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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太祖“无产阶级的民主的高山” -- 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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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太祖“无产阶级的民主的高山”

    新中国建立之初,面对残匪和敌特疯狂地暗杀、破坏,中国大陆被迫展开第一次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在这场运动中,在该捕该杀的问题上,毛泽东也是持特别慎重的态。他认为,光是提出杀人不能太多,要控制杀人数量,还是不够,必须提出具体的政策界限。在这些具体政策界限中,毛泽东准确地抓到了一个关键点是:怎样从有可杀之罪的人中分离出一部分不杀之人的问题。

    为此,他在同一批示中首次提出了可以有“死缓”刑名的设想。他写道:“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济界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如他们在劳动中能改造,则第二步可改判无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这样,主动权抓在我们手里,而后要怎样办都可以。”毛泽东自己还感到,提出这一设想,事关重大,不能马上做出决定,因此他提出:这个问题可以在5月10日召开的公安会议上讨论,并做出决定。他还向下边提出:对这个设想,“你们有何意见,可告你们那里来京开会的公安人员带来,或打电报来”。

    在全国公安会议召开前,毛泽东把他关于设立“死缓”刑名的设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了出来。中央政治局讨论时,大家都同意毛泽东的这一设想。这样,在中央内部,就很快形成了设立“死缓”的刑名的统一意见,并于1951年5月上旬做出决定。1951年5月8日,毛泽东代中央起草了《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按照当时的情况,这个决定又具体规定了判处“死缓”的比例。这个比例,在应杀的反革命分子中,只把十分之二列为可判死刑者,而把十分之八九列为可判“死缓”的比例。

    中央这个决定下达不久,全国公安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上确定了“死缓”刑名,并形成《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这个决议,是经过毛泽东逐字逐句修改并批准发出的。这样,毛泽东关于设立“死缓”刑名问题,实际上就确定下来了。后来,这一刑名一直被中国法律所沿用。

    这一‘死缓’政策的创新过程,与毛泽东的所有思想、理论、路线、政策创新一样,都经历了一个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上下结合,反复酝酿,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等一系列科学思考、战略权衡的步骤和过程。而且这一整个过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又都是建立在民主决策、兼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和革命的人道主义的几点之上。因而是正确的、科学的、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的。这比起那些‘望房梁’、‘拍脑门’、‘摸石头’等简单、盲目、短视的机会主义、实用主义的瞎指挥和乱作为,怎么能同日而语呢。

    我们对毛泽东的“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建立革命根据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党指挥枪”、“支部建在连上”等一系列建党、建军、建国的战略创新就不一一赘述了。因为那些史无前例的创新是现代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对毛泽东不屑一顾的‘次伟人们’所无法企及、也是无法模仿、学习的。即然这样,那就让我们说一说毛泽东关于《死缓》政策经典创新,这一创新的经典至今仍然被运用,仍然像一座“无产阶级的民主的高山”一样,令标榜自己是世界上最民主的西方资本主义的“民主卫道士”们可望而不可即;像一道分水岭一样,将新中国的无产阶级民主的真实与西方的资产阶级民主虚伪区别的如此分明!

    关键词(Tags): #死缓(说了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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