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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问个问题:死缓到底是怎么回事? -- 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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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抛砖引玉,说说自己知道的情况

俺不是搞刑法的,只能大致上说一下,可能您应该请教云横居士。

死刑是一种野蛮的刑罚,总的国际潮流是倾向于取消死刑的。中国的刑法中的死刑条款设计得不太好,逻辑性不强,效果不明显,好像已成公论。

我国刑法中死刑条款有68个,大部分其实并不用,吓唬人而已。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由此可见,死刑的条件是: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是暴力犯罪,我们对于非暴力犯罪,例如贪污,也适用死刑,这个很少见),社会危害性巨大。

缓刑的条件则是非常概括的:“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也就是说,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是不见得需要以立即剥夺生命来惩罚或者谴责他的,都应该缓刑。缓了刑的,还可以再杀,万一杀错了,再就没有补救办法了,所以缓刑并不是个坏方法。认为它是专门用于保护贪官的,其实是有一点偏见。

缓刑的两年期间,没有进一步的恶意犯罪的,一般不再执行死刑,而是改为无期,但是假释什么的,也至少要17年以后再说。

缓刑期间又恶意犯罪的(一般是犯那种可以判五年以上徒刑的罪行的),可以执行死刑,也用不着等到两年期满了。例如两年缓刑期间又恶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

实践中,许多犯人被判死刑后不想活了,抗拒改造,希望被立即执行,监狱管理方一般是说服劝阻,甚至瞒报情况,尽量保住他的命。这不是规定,但即使监狱的狱卒,绝大部分也不会专门以杀人为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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