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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我了解的地震后遇难者银行存款处理以及按揭贷款问题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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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我了解的地震后遇难者银行存款处理以及按揭贷款问题

    说一下我了解的关于地震后遇难者银行存款处理以及按揭贷款的问题

    最近,在网上看到有一些朋友说,地震中遇难者在银行的存款有可能被银行计入“营业外收入”。我特地找一位银行的朋友了解了一下银行对此类情况的处理方法,基本可以得出结论,以上的所谓“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想法,当属误解。在银行的业务处理中,存款无人认领,会进入“久悬户”挂帐,一旦有人认领,可以随时激活。挂帐一段期限后,如果还是无人认领,则可转入银行收入,但一旦有人认领,银行仍应予以兑付。但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单位存款户,而对个人存款户则几无这种可能性。

    这是因为以下两点:

    1、在银行客户财产处理中,有一个受益人顺序的问题。即便存款人一家人都死绝了,仍有旁系,只要符合法定受益条件,银行均应无条件兑付。当然,极端情况下,没有任何受益人也是有可能的,但这里就引出了第二个因素;

    2、作为个人存款户,银行个人存款户可谓动辄以成千上万计,银行既无义务,也无动力去考察某一个个人存款户的生老病死。所以对于一笔存款,银行难以确认这笔钱究竟是没有人要了,还是存款人依然存在那里的。因此,银行一般不会去改变这笔钱的状态--就是说还是原来的存款状态,直到有人认领。如果无人认领,也就一直存下去而已。只有那些存款很少,几十元的,会转,较大金额不会,这是出于节省管理资源的考虑。至于说如果真有人得知某一存款户已经没有任何受益人,而把资金转入银行收入的,似乎也没有什么不合法处,这已经是另外一回事情了,何况,这种可能性真的不大。

    顺便说一下地震后贷款的问题。

    目前据我所知,银行已经得到了通知,地震损毁房屋的贷款可以作核销处理。房屋倒塌和借款人死亡的,肯定是不用还了;房屋开裂,如果不能住人了,也基本上不用还了。

    实际上,像地震这种不可抗力,是由国家兜底保的,财政出钱,银行核销。

    我的理解是--从法理上讲,地震造成抵押物灭失的,贷款仍然应该还的。但地震,尤其是像这次这样的地震,造成大范围的严重灾害,是超大规模的公共事件,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了,如果银行坚持催款,则是在挑战公众本能的正义感,差不多就是与人民为敌了,相信没有任何一家银行会这么做的。当然,银行的正当利益是应该保护,至少应该给予一定弥补,所以,在实际的操作中,会有相应的措施,要么核销,就是国家买单了;如果房屋损坏不严重,还应该还款的,也应该给予展期或者减免罚息和利息。

    总之,相信会最后作出一个可以接受的措施和处置的。--从后来出的政策口径来看,基本符合我当时的设想。

    关键词(Tags): #汶川地震(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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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银监会:地震灾区无法偿还的个贷作为呆帐核销

        中新网5月23日电 据中国银监会网站消息,为减轻四川汶川等地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的债务负担,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创造有利条件,根据国家有关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政策,日前,银监会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呆账贷款核销工作发出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因地震无法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帐,并及时予以核销。

        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通知明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核销贷款过程中,若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债务人无财产清偿证明的,可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作为核销呆账的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要及时上报应核销贷款的材料,上级机构要随时审核审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认真做好对本次地震灾害造成损失的统计工作,及时足额提取有关损失准备。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核销呆账工作中,要坚持账销案存和对外保密等原则,结合救灾和重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努力做好已核销呆账的管理工作,把贷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各相关银监局要认真指导和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呆账核销政策及本通知的要求,及时核销本次地震灾害造成的呆账,防范可能出现的虚假核销等风险,并及时报告核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 家园 能提供相关联接吗?

      这种事可开不得玩笑,希望能给出确切的消息源.

    • 家园 谢谢提供信息

      很及时和详细。送花。

      • 家园 谢谢

        不过要申明一下,我虽然因为工作的关系,和银行接触比较多,但毕竟对银行业务一知半解,也难保有些东西可能存在出入,特此说明。

    • 家园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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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好象不可抗力灭失的抵押物是不用还的?
      • 家园 抵押物的灭失不影响债本身

        单纯从民法的规定上来说,抵押物的灭失只是使抵押权人(债权人)失去了债务人(抵押人)无力偿还债务时通过拍卖抵押物折现抵充债务的可能性。

        债的关系并未解除,银行依然有权要求贷款人偿还债务。

        另外要注意一点的是,现在买房都会购买贷款保险。一般火灾什么的引起房产灭失可以由保险赔偿,但遗憾的是,地震被加入了免责条款,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会负责地震倒房赔偿。

        不过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所以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可以赖着不还,有固定收入的就只能老老实实的还贷款了。

        按laska的说法,这个问题有可能从政治上解决掉,我觉得这是个好事,法律毕竟不是万能的。

        另外提醒一下,据说现在有地震险,如果不放心的人可以去咨询一下保险公司。

        • 家园 不过假设如果有人还真的就还了贷款。

          按照抵押物的说法的话,我借了钱,东西抵押给你,如果我还清了,东西在你那里却损坏了。这个怎么算呢?

          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如果假设有人真的一次性还清了房贷,那么银行又拿什么还给贷款人呢?

          不知道这里是不是还是相应的法律空白,或者这个住房贷款和其他抵押贷款是否同样处理,比如和珠宝古玩什么的。

          或者考虑一下这个情况,我的古玩放在银行抵押贷款了,结果一地震,古玩完蛋了,那么我是否需要还贷,而还贷后,我的抵押品怎么处理呢?

          • 家园 抵押

            第三章 抵 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 家园 质押

            我的古玩放在银行抵押贷款了,结果一地震,古玩完蛋了,那么我是否需要还贷,而还贷后,我的抵押品怎么处理呢?

            第四章 质 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九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 债权而返还质物。

          • 家园 银行不用还给借款人任何实物

            借款人抵押给银行的是“权”--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他把贷款一次结清,银行就可以把“权”还给他,具体要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撤销抵押手续。

            至于房子本身是不是还存在,至少和银行没什么关系了。

          • 家园 好像也不全是这样吧

            打个比方,如果你有一个保人,你跑了,保人替你还钱。

            保人死了,你反而不用还了。那保人岂不是比你的责任还要大?!

            当然,法律是法律,人情是人情,国家不是已经表示可以核销了么.国家(或者说是全体人民)愿意负担这个了.

      • 家园 一个题外话

        这次毁损的住房贷款应该会得到一个比较好的处置,但可能有部分人要真的“欲哭无泪”了。

        就是一部分在那些被灾情波及,但相对又不太严重的城市买“投资房”的借款人。这部分人本来是想炒房子的,像成都这种地方房价往上涨也是看得到的,但这次地震一来,很多房子没倒,但豁裂了;修修补补还能住人,但想倒手赚钱,恐怕很难了。而贷款却还是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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