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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回复] napolen 的“黄宗羲定律意义何在” -- 曹仲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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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回复] napolen 的“黄宗羲定律意义何在”

    跟贴回复老出毛病,只好另外发了。

    实际黄宗羲谈到的问题早在宋代就有人指出了,黄宗羲只是把这个理论顺延到了明朝,现在已经有人提出说这个该改名字叫“黄宗羲―杨万里定律”。实际上我可以肯定的说,在杨万里之前还有更早的,是苏轼或者同时代的某个人,现在一时查不到了。秦晖也不是现代人中第一个阐发这问题的,很多人谈到两税制的利弊,都谈了这点,比如钱穆

    黄宗羲和古代的其他人一样,使用了“正赋”“杂税”这样的表达方式,而且很可能他也同样是认为杂税本来就不应该征收,再在此基础上加派新的杂税更加是不合理的。但他这段论述却并不以这个为逻辑基础,他的逻辑基础是“在同一征税依据上重复征税是不合理的”,他反复强调“重出”二字,意义就在这个地方。比如宋朝的丁身米钱就是正税而不是杂税,他认为是不合理,就在于它是“重出之赋”这点上面。你花了很长篇幅论证说将赋税分为正税杂赋没有意义,即使它完全成立,也顶多能说明黄的叙述方式有问题,对其论点没有任何影响,只要把“正赋”“杂税”这些词语换成其他能接受的说法,该定律依然畅通无误。

    而且黄宗羲们只是提出了一种现象,一种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应该解决的弊端,并没有说这是税收中所有的问题,也没有说是税收的重点问题,所以指责他们“只关心税种而不谈更重要的税率”是不合适的,假设有人写了篇文章叫《当前农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你就不能指责说“工业比农业重要,你为什么置工业不顾单说农业呀”。

    实际上,在他们讨论的问题里面,农业两税率都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不用谈税率的原因。比如唐朝两税合租庸调三项于其中,税率是每亩四升多一点的样子,宋朝两税税率和唐朝一样,但在两税之外又重新征收人丁钱,这不是重复征收是什么。打个比方说,有个学校学费每年五千,教材费一百,住宿费八百。后来搞改革说把教材住宿什么什么的都算学费里面,不另外征收,于是只要每年交学费五千九了事。后来换校长了,每年收五千九学费,另收教材费一百,住宿费五百,你觉得合理么

    黄宗羲们不谈税率不是因为不重视税率,更不存在“只要把他们认为是重复征收的部分改成田赋税率增加他们就认为合理了”的问题,要知道中国政府之所以往往不肯一劳永逸的增加税率要采取新增各种繁复名目的烦琐形式,正是因为中国历史有轻税的传统而百姓和知识分子对于加税极其厌恶,一个连财政极其拮据的时候捞钱都常常要喊出“民不加税而国用自足”的口号的国家,又几人会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来增加税率呢,你前面说到刘秀实行过十中税一的税率,比西汉传统重,但汉书就不说这事,只说某年某月他又实行了一项德政,把十税一的税制改成三十税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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