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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就地正法”恐怖分子,才是真正保障人权 -- 可口不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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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地正法”恐怖分子,才是真正保障人权

    正法恐怖分子,审判恐怖分子,刑讯恐怖分子……那个是正确的?在适时的情况下采用适当的方式,应当都是正确的。什么叫做“适当”,最可靠风险最小,为适当。

    八路军击毙日本鬼子,也是没有审判的。难道日本鬼子不应被审判吗?当然不是,祸首东条等战犯却是享受了审判的待遇。而且被打死的日本鬼子,未必每一个都犯有滔天大罪。有些新兵也许刚进中国,啥事没干就被消灭了;有些老兵沾满血腥却成为战俘,活着回家了。这并不符合法律追究的标准,却符合战斗的无害化原则。一个有战斗力的敌人,不论它过去干过什么(或者没干什么),它产生了未来可能的威胁就要被消灭,消灭了就是无害化处理。而且用风险最小的手段,能用炮就不用枪,能用枪就不用刀,能用刀就不会空手。这两个穷凶极恶的暴徒,以随机杀人为人生目标,多活一时就可能多一人受害。因此要以最快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敌人举手投降了,即表达今后的无害化行为。在风险许可的情况下受降,也是无害化处理。当然屠杀战俘也是无害化,但是考虑到自已人被别人俘虏后的命运,双方受降是损失最小化处理。如果这个暴徒及时投降,并使警方相信它们的投降意识,排除诈降、肉弹的可能,没有受降风险,也可以受降。有风险也可以不受降。有时候需要情报,那么也有风险抓舌头进行刑讯。用酷刑从恐怖分子得到情报,阻止恐怖袭击,拯救大量群众,那就是保障人权。虐囚士兵都是人权卫士。

    受降以后对于普通士兵,一般认为是执行长官意志。当长官不在了,推论它们不会继续当作自已的战争再进行。这是战争结束后,士兵可以回家的理由之一。而长官本身需要接受审判,前提是可控无害化。谁也不会为了保住敌人长官的命而牺牲自已。而这种进行自杀性不要命攻击的暴徒,基本上是被狂热的思维驱动,暴力来自于其本身,因此就要打击和消灭,审判仅在于无害化状态下,而这个状态的达成不是我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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