小社改为耕作区或生产队,原有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度暂时不变,规模“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适宜”。大社“以采取集体所有制为好”,“不要忙于改变原有的分配制度”,“条件成熟的可改行工资制,不成熟的仍采用原有的三包一奖或者以产定工制等按劳动日计酬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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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11月,第一次郑州会议召开。会议定了个大调子:必须划清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界限,现阶段是社会主义,人民公社基本上是集体所有制。

1959年2月,在第二次郑州会议上,毛泽东指出,“没有写明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也需要有一个发展过程,这是一个缺点”。随后,毛泽东又在《党内通信》提出,“应当讨论除公社、管理区(即生产大队)、生产队(即原高级社)三级所有、三级管理、三级核算之外,生产小队(生产小组或作业组)的部分所有制的问题”。

如果没有后来的庐山会议,“大跃进”至此基本结束。但事与愿违,纠左没纠成,庐山会议之后,1960年反而再次搞起“新跃进”,加上三年自然灾害,农村经济几近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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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2月,中共中央下发《改变公社核算单位的指示》,正式明确了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生产收益分配),实行三级集体所有制。文件还指出,这一制度“至少三十年不变”,它能较为彻底的克服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较好的保障生产队的自主权,“更适合当前农民觉悟程度和更有利于改善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这一次终于走上正道,此后20年间,农村形势基本平稳。当然,后来还是有些反复,主要是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有一部分地区开始搞大队核算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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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2月,中共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此后农村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3年10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人民公社宣告解体。

通宝推:老老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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