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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估计韩俊波很可能被政府作为牺牲品处死 -- True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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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我估计韩俊波很可能被政府作为牺牲品处死

    按照中国的法律,于法于理都当然不应该被处死(他犯罪是75屠杀之后政府无力保护群众的超级恐怖气氛中,为了保卫自己财产,听信传言, 头脑冲动而杀错人?), 不过我估计政府为了向维族人显示自己不偏不倚, 政府不光保护汉人, 也誓死保卫维族人, 很可能要牺牲掉 韩俊波 这个可怜的汉族个人, 而拿他开刀以满足维族人要汉人流血抵命的潜意识

    这很可能成为法律服从让位于政治需要的可怜悲剧

    我做出这个判断, 完全是基于我在国内时候对政府的了解,我太了解政府和国内大环境了,(虽然我在这个版面从来没说过政府坏话, 呵呵) 我看 那个买买提海归版面在讨论什么海龟回国参与国内学术或者经济建设, 就止不住冷笑, 还有什么清华海归博士浙大跳楼, 活该! 这个糊涂蛋不会是第一个, 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你不是不能海归, 但是为对家人对自己负责,起码要把绿卡拿到再考虑海归留一条退路把, 为什么? 自杀者对中国现实、对政府、对高校、对文人相轻太缺乏了解了、太一厢情

    愿了,  回归去如果能当市长以上大官鱼肉人民那可以考虑, 要当什么中层一下的实干者、建设者, 那是萤火虫扑火,自寻死路,  怪不得别人的, 幼稚如此,可悲可叹

    政府判了韩俊波死刑自以为做得漂亮 在外媒前很有面子, 殊不知 君视民如土芥 则民视君如猪狗

    殊不知 维族人的不满绝不会因此而收敛, 对外不能平异族之懑, 对内自己人人心尽失, 呵呵, 政府总有一天会意识到将来有一天要为自己今天的愚蠢pay off 多么大的代价

    结果是不光新疆, 内地还有海外很很大部分汉人人心尽失,所失会远远大于一时面子上的所得把, 希望政府有识之士能够三思

    通宝推:老看客,火山,
    • 家园 悲剧发生了我们应该考虑如何避免悲剧的发生

      悲剧发生了,我们应该考虑如何避免悲剧的发生,而不是鼓励暴力和仇恨。新疆民族问题除了新闻媒体大说特说的境外因素,是不是也有我们自身的因素呢?新疆维族人除了为了所谓独立而采取暴力行动的因素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因素。我们在新疆尤其是热那种人简单利益给予外,是否真正注意到了维族民族自身发展的问题?除了维族,其他少数民族怎么看待这些问题呢?据说哈国和我国关系一般,和新疆哈族的待遇有关。对所谓的独立势力的根源和成因是否做了有效的分析,是否有效地开展系统工作进行适当的分化瓦解?希望政府多多调研,有效的开展工作,希望新疆能成为一个民族多元,共同发展的和谐社会

    • 家园 如果你的女性亲属:你的母亲、姐、妹、妻、女儿...

      被WZ追逐,然后可能被侮辱,被强奸、被轮奸、被虐杀,你是否希望有韩俊波或是一群韩俊波这样的热血人士站出来帮助你?

      韩俊波和新疆7.5后的某些汉人群体表现有本质区别?

      反过来,某个其他族男子在一群WZ旁边追逐WZ女子试试?

      WZ抱团,享受“两少一宽”,不抱团能对付他们吗?能不引发所谓的“群体事件”?

      热比娅用韩俊波垫背...

      现在各地WZ小偷的状况如何?有韩俊波元素吗?

      遇到WZ追逐你的女性亲属,当你孤立无援的时候,其他人怎办?你们先受着啊,我打110,等110来帮助被追逐的妇女?

      我觉得韩俊波不该斩立决

      革命军中马前卒,韩是胡大老板的马前卒,不然胡大老板要另外找机会牵那两个美貌的女子

    • 家园 网上火气大的都歇歇火 网上论坛就是供大家意淫指点江山的

      各位大侠专家大牛大佬都消消火气, 千万不要太当真, 千万别把自己真当国家领导人或者爱指点别人的马列老太太,我发帖子也是博各位专家一笑, 我从来把自己帖子当大粪的,有我在买卖提和西西河的签名档为证:

      ******************* ★★★ *******************

      鸭子、胖黑、满得等几个早起积肥的知青各挑着一担大粪匆匆地走在【侦探版】的田埂上。忽然走在头里的鸭子不慎滑倒。担着的东西泼洒一地。几个同伴赶紧放下担子,上前去正要扶他起来。鸭子奋力挣开同伴的搀扶,手指地面,慷慨激昂、铿锵有力地说道:“这些都是我的原创, 同志们,不要管我,抢救侦探版马克的大粪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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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的确,你的文章太情绪性了,特别在如此严峻的的情况下,还是

      越少越好。

      在法律面前是应该不分民族,只看事实的。这不是大家一直希望的吗?

      外链出处

      刘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所有案件提起公诉的标准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确实充分。这个标准是一致的。在这六起案件中,检察机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和标准,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案件严格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六起案件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才做出起诉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我国《刑法》第四条还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无论民族、信仰、性别、身份、地位,一律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保护;同时,犯罪分子无论民族、信仰、性别、身份、地位,无论是何犯罪动机和目的、采取何种手段方法,只要实施了刑法所规定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均应当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被告人韩俊波的家人未受“7﹒5”事件伤害

      记者:之前社会上曾有传言,被告人韩俊波的妻子在“7﹒5”事件中遇害,犯罪分子手段极其残忍,请问是否属实?

      刘波:根据我们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所掌握的情况,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被告人韩俊波的妻子及3名孩子自“7﹒5”事件到现在未受到任何伤害,社会上的这种传言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纯属谣言。

      记者:从刚才的案情介绍来看,韩俊波也是听信了传言后,实施了过激行为。应当说,目前社会总体形势稳定,可一些谣言的传播,却形成影响社会不稳定因素,请问对于造谣、传谣者应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白莉:“7﹒5”事件被平息后,乌鲁木齐的社会稳定形势向好的方向发展,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在逐步恢复正常。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上时不时传出一些谣言,如:“7﹒5”事件死亡人数的问题;绑架孩子、妇女当人质的问题;500把斧头和泼洒硫酸的问题;市妇幼保健医院门口一妇女被剖腹的问题;针刺针管里有进口剧毒物质问题等等,包括有人在公共场合,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情况下煽动性喊叫“有人扎针”的行为,造成社会瞬间恐慌。后来,这些所谓的问题经公安机关一一反复侦查证实,均属谣传和谣言。这些有意地造谣及不负责任地传谣引起了人们心理上的极大恐慌,不仅扰乱了已基本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还伤害了民族间的感情,甚至可能挑起民族对立情绪。尤其在“7﹒5”事件发生后的特殊时期,谣言和谣传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党和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的正确信息的可信度,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

      在这里,我想提醒所有的公民:造谣、传谣也要负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造谣、传谣者依据其行为的危害程度等,要负以下法律责任:第一,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二,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三)》第291条之一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希望广大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对各种谣言一定要冷静思考,理性判断,不信谣,不传谣,让谣言失去传播的市场,共同维护当前来之不易的稳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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