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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再谈“比约克事件” -- 气吞万里如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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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再谈“比约克事件”

    言论自由(freedomofspeech),或称“表达自由”(freedomofexpression),意指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若把这个核心展开,它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以及传播某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

    言论自由一直以来也有“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之分。而就算象米克尔.约翰这样的绝对主义论者,也主张“言论自由实质上所保障的是人们参与自治的权力。因为自治的权力是绝对不可以被在自治的过程中推举出的政治代理人限制的,所以言论自由也是不可限制的。而不可限制的言论并非一切的言论,如与自治事务有关的“公言论”,即那些涉及到必须由大众直接或间接投票表示意见且与公益有关之公共问题的“政治性言论”(political speech)”。

    而国际法条例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2、人人有表达自由…。3、本条第2款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殊义务及责任,因此得以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必须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并且为下列所需:(1)尊重他人权利或者是名誉;(2)保障国家安全或者是公共秩序,或者是公共健康或道德。”第20条规定:“1、任何鼓吹战争之宣传,应以法律禁止之。2、任何鼓吹种族、民族或宗教的言论,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禁止之。”;

    著名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所列举的限制言论自由的事由更为详细,包括保障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者公共安全的利益,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保护他人的名誉或者权利,防止秘密收到的情报的泄漏,维护司法官员的权威与公正等。

    象比约克这样的在公开场合的呼喊与宣扬,可以说是造成了极大的散布面和社会影响,其危害已经超过了所谓一般尺度的自由讨论和传播了(如我们此刻在网络里的讨论),不论在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律常例上都已经构成了违法。而只要在中国的法理领土上,任何的违法行为我国均享有管辖权,即使对方有外交豁免权,也有特殊条例予以惩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可拘押,坐班房难道厚待了她?“平天下”兄的所说的自由也应该是建立在不妨害他人及群体利益,乃至国家分裂的范围以内的吧。而假如您的“自由”妨碍甚至是有可能伤害到他人,那么您的自由就应当受到限制和惩戒。

    只是真正令人失望的是,政府并没有真正的依法办事。虽然这种结果在国内大家已经司空见惯了......

    但不处理她并不代表我们没有这样的法律来约束,只是在某些TG官员的心中,白人,甚至是洋人依然是老虎屁股摸不得的。随意看看《老外北京街头开车肇事殴打女司机辱骂围观群众》外链出处《“两外国人殴打男子致重伤”追踪:伤者借钱住院》外链出处顺便,也请大家再留意一下处理结果。

    1996年,美国电影《杀戮时刻*A Time to Kill》里,律师在结案陈词的一开始只是详尽的阐述了众所周知的案情与证据,最后一句话:“大家只需要想一想,如果受害人是白人!”

    是啊,换作一个中国歌手在舞台上高喊“藏独”、“台独”甚至是“疆独”呢?君不见时下广电部声称《色.戒》由于美化汉奸,已经传旨各州城府县严令封杀汤唯,至于“同案犯”梁朝伟和王力宏,则因为是香港人和台湾人,不予处理了

    近百年前“华人与狗xxxx”的木牌早已灰飞烟灭,它只是物理意义上的消失。在某些官员甚至执政者的心中,却早已是一座坚不可摧的石碑!

    古语云:“人必自侮而后侮之”,与诸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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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及:“平天下”兄,你的回帖措词相当的不礼貌,我想我们应该是在讨论问题而不是说气话吧?你问我“学法律的?学的是哪门子法律?”。我可以手拍心口坦然的回答你,我是1994年重庆市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科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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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本文可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轻度的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里面的条文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其中第五条: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再看《刑法》

    煽动分裂国家罪

    一、概念

    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本罪在客体、主体。主观要件方面与分裂国家罪相同。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煽动,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行所煽动的分裂国家的行为,而并非行为人自己实行,这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根本区别。煽动的对象,可以是一人或众人。煽动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言论、散布文字、制作、传播音像制品等等。

    • 家园 探讨

      首先,我对你的“依法办事”,中国法律面前无论本国人、外国人一视同仁的看法深表赞同。外国人违反了中国的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地处理。这是应当坚持的原则,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在处理你提到的“《老外北京街头开车肇事殴打女司机辱骂围观群众》”“《“两外国人殴打男子致重伤”追踪:伤者借钱住院》”时,确实是应当坚持以上原则。

      然后,我想理性探讨一下我不同意你的地方。

      第一,根据目前中国何项法律,可以如你所称:“兄弟以前是念法律的,比约克这次的行为坐班房绝对是绰绰有余的了”?

      这是处理此次事件一个关键的问题。

      (一)你提到了“轻度的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里面的条文”。

      请注意,你所引用的这部法律(以下简称“条例”)早在2年多前已经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对原“条例”作了大幅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并不能适用本事件中歌手的行为。原“条例”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这项简略的规定在新法中予以了比较详细的扩充、解释和描述,本事件中歌手的行为也不符合其定义的任何行为,无法适用。因此,根据本法进行“行政拘留”,也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坐班房”处罚,是不可能了。

      (二) 你提到了刑法中的“煽动分裂国家罪”。

      那么,是不是本事件中歌手的行为足以构成此罪呢?答案也是否定的。何谓“煽动”?“煽动”, 指怂恿、鼓动人做坏事。构成煽动必需要有鼓动的行为,而不是仅仅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愿望。而且,这种煽动行为必需有足够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刑法不予干涉”。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以语言、文字、图画或者其他方式,鼓动、刺激、怂恿、引诱、激励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它与分裂国家罪在表现形式上有许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如它们侵犯的同类客体都是国家安全,其直接客体都是国家的统一;它们都以法定危害行为的实行而不以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它们在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这种故意都是就危害行为本身而非其行为结果的态度而言的;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从行为之间的关系而言,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属于分裂国家的教唆或者帮助行为,如果刑法不另行设立煽动分裂国家罪,其煽动行为得以分裂国家罪的共犯论处,但既然刑法已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它与分裂国家罪即具有原则性的不同:(1)就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而言,本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行为方式系通过语言、文字、图象、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煽动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使没有分裂国家意图的人产生分裂国家的犯罪决意,或者刺激、助长、坚定其已产生的分裂国家的犯罪决意。煽动者并不需要亲自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被煽动者是否接受煽动从而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并不影响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成立。同时,此处的“煽动”应当排除分裂国家罪中的“组织”、“策划”行为中所包容的“煽动”内容,因为有时候的组织、策划分裂国家的行为也是以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为内容的。(2)就犯罪主体而言,分裂国家罪既包括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又包括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而煽动分裂国家罪仅仅包括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并不处罚其他参加者,甚至积极参加者亦不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这是因为,煽动分裂国家罪仅仅是分裂国家罪的教唆或者帮助行为,如果属于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如果系其他参加者,则由于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而刑法不予干涉。(3)就故意的内容而言,本罪的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直接故意,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并积极而为;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行为人所具有的仅仅是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的直接故意,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煽动他人分裂国家而积极实施,并无具体的分裂国家的法定行为,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引起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的具体行为,并且希望和积极促成该行为的完成。

      (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对于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参与演出的人员处罚,是应有之义,我深表赞同。

      但是,处罚仍然无法达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坐班房”的严厉程度。根据该条例,处罚方式是罚款等。

      (四)你提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

      根据你的引述,

      第19条规定,“…2、人人有表达自由…。3、本条第2款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殊义务及责任,因此得以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必须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并且为下列所需:(1)尊重他人权利或者是名誉;(2)保障国家安全或者是公共秩序,或者是公共健康或道德。”第20条规定: “1、任何鼓吹战争之宣传,应以法律禁止之。2、任何鼓吹种族、民族或宗教的言论,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禁止之。”

      请注意,这里是“应以法律禁止之”。而从未提到可以予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坐班房”这样的处罚。

      (五)总结

      (1)根据我国法律和世界公约,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除治安处罚),需要依照《刑法》按照司法程序,经过法院判决方可确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他人身自由。

      (2)刑法上有“罪刑法定”的原则,非经刑法确定地规定有罪,不得推定其犯罪。

      (3)刑法上有“罪、刑、责相适应”原则,行政法上有“比例性”原则,根据任何一项原则,都得不出可以根据本案中歌手的行为将其予以收监的结论。

      你说,

      象比约克这样的在公开场合的呼喊与宣扬,可以说是造成了极大的散布面和社会影响,其危害已经超过了所谓一般尺度的自由讨论和传播了(如我们此刻在网络里的讨论),不论在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律常例上都已经构成了违法。而只要在中国的法理领土上,任何的违法行为我国均享有管辖权,即使对方有外交豁免权,也有特殊条例予以惩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可拘押,坐班房难道厚待了她?“平天下”兄的所说的自由也应该是建立在不妨害他人及群体利益,乃至国家分裂的范围以内的吧。而假如您的“自由”妨碍甚至是有可能伤害到他人,那么您的自由就应当受到限制和惩戒。

      你混淆了违法、犯罪的界限,也没有注意到在“罪、刑、责相适应”原则、行政法“比例性”原则的基础上决定应当采取的处罚措施。

      (4)还有一个实际的问题是,其本人已经出境。即使要按照刑法处罚,也要引渡吧。这时候问题又来了,且不说很多国家与我们没有引渡协定,即使有,也有“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的制约。

      第二,关于政府应对事件的态度。

      再次强调,我对你的“依法办事”,中国法律面前无论本国人、外国人一视同仁的看法深表赞同。外国人违反了中国的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地处理。这是应当坚持的原则,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在处理你提到的“《老外北京街头开车肇事殴打女司机辱骂围观群众》”“《“两外国人殴打男子致重伤”追踪:伤者借钱住院》”时,确实是应当坚持以上原则。

      然而,我认为本事件和以上的简单的治安或刑事案件存在不少区别。这涉及到言论的表达。我不认为“政府并没有真正的依法办事”。我认为,这件事上政府是很为难的,既不能姑息迁就,放任这种外国人在我们的国土上肆意宣传西藏、新疆、台湾等敏感地区独立的行为;又不能不照顾到国际上的种种政治、舆论压力、采取断然的措施。如果真的采取你所说的什么惩罚性措施,特别是“坐班房”,估计又要让政府出丑,让天下人耻笑了。

      奥运就要召开,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就要来中国,发生这样那样的类似事情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我不认为,政府没有全面地考虑各种应对措施,没有咨询法律专家的意见。只是,发生的以上事情,政府实在是处于非常为难的境地。

      第三,关于对于本事件众矢之的者的态度。

      世界上有太多的人,他们一辈子没有到过西藏,不了解西藏发生了什么。却因为他们听说西藏那个神秘的地方,有着神秘的宗教,独特的民族和语言,美好的自然环境,而且“被中国统治”,就天真地认为西藏应该独立,而且不遗余力地鼓吹。除了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大多数持有这种观点的外国人或是善良的,或是偏执的,或是盲目的,或是天真的,或是幼稚的。但是他们不是不可以说服的。

      正如原文所说,比约克此前曾参加过一些海外歌手组织的所谓“西藏自由音乐会”,但从未真正踏上过西藏的土地。在欧美,很多娱乐明星都将聊政治、扮左派作为塑造形象、突出自我的招数。

      对于他们,我们该怎么办?他们来了中国,难道把他们都抓起来,坐牢去?

      对他们人身自由的强制和施用暴力并不能改变他们的思想,反而让他们更加抵触和反抗,坚信自己是正确的。我们应当做的,是以耐心来说服,以事实来说服,以真相来回击谎言,让他们看到真正的西藏是什么样的,他们过去所接受的信息是多么的片面和扭曲。

      第四,关于我对你的态度。

      我承认我看到你的言论生气了,所以言语比较冲动,很抱歉。我所生气的,并不是因为你维护领土完整、谴责分离主义的热忱,和对该行为的愤怒。这一点我们是一样的。

      我生气的是,第一,你作为学过法律的人,却对法治的原则,法律的原则、理念和实施这样的盲目,对法律这样的一知半解。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正在慢慢地法治化中,法治的精髓还要经过一代人、几代人才能深入到人们的心中,对法律的淡漠还处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政府依法办事无疑是值得鼓励的;但是,就连法律人士都持有这样的观点,鼓动政府作出违反法律、违背法治的事情且以法律的名义,我不能不表示遗憾。第二,你将这个事件中政府的作为简单地归结于“并没有真正的依法办事。虽然这种结果在国内大家已经司空见惯了”,而没有从一个宏观的角度来考察这个问题与普通治安案件的与众不同之处,它的典型性、它在奥运年世界看中国时的敏感性、它在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风向标性。在政府的处境已经非常为难的情况下,你对政府太苛求了。

    • 家园 养狗一世,用狗一时

      把香港的狗仔队撒出去,再搞一个艳照门,生猛海鲜一律不忌。分家在十月里面某人讲话:要把他搞臭,要抓现行!!

    • 家园 封杀比约克正中她下怀。应严惩承办单位。

      比约克,不入流的歌手,也在上海开演唱会。你把它封杀了,正中她下怀,她正好以此宣扬自己为自由牺牲,反正中国不是其主要市场。

    • 家园 对犯贱的外国人的确要让他受到惩罚

      否则有些外国人会把中国当作享乐的天堂,会把自己看的高人一等。有时候我们对别人太友善了,问题是,越友善,人家越不把你当人看。这些人,只有被教训了它才会尊重你。

      • 家园 话不是这么说

        外国人之所以打上门来,还是因为咱家没有“御敌于国门之外”。

        像西藏问题、达尔富尔问题,咱家也只会在国内说说我们是如何的“义正词严”。但真有把握的话,为啥不到国外去直接跟这帮人立台对话、面对面辩论呢?有反对中国政策的不是?公开找个电视台什么的,各带翻译、直播,道理不辩不明啊~~~~~~

        现在这样,“道理”不出家门,到了外面就腿软、嘴短,人家不杀上门来“挑衅”才怪呢!

        在日本的时候,就有某个TG党官,被邀请到日本的电视上去跟“反华势力”面对面辩论。结果呢?除了开场白那一套官话,下面就什么都没有了,被鬼子问得是哑口无言以对......不知道TG是不是怕出去辩论,都弄得这样灰头土脸的形象才不敢呢?其实国内有胆大的,不走官方渠道出去来几次也就熟了。

        老百姓呢,通过看这样单挑式的辩论,也能多少了解一些“别人家里是怎么说我的”,对大家都有好处,嘿嘿。

        • 家园 呵呵

          但真有把握的话,为啥不到国外去直接跟这帮人立台对话、面对面辩论呢?有反对中国政策的不是?公开找个电视台什么的,各带翻译、直播,道理不辩不明啊~~~~~~

          对本来就恨不得TG现在立刻倒台而在中国大陆彻底推行美式免煮柿油的西方国家及其宣传媒体,会给TG官员到“国外去直接跟这帮人立台对话、公开找个电视台什么的”一个真正的机会吗?

          看看自诩最为公正、最具新闻自由的美国CNN、MSNBC/NBC等电视台对这次美国大选中同为美国人的总统候选人奥巴马和希拉里的有选择性的、充满偏颇的报道,你就该知道西媒玩有目的的、有导向性的报道玩得有多纯熟、有多可怕了。

          当然,这莫说并不是要TG不要努力宣传自己,如何在充满敌意/偏见的外围环境下寻找最合适的宣传手段和方式,这个怕是ZF的长期课题。(奥运就是这样一个向外宣传的机会。)

          作为中国人的个体,照搬句过去TG的宣传口号:从我作起,以自身的行为和言行影响周围的人对中国的看法。

          • 呵呵
            家园 还是不敢上?

            〉〉当然,这莫说并不是要TG不要努力宣传自己,

            〉〉如何在充满敌意/偏见的外围环境下寻找最合适的宣传手段和方式,

            〉〉这个怕是ZF的长期课题。(奥运就是这样一个向外宣传的机会。)

            没交战呢,就先怯阵三分??

            呵呵

            TG的官员不善于这个,但并不代表就没人能玩人家的游戏。日本的电视辩论会倒是时常有,一样有倾向中方立场的“访问学者”或“作家”什么的出头,一样有“教育公众”的机会......

            真正的机会,是靠自己争取的,老等着天上掉馅饼,那要等到啥时候去啊?

            美国黑人用了多少年才争到相对好一些的地位?

            如果一开头就认定了“白人不可能给我们‘真正’的机会”的话,趁早都死了算了......

            • 家园 俺所言

              的“白人不可能给我们‘真正’的机会”,是针对外媒的纯熟操作手段而言:

              前一阵子看到一个纪录片,里面是专门关于美国媒体的洗脑“技术”,譬如,fox电台在画面播放的选择上,如果是民主党的候选人,专门选其镜头角度不佳的画面,而GOP人选则专门选其气宇轩昂的画面, 请所谓专家参加讨论时,对电视台自己支持的那派一般都选些仪表堂堂、能言善辩者,对自己反对的那派则特意选些外表萎祟、说话连汤水不涝的主。。。

              再譬如:

              昨天CNN对奥黑马偏袒得让俺有点看不下去鸟:近两个小时的辩论里,除了大概2个问题,每次开启一个新问题的辩论时,都是先拿希拉里开刀,好让奥黑马在那默默准备、打底稿以掩盖他现场反映迟缓、辩术不精的弱点。

              而且非常不地道的是,在奥洋洋洒洒地批评希拉里竞选纲领里最大的亮点医疗保险后,CNN竟然不让希拉里马上回复反驳而是作短暂休息,插播商业广告

              在美电台辩论中,挺希拉里的人常常说话被打断、支持奥巴马的“专家”们常常是2对1,如此等等操作手法,TG官员如果上了类似的节目,你说能玩出个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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