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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02姓氏宗族家室 1: 序 一、姓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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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 补充与修正 氏 中

但是,还不仅如此,我以为“氏”字最主要的义项应该是作“那(这)人”或“那(这)些人”解的义项,上面《汉语大字典》“氏”字条下(一)shì中的:(1)[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2)[氏族]、(3)[远古传说中人物、国名、国号或朝代,均系以氏]、(4)[古代少数民族支系的称号]、(5)[古代称呼已婚妇女,常在其父姓后系“氏”]、(6)[古代世业职官的称号],等等义项,其实有很多都可以是这个意思,而不必是以上的“称号”之类。其中最常见的在“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之后缀以“氏”字,例如“赵氏”,就可以意为:其特征之一是“赵”的“那(这)人”或“那(这)些人”。也就是说“赵”只是“那(这)人”或“那(这)些人”身份的说明词,虽然这个身份特征可以是或者说一般就是“氏”(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但不非得是“那(这)人”或“那(这)些人”本人的“氏”。

也许这其中的大多数“氏”字都亦可按上引的那些义项解为“称号”之类,例如“赵氏”可解为“以赵为氏的那个人”的简省形式,但我认为并非如此。

首先,在那些“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之后缀以“氏”字的例子中,即有如下两例无法与作“称号”解相合而与作“那(这)些人”解相合:

向氏欲攻司城,左师曰:“我将亡,夫子存我,德莫大焉。又可攻乎?”(《襄二十七年传》(p 1136)(09270602))(094)。

使卢蒲嫳帅甲以攻崔氏(《襄二十七年传》(p 1136)(09270702))(090、113)。

这两例中“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之后缀以“氏”字代表的是除族长以外的这一家族的某些其他成员,而族长才是“贵族”之“宗族系统”的代表,当时家族中的多数成员(家臣)实际上都不能使用“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因此这两例中的“氏”字应该是溢出了上述作为“称号”的“氏”(1)[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这一义项之外。应该说,以上两例中的“向”和“崔”只是对所涉及人群之身份的说明词,而其中的“氏”字则是大意为“那(这)些人”的指示代词。也就是说,这里的“向氏”和“崔氏”当分别意为与“向”或“崔”有关的“那(这)人”或“那(这)些人”,即“某些向家的人”或“某些崔家的人”。

溢出的还不仅这些,例如,当时常常在某一位国君谥号(或死后之名号,但显然不是“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之后缀以“氏”字,用以代表这位国君除其继位者及其子孙外其他的子孙,也就是与这位国君有关的人群:

初,楚司马子良生子越-椒。子文曰:“必杀之!是子也,熊虎之状而豺狼之声;弗杀,必灭若敖氏矣。……且泣曰:“鬼犹求食,若敖氏之鬼不其馁而!”(《宣四年传》(p 0679)(07040301))(060)。

子越又恶之,乃以若敖氏之族,圄伯嬴于轑阳而杀之,遂处烝野,将攻王。……秋七月戊戌,楚子与若敖氏战于皋浒。……鼓而进之,遂灭若敖氏(《宣四年传》(p 0680)(07040302))(060)。

是必灭若敖氏之宗。傲其先君,神弗福也。(《文九年传》(p 0573)(06090901))(060)。

二华,戴族也;司城,庄族也;六官者皆桓族也。鱼石将止华元。鱼府曰:“右师反,必讨,是无桓氏也。”鱼石曰:“右师苟获反,虽许之讨,必不敢。且多大功,国人与之,不反,惧桓氏之无祀于宋也。右师讨,犹有戌在。桓氏虽亡,必偏。”(《成十五年传》(p 0874)(08150402))(073)。

右师将不利戴氏(《定九年传》(p 1571)(11090101))(133)。

桓氏出,城鉏人攻大叔疾,卫庄公复之,使处巢,死焉。(《哀十一年传》(p 1665)(12110601))(134)。

司马请瑞焉,以命其徒攻桓氏。……臣之罪大,尽灭桓氏可也。(《哀十四年传》(p 1686)(12140401))(139)。

麇将纳桓氏(《哀十七年传》(p 1712)(12170701))(139)。

戴氏皇氏将不利公室,与我者,无忧不富。……戴氏皇氏欲伐公,乐得曰:“不可。彼以陵公有罪;我伐公,则甚焉。”(《哀二十六年传》(p 1731)(12260204))(139)。

諸侯之從者,叛者半矣,若敖氏離矣,楚師必敗,何故去之!(《楚語上》4)

故莊王之世,滅若敖氏,唯子文之後在,至于今處鄖,為楚良臣。(《楚語下》3)

若子不我信,盍求若敖氏與子干、子晰之族而近之?安用勝也,其能幾何?(《楚語下》9)

也有把对某人的各种称呼(“氏”加上名,公子或公孙加上名,字,名等等)后面缀以“氏”字,代表此人本人或(及)其家人和家臣,这些后缀的“氏”字以某种“称号”作为名词来解显然不合。例如:

子孔当罪,以其甲及子革、子良氏之甲守。(《襄十九年传》(p 1050)(09190901))(097)。

皆受盟于子皙氏。乙巳,郑伯及其大夫盟于大宫,盟国人于师之梁之外。(《襄三十年传》(p 1175)(09301002))(098)。

子驷氏欲攻子产。(《襄三十年传》(p 1176)(09301003))(098)。

子南氏(《昭元年传》(p 1211)(10010701))(111)。

郑-罕虎如齐,娶于子尾氏(《昭五年传》(p 1270)(10050501))(102、111)。

子皮之族饮酒无度,故马师氏子皮氏有恶。(《昭七年传》(p 1293)(10071001))(111)。

八月庚戌,逐子成、子工、子车,皆来奔,而立子良氏之宰。……闻彊氏授甲将攻子,子闻诸?(《昭八年传》(p 1302)(10080501))(115)。

初,叔向欲娶于申公巫臣氏,其母欲娶其党。(《昭二十八年传》(p 1492)(10280202))(068、114)。

鑢金初宦于子期氏,实与随人要言。(《定四年传》(p 1546)(11040309))(110)。

吴-申叔仪乞粮于公孙有山氏,曰:“佩玉繠兮,余无所系之;旨酒一盛兮,余与褐之父睨之。”(《哀十三年传》(p 1679)(12130403))(132)。

初,卫人翦夏丁氏,以其帑赐彭封弥子。(《哀二十五年传》(p 1725)(12250103))(134)。

国人施公孙有山氏(《哀二十七年传》(p 1735)(12270401))(135)。

后桀伐岷山,岷山女于桀二人,曰琬,曰琰。桀受二女,无子,刻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而弃其元妃于洛,曰末喜氏末喜氏以与伊尹交,遂以间夏。——《太平御览》卷一三五皇亲部(《古本竹书纪年夏纪》)。

邢侯聞之,逃。遂施邢侯氏,而尸叔魚與雍子于市。(《晉語九》1)

初,伯樂與尹鐸有怨,以其賞如伯樂氏,曰:“子免吾死,敢不歸祿。”(《晉語九》9)

尤其是“氏”(或公子、公孙)加上“名”,或者只是“字”,本身就足以代表此人了,再在其后缀以“氏”字仍代表此人,可见这里后缀的“氏”字乃意为“这人”或“那人”的指示代词,而非某种简省形式,在“氏”字前面所冠的则是对“这人”或“那人”身份的说明。与此类似的还有当时称呼某位“夫人”的几种以“氏”字为后缀的别称:

夏四月辛卯,君氏卒。(《隐三年经》(p 0024)(01030003))(001)。

夏,君氏卒。……为公故,曰“君氏”。(《隐三年传》(p 0026)(01030201))(001)。

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丧至自齐。(《僖元年经》(p 0277)(05010010))(026)。

夫人氏之丧至自齐。(《僖元年传》(p 0279)(05010701))(026)。

君姬氏之爱子也。微君姬氏,则臣狄人也。(《宣二年传》(p 0665)(07020402))(059)。

左师见夫人之步马者,问之,对曰:“君夫人氏也。”左师曰:“谁为君夫人?余胡弗知?”(《襄二十六年传》(p 1119)(09260802))(107)。桥案:细玩此处文意,此“君夫人氏”似当为“夫人之步马者”自称,不必指“君夫人”本人,而其中的“君夫人”如前面“向氏”和“崔氏”中的“向”与“崔”之例是对身份的一种说明。

还有在“伯”、“仲”、“叔”、“季”、“舅”后面缀以“氏”字用来称呼某人,当与前面把对某人的各种称呼(“氏”加上名、公子或公孙加上字、名等等)后面缀以“氏”字,用以代表此人本人或(及)其族人和家臣者相类:

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僖二十四年传》(p 0412)(05240102))(038)。

微子,吾丧伯氏矣。(《宣十五年传》(p 0764)(07150601))(051、066)。

季氏!而弗闻乎?王享有体荐,宴有折俎。(《宣十六年传》(p 0769)(07160402))(058)。

昔伯舅大公右我先王,股肱周室,师保万民。世胙大师,以表东海。王室之不坏,繄伯舅是赖。今余命女环,兹率舅氏之典,纂乃祖考,无忝乃旧。敬之哉!无废朕命!(《襄十四年传》(p 1018)(09140801))(090)。

叔向曰:“吾母多而庶鲜,吾惩舅氏矣。”(《昭二十八年传》(p 1492)(10280202))(068、114)。

使人辞于狐突曰:“申生有罪,不念伯氏之言也,以至于死,申生不敢爱其死;虽然,吾君老矣,子少,国家多难,伯氏不出而图吾君,伯氏茍出而图吾君,申生受赐而死。”(《礼记檀弓上第三》)

汰哉叔氏!专以礼许人。(《礼记檀弓上第三》)

蒸于武公,公稱疾不與,使奚齊蒞事。猛足乃言于太子曰:“伯氏不出,奚齊在廟,子盍圖乎!”(《晉語一》4)

將死,乃使猛足言于狐突曰:“申生有罪,不聽伯氏,以至于死。申生不敢愛其死,雖然,吾君老矣,國家多難,伯氏不出,奈吾君何?伯氏茍出而圖吾君,申生受賜以至于死,雖死何悔!”(《晉語二》1)

醒,以戈逐子犯,曰:“若無所濟,吾食舅氏之肉,其知饜乎!”(《晉語四》3)

所不與舅氏同心者,有如河水。(《晉語四》12)

仲氏任只,其心塞渊。(《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038)《邶风燕燕》)

我送舅氏,曰至渭阳。……我送舅氏,悠悠我思。……(《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174)《秦风渭阳》)

伯氏吹壎,仲氏吹篪。(《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00)《小雅节南山之什何人斯》)

不过,下面两条其实是当初最让我难以在原先框架下解释的,我在帖子中还曾为此请河友帮助。这两例中,被称呼为“舅氏”或“伯氏”、“叔氏”的人,与称呼他为“舅氏”或“伯氏”、“叔氏”那人的“舅舅”或“伯伯”、“叔叔”并无血缘关系,只是那人之“舅舅”或“伯伯”、“叔叔”的家族派出的使臣:

舅氏!余嘉乃勋!应乃懿德,谓督不忘。(《僖十二年传》(p 0341)(05120402))(041)。

伯氏,诸侯皆有以镇抚王室,晋独无有,何也?……叔氏,而忘诸乎!叔父唐叔,成王之母弟也,其反无分乎?(《昭十五年传》(p 1371)(10150701))(114、125、129)。

现在看来,只要把以上两例中的“氏”字作为指示代词解为“这里的人”或“那里的人”,把“舅”和“伯”、“叔”解为说明词,解为对被以“舅氏”或“伯氏”、“叔氏”称呼的那个人身份的说明,就合了。这就是说,“舅氏”和“伯氏”、“叔氏”的大意可分别是“舅舅家里的”或“伯伯家里的”、“叔叔家里的”。因此,尽管这两位使臣只是“舅舅”和“伯伯”、“叔叔”之家族中与真正的“舅舅”或“伯伯”、“叔叔”无血缘关系的家臣,也仍得称“舅氏”或“伯氏”、“叔氏”。

总结以上例证,值得注意的是,在“氏”字前面的说明词可以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只要对所代表的个人或人群的某一特征有所说明就可以在特定场合使用。

通宝推:张新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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