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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左传》人物事略06:知罃——未可与争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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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左传》人物事略06附:厉杀三郤4/5

《成十一年传》:

声伯之母不聘,穆姜曰:“吾不以妾为姒。”生声伯而出之,嫁于齐-管于奚,生二子而寡,以归声伯。声伯以其外弟为大夫,而嫁其外妹于施孝叔。郤犨来聘,求妇于声伯。声伯夺施氏妇以与之。妇人曰:“鸟兽犹不失俪,子将若何?”曰:“吾不能死亡。”妇人遂行。生二子于郤氏。郤氏亡,晋人归之施氏。施氏逆诸河,沈其二子。妇人怒曰:“己不能庇其伉俪而亡之,又不能字人之孤而杀之,将何以终?”遂誓施氏。((p 0852)(08110301))(080、077)

我的粗译:

当年,我们宣公的弟媳妇、声伯(子叔声伯,公孙婴齐)的母亲、不是明媒正娶来的,宣公夫人穆姜就发了话:“吾不以妾为姒。(我不会认一个妾作妯娌的。)”于是声伯母亲生下声伯之后就被赶了出去,然后她嫁给了齐国的管于奚。

但生下两个儿子后,声伯母亲成了寡妇,只好回到声伯这里。声伯让他外弟当了大夫,又把他的外妹嫁给了施孝叔。

后来郤犨(苦成叔)来声伯家下聘,要从他家找一个老婆,声伯就要把已嫁给施家作老婆的外妹抢回来给郤犨。声伯的外妹问施孝叔:“鸟兽犹不失俪,子将若何?(鸟兽都能护住自己的配偶,大人打算怎么办呢?)”施孝叔回答说:“吾不能死亡。(我不能拼命也不会流亡。)”声伯的外妹只好去了郤家。

等到郤家灭亡,晋人又把声伯的外妹还给施家,施家派人在黄河边上迎接她,却首先把那两个郤犨的孩子扔到了黄河里。声伯的外妹生气地说:“己不能庇其伉俪而亡之,又不能字人之孤而杀之,将何以终?(这人自己不能保护配偶,失去了她,现在又不能养育别人的孤儿,凭什么会有好下场!)”于是发誓再不进施家的门。

一些补充:

从这里看来,应该“字人之孤”还是当时人的主流意见,何况声伯的外妹曾也是被声伯家所“字”的“孤”,所以此事也说不准是有人要绝郤家的后。另外,由于声伯是鲁国的卿,家族势力很大,而且当时人不特别在乎女子回归娘家,声伯的外妹才有底气不再进施家的门。

杨伯峻先生注“吾不以妾为姒”曰:

姒,据《尔雅释亲》,有二义。《释亲》云:“女子同出,谓先生为姒,后生为娣。”“同出”,同父所生也,孙炎、郭璞解为“俱嫁事一夫”,误。“姒娣”第一义相当于“姊妹”。据《尔雅》,“姊妹”为兄弟对女兄弟之称呼,“姒娣”则是女兄弟间相互之称呼。其实,女兄弟间亦可称“姊妹”,《诗邶风泉水》“遂及伯姊”可以为证。男子于女兄亦可不称“姊”而称“姒”,《列女仁智传》“鲁-公乘姒者,鲁-公乘子皮之姒也”可以为证。由此义引申,《释亲》又云:“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此“姒”即“姒妇”之省称。“娣姒”第二义即相当于“妯娌”。此处,穆姜为兄妻,声伯之母为弟妻,而穆姜称之为“姒”,与昭二十八年《传》叔向之嫂称叔向之妻为“姒”相同,故孔《疏》云,虽是弟妻,年长于兄妻,兄妻称之为“姒”。妯娌之间,年长者为姒,年幼者为娣。姒娣依妯娌本人年龄,不依其丈夫年龄。此说与“姒娣”之为“姊妹”本义相合,甚有理。然邵晋涵《尔雅正义》、王念孙《广雅疏证》、李贻德《辑述》、沈钦韩《补注》皆不主此说,强谓兄妻为姒,弟妻为娣,姒娣之别,依其夫之长幼,不依妯娌之长幼。邵晋涵谓“《左传》之称姒者,不过称谓之间偶从其省”,李贻德、沈钦韩则云,妯娌互相恭敬,可以互相称姒。是皆不明姒娣本意。

桥案:杨先生没注而在他那一代人那里是常识的是:妾约等于丫鬟——奴隶,与正妻相比没有完整的人身权利。所以中国古代并非一夫多妻制,而是上层一夫一妻多妾制,当然也有个别例外,所谓“两头大”。因此虽然“声伯之母”母以子贵在家中成了夫人,但人家穆姜还是不认,不肯当她是平等的姐妹——妯娌,近例则有据说东太后对西太后所言:“我是大清门抬进来的。”但生了儿子还押着改嫁则不是后来的惯例,在当时恐怕也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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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十七年传》:

胥童以甲劫栾书、中行偃于朝。矫曰:“不杀二子,忧必及君。”公曰:“一朝而尸三卿,余不忍益也。”对曰:“人将忍君。臣闻乱在外为姦,在内为轨。御姦以德,御轨以刑。不施而杀,不可谓德;臣逼而不讨,不可谓刑。德、刑不立,姦、轨并至,臣请行。”遂出奔狄。公使辞于二子曰:“寡人有讨于郤氏,郤氏既伏其辜矣,大夫无辱,其复职位!”皆再拜稽首曰:“君讨有罪,而免臣于死,君之惠也。二臣虽死,敢忘君德?”乃皆归。公使胥童为卿。((p 0902)(08171004))(077)

公游于匠丽氏,栾书、中行偃遂执公焉。召士匄,士匄辞。召韩厥,韩厥辞,曰:“昔吾畜于赵氏,孟姬之谗,吾能违兵。古人有言曰‘杀老牛莫之敢尸’,而况君乎?二三子不能事君,焉用厥也?”((p 0903)(08171005))(077)

闰月乙卯晦,栾书、中行偃杀胥童。民不与郤氏,胥童道君为乱,故皆书曰“晋杀其大夫。”((p 0904)(08171201))(077)

《成十八年经》:

十有八年春王正月,晋杀其大夫胥童。((p 0904)(08180001))(077)

我的粗译:

也在我们的成公十七年(公元前五七四年,周简王十二年,晋厉公七年,楚共王十七年),胥童带着甲士在朝廷上劫持了中军元帅栾书和上军将中行偃,于是“矫”(长鱼矫)提醒说:“不杀二子,忧必及君。(要不把这两位大人杀掉,主上必定遭殃。)”

可是“公”(晋厉公)却说:“一朝而尸三卿,余不忍益也。(这半天已经杀了三个卿,我不忍心再杀了。)”

于是“矫”告诉他:“人将忍君。臣闻乱在外为姦,在内为轨。御姦以德,御轨以刑。不施而杀,不可谓德;臣逼而不讨,不可谓刑。德、刑不立,姦、轨并至,臣请行。(人家可忍心杀了主上。臣下听说,在朝廷之外作乱的叫“姦”,在朝廷之内作乱的叫“轨”。对付“姦”要靠“德”,对付“轨”只能动用“刑”。不施恩惠就“杀”,不能说是有“德”,臣下威迫无法追究,不能说是有“刑”。“德”和“刑”不能行使,姦和轨却都来了,主上请让臣下离开吧。)”于是“矫”自行流亡到了狄人那里。

“公”派了人对被扣起来的那两位大人说:“寡人有讨于郤氏,郤氏既伏其辜矣,大夫无辱,其复职位!(寡人是要向郤家问罪,郤家已经被收拾了,两位大夫就不必再留在这儿了,还请回到您二位的岗位上去!)”于是这两人都回到了家族中。

“公”又任命胥童为卿。

栾书和中行偃趁着“公”去匠丽氏那里串门,把他抓了起来。然后去请士匄(范宣子),士匄不肯去。他们又去请韩厥(韩献子),韩厥也不肯去,他说:“昔吾畜于赵氏,孟姬之谗,吾能违兵。古人有言曰‘杀老牛莫之敢尸’,而况君乎?二三子不能事君,焉用厥也?(过去我是在赵家长大的,孟姬(赵庄姬,晋成公之女,赵朔夫人)进谗言、讨灭赵家那回,我也没参加动武。古人有言:“杀老牛莫之敢尸。”何况现在你们要杀的是我们的“君”呢?几位大人不能侍奉我们的“君”,找“厥”有什么用?)”

闰十二月乙卯晦那天(杨注:月小,乙卯,二十九日。),栾书和中行偃杀掉了胥童。当时借着“民”不支持郤家,胥童怂恿他的主上作乱,所以各国的《春秋经》都写的是“晋杀其大夫。”

一些补充:

杨伯峻先生注“臣闻乱在外为姦,在内为轨。御姦以德,御轨以刑。不施而杀,不可谓德;臣逼而不讨,不可谓刑”曰:

以数语观之,“乱在外为姦”之“外”,非国外,而是朝廷之外。其意若云:百姓造乱谓之“姦”,朝廷之臣造乱谓之“宄”。对付姦以德,对付宄以刑。对百姓,不先施惠施教即杀戮,不可以为德;朝廷之臣其势逼君,不加讨伐,不可以谓刑。杜《注》以远近解外内,未瞭《传》旨。

杨伯峻先生注“古人有言曰‘杀老牛莫之敢尸’”曰:

尸,主也。古人以为牛耕田,因之虽疲老不能用,欲杀之,亦无人敢作主张。

杨伯峻先生注“十有八年春王正月”曰:

正月初九甲子冬至,建子。

杨伯峻先生注“晋杀其大夫胥童”曰:

杜《注》:“《传》在前年,《经》在今春,从告。”顾炎武《日知录》四则谓“此鲁失闰,杜以为从告,非也。”然《传》明载去年闰十二月,非失闰可知。然以历法言之,应闰二月耳。盖晋用夏正,鲁史改用周正,故相差也。

“狄”,狄人当时分布甚广,此当是晋国北面之“狄”,我估计其中心位置为:东经112.0,北纬37.2(当时晋国北面的第一个盆地)。

“匠丽氏”当在“翼”(杨注:据《周语下》、《晋语六》及《传》,晋厉公在翼被杀,又葬于翼,则匠丽氏当在翼。故《晋世家集解》引贾逵《注》:“匠丽氏,晋外嬖大夫在翼者。”事亦见《吕氏春秋禁塞篇》及《骄恣篇》。),“翼”推测位置为:东经111.74,北纬35.68(翼城-故城村,遗址城垣780×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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