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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 注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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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梁丽在发现纸箱时并没有发现里面是黄金首饰

              他在主观上捡拾纸箱与普通被遗弃的纸箱一样。举个例子,A打猎,发现远处草丛里有野兽,开枪射击,结果将在草丛中午睡的B打死,A是故意杀人罪吗?显然不是。

              现在问题关键是警方公布的事实3,也就是说,梁丽等人已经知道箱子里面是黄金首饰,得知失主已经报警,没有将首饰交出,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

              而且,首饰是在三个人手中起获,又有部分首饰去向不明,这对梁丽的“交出”说很不利,梁丽既没有妥善保管涉案物品,还有非法将物品赠与他人的嫌疑。

          • 家园 我又提出了一种可能,请一起探讨下

            楼上《或者可以换一种方式去理解》一贴

    • 家园 很有意思,这个案件公安居刚刚侦查完毕

      报送检察院,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简单的说,女工现在只是被拘留,还没有被批捕。现在网络上,有人就叫嚷开来。媒体更是“可能”“或”“恐”之类的,唯恐不能吸引别人眼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显然媒体根据公安局的立案请求,炒作此事。

    • 家园 不可能

      所谓“面临无期”是媒体夸张、吸引人眼球的报道手法,所以引起了很多人关注。这个女工不可能判无期的,无期只是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而已。从“是否盗窃罪有争议”到“最高可判无期”到“可能无期”到“面临无期”,整个事情的本质就被极度的扭曲了。

      为了达到吸引人眼球的目的,媒体起了很不好的推波助澜的作用,记者难辞其咎。

      反对扭曲性、耸人听闻型新闻报道!

      • 家园 还有更耸人听闻的

        有报道说,此案为“女版许霆”,其标本意义甚至高于许霆案。

        不过从目前了解的案情看,不倾向认为是盗窃。

        今天新浪看见新闻,《女工“捡”300万金饰续:警方称盗窃证据确凿》外链出处但还是没完全看明白

        • 家园 警方的解释一向很难看明白
          • 家园 或者可以换一种方式去理解

            但这首先要求暂时排除自己的习惯性思维:

            侵占罪的典型特征,简而言之是:合法持有+非法占有;

            而盗窃罪则是从其持有到占有都是非法的,或可表述为:非法持有+非法占有;

            这样的话,关键点在于认定--梁丽“持有”纸箱之行为是否“合法”。

            好象她的行为是有点问题的(虽然她自己没意识到)--

            可以假设一个情形:

            我在候机厅里,将自己的皮箱放在座椅边,然后起身走到落地窗前看窗外飞机起降。

            在这个过程中,有人把我放在身后座椅边的皮箱拖走了

            以上行为是否属于盗窃呢?

            拖走我皮箱之人在被抓获后,是否可以用“我以为这个箱子是没人要的”,来作为其合法持有的理由呢?

            我好象有点理解为什么说梁丽的行为可能是构成盗窃了,虽然我还是吃不准。

            • 家园 我认为,从梁丽发现纸箱到将其带走是没有错的

              因为梁丽从主观上没有占有首饰的故意,她只是认为纸箱是遗弃物

              • 家园 我还是试着做一下反方

                因为梁丽从主观上没有占有首饰的故意,她只是认为纸箱是遗弃物

                第一个问题--我觉得梁丽一开始固然没有占有首饰的故意(因为在开箱之前,不知道其中是首饰),但却可能有占据纸箱的故意。

                就比如我在饭店吃饭,把包放在椅子边上,但有人趁我不备,把包顺走了。他固然未必有占据我包中某一件具体财物(比如现金,或者一枚钻戒)的故意,但却仍然有占有我包的故意,如果我包中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标准,依然可以据此重判。

                第二个问题--这个纸箱不能视作是遗弃物。

                1、这个纸箱是处于行李车上,而不是垃圾桶中;

                2、这个纸箱有一定分量(因为可能是“电瓶”),包装完整(因为“马银山与曹万义一起来到纸皮箱的放置处,马用指甲刀的铁片将纸皮箱上面的封口胶纸割开”),显然不能视作一般的“丢弃物”。

                第三个问题--这个纸箱是不是“遗忘物”。

                根据案情综述,不能认为这是“遗忘物”,我看到的案情表述有一段是这样滴

                机场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腾业的男子报案,说自己是东莞市厚街镇永泰东路金龙珠宝公司员工,早上8时许在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他于是马上到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却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而该行李车就停放在19号柜台旁边的垃圾桶处。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向警方报警。
                对这段描述,我觉得很大的可能性是--这位王腾业是去咨询事情去的,但嫌箱子重,或有侥幸心理,没有将装有金饰的纸箱随身带走。其固然有保存疏忽的责任,但似乎不能视作“遗忘”,该纸箱不是“遗忘物”,而是“暂存物”。(机场是一个特定的相对封闭的场所,机场是否对旅客财物、人身安全等存在义务,以及至何种程度的义务尚须论证)

                当然,硬要说其是“遗忘”,也不是没有这种可能性,但如果王腾业一口咬定不是遗忘,只是因为相信机场工作人员会妥善看管旅客行李,便放在这里,马上还要回来的,似乎也无法去驳倒他,毕竟,此人是“受害人”,没有蓄意坑害梁丽的直接嫌疑。

                第四个问题:无论这个纸箱是“遗忘物”还是“暂存物”,梁丽的持有行为是否“合法”?

                --严格来讲,其持有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梁丽虽然仅是一名清洁工,但既然为机场这一特定场所工作,便可视作广义上的“机场工作人员”,负有相应的责任(这个具体可能还须查看机场对相应岗位员工的职责要求),其对旅客财物也负有相应责任。

                所以,梁丽是无权“捡”这个纸箱的,她的义务是发现旅客暂存或者遗忘的财物行李后,及时向管理人员反应,由有条件、有权力查询旅客资料、寻找旅客去向的部门或人员去保管并寻找旅客。 而梁丽却将这个纸箱搬进了残疾人洗手间这个发现丢失物品的旅客不太容易想到的地方(旅客发现行李丢失,按照常理,首先会向柜台、客服、安保等部门问讯)--更何况是残疾人洗手间本来就是一个光顾者要少得多的地点。

                虽然梁丽陈述其告知卫生间的清洁工“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那么,如果无人认领呢(而正常人会去残疾人洗手间吗?),是不是就打算占为己有了呢?

                毕竟,由此客观行为是可以认定其主观故意的,虽然梁丽为自己作了辩白,但这毕竟只是其为自己作的辩白,可信度有限。

                综上所述,客观事实对梁丽相当不利,以盗窃罪提出起诉建议是可以说得通的。

                关键的一点,还是在于梁丽持有纸箱是否合法这一节的争论。就我个人来说,还是不太赞成定盗窃罪。

                • 家园 您说的不错,我很同情梁丽

                  可以这么说,梁丽一开始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她得知箱内物品是黄金,事主已经报案,警方正在寻找失物之后,虽然做出了“交还”的表示(证明力不足),其行为及结果已然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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