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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从东方兄所引河友事例来谈派出所对纠纷的调处 -- 从林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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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从东方兄所引河友事例来谈派出所对纠纷的调处

    在“维和牺牲8人追悼会规格超常之高”一贴中,东方兄为证明派出所普通民警也多是“作恶”之徒,专门从河里找了三个例子来,而我认为“多数派出所普通民警是本份的”。从这三个例子分析,第一个是河友“耳闻”,就不去谈了,第二个河友题目就是“提那些基层派出所的官员我就来气”,很明显,有“官员”两字,也不是普通民警,第三个例子是河友自己父亲遇到的,虽说是派出所的什么队长,或许也算“官”,但恐怕是最接近普通民警的了,而且所举的这个例子正是派出所最常见的接处警类型---纠纷。而这段时间沸沸扬扬的“贵州安顺关岭警察枪击事件”也是民警在接处纠纷类警情时发生的,那么,派出所为什么要对纠纷进行调处?怎么调处的呢?我来谈谈吧,警察身份的河友不少,我说的不到不对的地方,敬请各位指出。

    第一,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调解的释义和现状。

    1、纠纷定义。由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调解,又称诉讼前调解,也称治安调解。是指由民间纠纷而引发的治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由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调解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也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曾在国际上被誉为解决民间纠纷的“美好制度”、服务于社会的“东方经验”。由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的调解是民事纠纷的调解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简单的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有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是当前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由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的一种手段。

    2、法理释义。公安机关处理由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调解的法理释义见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现状。在现在的社会状态下,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元,权利观念越来越鲜明,国家权力在公民生活中的许多领域逐渐淡出,支持调解的社会条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现状是:一是民众对纠纷的解决一味的依赖公安,无论是由公安机关管辖的也好,还是不是由公安机关管辖的也罢,一律到公安机关申请公安机关解决,自认为公安机关是“万花桶”,什么事情都能办;二是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达到相当高度,在调解领域突出表现为把自己视为真正的诉讼主体而不再是简单的被调解主体,调解难度增大;三是大量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和“人情案”、“关系案”,使得人们对公安机关极度的不信任,公安机关威信下降,而治安调解中赖以依存的公信力已经失去,所以有的学者已经在建议废除治安调解(这也是基层民警的希望)。

    第二,对具体案例的分析。

    分析之前说明一点,这是河友一方的说法,另一方(汽车司机)的说法不明。

    (一)案例全文。

    忙总,我就碰到过非常恶劣的警察 [ 希声无形 ] 于:2010-01-24 05:27:57

    2006年初,我的父亲给住院的母亲送晚饭,回来的路上看到一个三轮车被汽车刮倒后汽车不理三轮车打算离开,他就上去指责司机,替三轮车评理。结果司机和乘车的另外一人对我父亲的头部连打几拳,当场把时年71岁的老人打晕在地(当时下雨,我父亲穿着自行车雨衣)后来路人把我父亲送到医院,经CT查出颅内有外伤出血,而且还有脑震荡,经过住院治疗,出血吸收,总算是不幸中的大幸。后来验伤结果为轻微伤,属自诉案件。

    当晚我在医院报了案,同时打电话反映到本地报纸,请知情者提供汽车牌照。第二天有人通过公用电话告知我该汽车的牌照,我把信息提供给派出所,事后警方通过查实确认是这辆汽车。

    我父亲痊愈后,我去派出所商谈赔偿事宜的时候,对方拒不出面。我要求对方道歉赔偿,出面的警察是派出所的一个什么队长,态度非常恶劣,口口声声都在维护打人的那方,话里话外说我们在敲诈。我当时就感觉不太对劲,后来通过另一途径才知道一些大概情况,原来对方是一家小老板,在事情发生后可能在派出所进行了一些活动,因此警方偏向他们。虽然最后对方赔偿了医药费(就是急诊以及住院单据的总费用,没一分多的,我就奇怪敲诈一说从何而来),可是从头到尾连面都没露一次。从此我对基层民警的印象非常差,感觉就是又黑又贪,唯利是图。

    (二)案例分析。

    从起因看,这位河友的父亲是在一个雨天路滑的天气下,“回来的路上看到一个三轮车被汽车刮倒后汽车不理三轮车打算离开,他就上去指责司机,替三轮车评理。”

    那么,首先要明确,这个事件的主要责任者是谁呢,是三轮车?还是汽车?这位河友的父亲是路过,只看到结果,也就是汽车“打算离开”,很难说是不是看到前面发生的事情,特别是在下雨的天气下,主要责任者不明。

    之后呢,他的作法是---“上去指责司机,替三轮车评理”,在我们看来,汽车作为机动车是强者,而非机动车一定是弱者,同情弱者没有错,但不表示主要责任一定是强者也就是汽车(这点,恐怕很多开车的河友都有体会)的。

    再之后,发生的是:“司机和乘车的另外一人对我父亲的头部连打几拳,当场把时年71岁的老人打晕在地……后来路人把我父亲送到医院,经CT查出颅内有外伤出血,而且还有脑震荡”,这一段中,老人被打,但是是“打晕”的,还是拉扯间“倒地摔晕”的?从“颅内有外伤出血,而且还有脑震荡”的伤情看,更象是摔倒头部触地造成的伤势,情况并不是明明白白的。

    再再之后,河友先通过牌照找到了嫌疑汽车,即“当晚我在医院报了案,同时打电话反映到本地报纸,请知情者提供汽车牌照。第二天有人通过公用电话告知我该汽车的牌照,我把信息提供给派出所,事后警方通过查实确认是这辆汽车。”这中间可以看到,是“警方通过查实确认是这辆汽车”,河友没有说但可以猜到的是,警方也由此找到了肇事司机,而且也从司机那里听到另一个版本的“事件过程”。

    再再再之后,由于河友父亲伤情是“轻微伤”,河友父亲就有了两个选择,或者是到法院起诉,或者是到派出所调解,河友父亲选择了后者(去法院的成本可是大多了,很多纠纷要求公安机关调处,主因就在这里,当然,不是指这位河友的情况),然后,就是“去派出所商谈赔偿事宜的时候,对方拒不出面。我要求对方道歉赔偿,出面的警察是派出所的一个什么队长,态度非常恶劣,口口声声都在维护打人的那方,话里话外说我们在敲诈。我当时就感觉不太对劲,后来通过另一途径才知道一些大概情况,原来对方是一家小老板,在事情发生后可能在派出所进行了一些活动,因此警方偏向他们”。这段话是指责警方偏向对方,原因是两个,一个是调解警察“态度非常恶劣,口口声声都在维护打人的那方,话里话外说我们在敲诈”,而话里话外的意思,就是自己的感觉,没有明确的言语。另一个原因是:“对方是一家小老板,在事情发生后可能在派出所进行了一些活动,因此警方偏向他们”,请注意,“在事情发生后可能在派出所进行了一些活动”,是可能,而不是肯定,但河友就此判定“警方偏向他们”!

    结局是:“对方赔偿了医药费”! 以及“从此我对基层民警的印象非常差,感觉就是又黑又贪,唯利是图。”

    最后再多说一点,这个事例中,这位河实际提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个是经济方面的要求,另一个是对方赔礼道歉的要求,最后这位河友只达到一个目的,其中之一的对方赔礼道歉的要求并没有实现,对方甚至都没有出面,从这点看,对方很明显把“赔礼道歉”的要求,放在“经济赔偿”要求之上的,也就是说,对方只愿意接受”经济赔偿”,另一个不用付出实际代价的却不愿意。

    第三,派出所调解纠纷的一般原则和技巧。

    或许有暴露工作秘密之嫌,但我觉得还是说出来好,当然会说得粗一些,少一些,技术一些。

    (一)可调解的纠纷。

    在实践中,对因纠纷引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微伤害、轻微损毁他人财物案件,双方有意愿调解的,可依法调解处理。

    1、邻里、同事、熟人或者家庭成员、亲属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2、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情节轻微的;

    3、在案件的起因上,被侵害人有过错或先动手的,行为人由于一时气愤打人,情节轻微的;

    4、在公共场所因纠纷引起,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

    5、其他情节轻微,采取调解措施有利于案件依法妥善处理的。

    我不知道这位河友的父亲属于3、4、5中的哪一类情况。

    (二)纠纷调处中的策略(可能涉密,粗一些了)。

    总的要求是:以查明纠纷事实为依据依法调处(不能偏听偏信一方),积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和办法,因人施策,因势利导,对症下药,解决纠纷。

    首先,找准双方都能接受的那个共同“点”。在调解时,先由双方(多方)陈述纠纷经过,民警要耐心听取他们各方的陈述,尽量掌握真实情况,抓住双方分歧的关键所在。

    其次,采取多种方法调解。最有效的有几种,之一,施压法。有“单压”和“双压”之分,大多采用的是“双压”,也就是民警要力争掌握全面、真实的事件经过,对整个纠纷理出一个清晰的脉络,找到症结所在,按照两方责任的不同,以及心态、身份等各方面的因素,而施加不同的压力。这一招比较见效,往往能使双方(多方)作出一定的妥协、让步,最终达成一致;之二,冷处理法。这也是常用方法。即对双方分歧较大的,一时调处不下去的,可进行“冷处理”,让双方有较多的时间进行反思,消消火,在双方恢复一些心态后再进一步调处。之三,戴帽法。也就是选择“面子”和易“让步”的一方,给其戴“高帽”,辅以情理开导,给其“找个台阶”,劝其适当“让步”,如:在双方年龄悬殊的纠纷中,可以劝说年轻一方“不要与老年人计较”等等。其他有效方法还很多,如“借力调处”等等,不多说了。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写本文不表示对事例中那位调解民警的赞同,调解一起较为复杂的纠纷,对民警要求具备的素质、能力、技巧并不亚于侦破一起疑难案件。事实上,从结果看,虽然双方达成协议,事情得到了结,但方法比较简单,恐怕主要用了“施压法”,并没有获得纠纷当事人的信任,却把矛盾一定程度的引到自身上,引到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上,这不是个完全成功的案例。

    通宝推:故园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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