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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农业文明的几个问题 -- ziyun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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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抛砖引玉,强答一波

在咱们中国,甚至到1949年前,很多农村妇女都没有自己的名字,为什么呢?嗯,好像她们可以有嫁妆、私房钱等‘财产”,但是,从秦律、汉律、唐、宋、到明、清的”律“中,是否明确过妇女可以拥有、处分、遗传土地?她们的名字的替代物——“X氏”,是否存在在各种各样的“地契”、“土地买卖‘合同’”中?熟悉历史+律法的朋友可以介绍一下。

《徽州文书·同治二年六月江门吴氏立遗嘱》“吾亲生仅一女,出嫁未有厚奁,况吾时多疾病,朝夕服劳不离, 吾易苦积在吴村双千置有租佃田贰处,共计租拾馀租,批于女招雄名下受业……”

吴氏在遗嘱中将两块田地批给了自己女儿。虽与清代律法明文违背,然而这种情况在民间并不少见,体现了法律条文和实际应用存在区别。涉及社会生活史的时候,不能把白纸黑字等同于现实。

《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乾隆五十年龙溪县黄门洪氏卖园契》“立尽根卖契人黄门洪氏,有承夫应分得山园乙丘……外托中行就房亲九龙出来承买,三面两议,着时价佛头银拾壹大圆……山园随付银主……”

洪氏的丈夫逝世得到山园后,洪氏将这块山园以十一块银元卖给了房亲(家族近支宗亲)九龙。

《故纸遗律·道光二十八年分书》“立分书人赵门郝氏今因年迈不能经理,今将祖遗房产场基与二子均分……”

立契人郝氏行使家长权利,她做主将祖传房产分给了二子。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乾隆二年镇洋县潘门薛氏母子杜绝田文契》“立杜绝田文契潘门薛氏同男凤观, 为有先夫潘仲卿祖遗东一都短字圩官田七亩八分,于康熙四十七年得价卖于殷处,殷亦转卖潘晋杨处,见在管业,今田尚亏原价,为此协同原中,向潘晋杨找绝田,价银二十四两整,契下一并收足,自找之后,其田任凭潘姓建房造坟,开渠掘沟,与潘、殷二姓永无干涉,欲后有凭, 立此绝田文契有照。 康熙二年九月、日立杜绝田文契潘门薛氏、同门凤观、过手殷门顾氏”。

这份为绝卖契,即在原有买卖基础上进一步买断, 补足市场造成的差价。 此处为潘家薛氏希望找回差价,顾氏作为受契人要付给薛氏价银二十四两整。

概括来说,女性不如男性有独立的社会、家庭、经济地位。她们会以母亲/妻子的身份独立或与男性亲属共同参与土地所有权处置。

补充材料:古代中国的女性是否有财产权?

不是专门讨论土地所有权、买卖,但间或涉及到了。作者鲜明的好恶可能影响整体判断,但列举材料还是可以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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