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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农业文明的几个问题 -- ziyun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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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家园 与兄讨论一下所有权:是否可以从三个要素来理解

1、谁能‘所有’?2、谁能‘被所有’?3、‘所有’的内容是什么?

说土地是一种‘被所有’物、且是从农业文明开始。咱们是否可以可以从这三个要素来理解?

首先,这三个要素都是变化的,兄可否同意?而在一般性的教育中,无论是学校、社会还是家长,都不太会告诉孩子们,这三个要素在历史长河中,是不断变化的;比如《人类简史》、《极简人类史》等比较最新的历史读物中,多是没有谈所有权问题,而是让读者不知不觉认为“所有权”是自古以来不变的,尽管有很多的历史事实摆在那里:

比如,在上古社会中,妇女是“被所有”物,而不是“所有”者。在古罗马/希腊,甚至有的男子甚至可以把自己的老妈‘出售’。又比如,在1865前200多年的美国社会中,黑人和牛马一样,是’被所有‘的’财产‘,而不能/不配是’所有’者。

在咱们中国,甚至到1949年前,很多农村妇女都没有自己的名字,为什么呢?嗯,好像她们可以有嫁妆、私房钱等‘财产”,但是,从秦律、汉律、唐、宋、到明、清的”律“中,是否明确过妇女可以拥有、处分、遗传土地?她们的名字的替代物——“X氏”,是否存在在各种各样的“地契”、“土地买卖‘合同’”中?熟悉历史+律法的朋友可以介绍一下。

兄比较农业文明中”人“(主体其实咱们还可以另外讨论)对土地的所有权,与动物的”领地“的区别。粗看起来,获得食物这种”获益权“是有一点点儿类似。不过,所有权的‘内容’并非只有这一点,还包括可以处置、传承、转移(如买卖),等等。

在此还有一个技术细节:即被所有物要能被计量:多大的一块地,从那一点到哪一点构成边界?一旦这个边界不能被同质主体(非同一群)所认识、明确,就会发生问题。

进入农业文明,人们需要在土地上”劳动“以产生食物,土地成为生产食物的“资源”“财产”,且因为这种生产,人们逐渐有了数学/几何:土地用面积,农作物用体积(升、斗、石、斛、bushel、安佛列尤斯、等等),这也是土地成为“被所有物”的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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