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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法律的视野范围 -- 端阳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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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法律的视野范围

    西方国家的法院门口往往伫立着象征正义的女神,蒙眼而站。蒙眼象征司法倚重理智,屏蔽法律以外因素的纷扰,蒙眼代表了公正,也划定了法律的视野:对非法律因素不予考虑。

    “清官难断家务事”为什么呢,因为家务事如同枝蔓繁生,东家长西家短难以理清,而法律就是要以法律因素为标尺,法律要件为剪刀,将法律事件从现实的大幕中裁剪出来,在法律的规定下判断是非曲直。

    但是法律的视野就是那么好理清的吗?那些应当纳入视野而那些却不?这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也是我最近的困惑。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官体系不同,大陆法系是倾向法条主义的,英美却是实用主义居上。我国可以说受大陆法系影响,也主要是法条主义。如果用法条主义的目光审视,很多案件都很简单。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却又很复杂。

    现在很多物业纠纷,最近我碰到一个。一个物业公司诉业主物业合同纠纷,但是合同到期,当时新业委会没有成立,合同没有续签,还是沿用旧合同的标准提供服务。如果用法条主义的眼光打量,合同到期没有延展或续订,即没有合同。物业为整个小区提供服务,单个业主没法拒绝其提供服务,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单个业主不可能拒绝物业的服务。在物业没有和业委会签约的情况下,物业以物业合同主张物业费是不成立的。

    但是实际上,物业收费在当地收费标准是最低的,服务和收费是相当的,当时物业也想撤出,但考虑当时特定的环境,出于维护稳定的考虑,是有关部门劝物业留了下来继续提供服务。这些因素是否应当纳入法律的考量范围,如果纳入,是否超出了法官的裁量范围,而且导致的裁判的结果可能和没有纳入大不一样。

    其实这只是一例。法律的视野不同,可能和价值倾向有关,也带来了法律确定性、自洽性、可接受性的矛盾冲突,这样的冲突可能引来法律人思想的彷徨,步调的混乱,司法公信的动摇。到底如何解决,现在看不到明确的答案。

    • 家园 刑事和民事应该有所区别吧

      刑事案件,是应该没有什么好商量的,该怎样就怎样,这个会涉及到法律的公信力。不过,在美国看电视,似乎也有很多时候会有交换。比如有一集的《迈阿密CSI》里讲到两个兄弟因为给美国提供了敌对国的情报,有了豁免权,即使杀了人,调查的警官也没有办法。最后还是把他们骗到刚刚出了美国领海,由墨西哥警察把他们抓了。

      对于民事案件,应该还是要允许协商解决。你提到的物业收费问题,如果能协商解决还是应该协商优先。

      • 家园 【讨论】法律的视野

        刑事案件也有辩诉交易。民事当然自由度更高些。案件可以调解不错,但是有些没法调,不要有一个一直的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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