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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关于广东佛山事件的几点思考 -- 晓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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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关于广东佛山事件的几点思考

    【写在前面】我不是大棋党,不是键盘政治局,只是个社会经验还很浅薄的小资女伪文青。网络上的论辩对于有学业事业要拼的年轻人多半是浪费时间的借口,因此我多数时候只是抱着课本或者Kindle独善其身。然而我也意识到,作为坚持温和改良的知识分子,我们的社会责任正在于至少要让周围的人认识到,每个人在公民社会中都有坚持独立思考并参与讨论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占据公共话语权的必然只剩下口号、立场和不动脑子的道德优越感;这不是我们一代人想要的未来。

    所以我决定写下几点未经详细考据和论证的想法,作为供大家进一步思考的种子。关键不在于对错,而在于除了痛心疾首于所谓国民劣根性和三十年的道德滑坡之外还有另外很多种角度。

    首先要说我不忍心看视频,也暂时排除一切蓄意谋杀或阴谋论的奇怪解释,就作为单纯的交通事故、之后无人施救的情况来讨论。

    1)我不认为人性中有那么多非黑即白,汶川地震中的志愿者和佛山的18个路人同样都是“中国人民”的一部分。好的社会和法律制度的意义正在于努力把人性中的灰色地带向好的方向引导。怪民族性怪改革开放道德滑坡怪政府怪地球引力是最简单的,同时也是最不需要动脑子社会学上最不自洽的解释。纽约人民去年也曾经让见义勇为的流浪汉死在路边(详情请见http://www.nypost.com/p/news/local/queens/passers_by_let_good_sam_die_5SGkf5XDP5ooudVuEd8fbI),所以我觉得每个人在蹭地一下子(自以为)飞跃到鲁迅先生那个民族良心的高度之前不如先来看一看更具体的问题。

    2)我在国内没学过法律,对于咱国家相当于“罚了不打,打了不罚”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制度表示各种不理解:为什么要有这么奇怪的机制来损害民法作为“私法”的独立性,而且顺带激励肇事司机认为撞伤不如撞死,激励色狼认为性骚扰不如强奸?要知道,如果民事诉讼部分独立而且潜在赔偿数额巨大,那么它不仅可以规范肇事者,也可以规范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行为。小悦悦的妈放在美国绝对不敢让2岁小女天天在车行道上玩耍,原因倒不一定是美国某个州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比咱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好,而是完备的民事诉讼体系很可能让她彻底失去得到被告赔偿和保险赔偿的机会!放任小孩在那么危险的地方玩耍绝对可算是共同过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或者比较过失(comparative negligence)——依各州法律不同而定,但她很有可能连医药费都拿不到,因为她作为监护人是有相当责任的,哪儿还能有心情接受采访写个围脖然后等着好心人捐助?

    3)关于美国、加拿大各州的Good Samaritan Law(好撒玛利人法,典出《圣经》路克福音),意为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伤害责任的民事法律,其基本架构多数包含以下三个要素:

    a) 路人没有自愿救助的法律义务;

    b) 一旦路人选择救助,则会让被救助者拥有“合理依赖”(reasonable reliance)的权利,亦就是救助者有责任完成合理的救助行为(在城市里,一般以得到专业医疗帮助为完成救助的标志)而不得半途而废,否则构成民事侵权;

    c)然而一旦路人完成了自愿救助的行为并且没有犯下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例如明知伤者肋骨骨折还穿着靴子踹了一脚之类),那么路人对于伤者在被救助过程所产生或加重的伤害不承担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

    相比于这样一个考虑了各方利益、并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精致的法律框架,我只能说,南京彭宇案的那个混帐法官真是毁了全国人民做好人的机会。

    4)不要说小悦悦的事件和彭宇案有多大不同,两条腿的路人不可能被讹或者两岁的女孩不是徐老太——车水马龙的五金市场不是法学院坐而论道的课堂,在那种情形下没人能考虑到那么多。一旦彭宇案所树立的“被救者可以讹诈,好心人可能倒霉”的先例成为社会潜意识的一部分,它必然会潜移默化地影响我们每个人一念之间的抉择。

    于是我不得不狠狠吐槽一下X宣部喉舌的白痴社论(详见http://news.xinhuanet.com/2011-10/18/c_111102813.htm):全篇除了最后提到法律制度的缺失之外一直在碎碎念“啊虽然有彭宇案但社会还是美好的天是蓝的草是绿的大家要相信国家相信人民”——有着如此操蛋的法律激励机制还指望人民时刻超越私念伸出援手,尼玛真以为中国人民是特殊材料制作的?!

    5)关于个人行为和社会集体行为之间的互动机制,西方学界对此的研究汗牛充栋,而国人的思维定势还停留在要不然说这是个人行为不代表任何东西,要不然就直接怪到民族性上然后高兴地洗洗睡了。然而事情的本质,可能比这两种极端的解释都要更加微妙和复杂。我自认为是个会自觉捐款献血做点小公益,在道德观上没啥建树也没啥污点的普通人,我也知道在网上投票说“我一定会救人或者报警”是很容易的事——然而我很久没去过鱼龙混杂的五金市场,也没有在凌晨5点半走过纽约黑人区的街头。我也知道在脑海里想像一下自己是第一个看到伤者的路人然后挺身而出似乎很容易,但如果我是经过小悦悦身边的第16个人,或者是经过纽约流浪汉身边的第23个人呢?我会不会对之前那么多人的视若无睹感到诡异甚至害怕?会不会认为这可能是个圈套甚至阴谋?没有人生活在道德真空中,也没有人会不受到周围环境和他人抉择的影响——每个人在这种情境下的选择都是一个条件概率题(conditional probability)。

    正因为人性并非非黑即白,在这种情况下的反应,以及之后的反思,才真正考验我们每个人的独立精神和道德勇气。

    通宝推:阿辉1,石狼,AleaJactaEst,深大,李寒秋,
    • 家园 我个人理解这个悲剧的发生,还是在于人性、以及对制度的信任

      所谓人性,就是人本质上都有救助他人的倾向。但此倾向有两个前提,自己关联的、或自己关心的,所谓小团体或善心。一个是不能让自己收到不可承受的损害,比如帮人被讹诈,所谓防人之心不可无。显然,那十几个人的行为,应该是受上面因素制约的。

      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对制度的不信任。因为没有一个人电话急救中心、或者公安110。可见医疗系统、公安系统没有给大家的心理留下可以依靠的信赖感。

    • 家园 作者获得通宝一枚
    • 家园 确实关键在于法律的修正完善

      我们不需要虚无缥缈的信心,我们需要的是更切实有效的法律。

      中国人几乎没有修订法律的意识,不知道自己可以想办法来修订法律来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转

    • 家园 《日志随笔》也有一篇从法律角度思考悦悦事件的,

      我来做个链接:

      zealangel:有关救人反被诬的法律对策——也谈小悦悦事件

      一个老美女士在杭州跳进西湖救了一个中国大嫂的事情。大家都听说了吧?

    • 家园 如果我在现场基本也会打酱油,最多叫叫救护车,警察。

      但我非常担心叫了会来吗?

      貌似国内根本没有对做好人进行保护的法律。当官儿的又做过几件好事呢?尼玛三座大山让人民背,做好事也要人民背呢。

    • 家园 我也是在国外学法律的,不过中国的法律我也学过。

      有几点看法,与你商榷。

      1.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制度。这个制度的立法出发点是对victim进行compensation。这个是很合理的,在common law也很常见,e.g. 在澳大利亚,法官可能根据情况issue compensation order against offender . 但是由于法律体系不一样,在中国实践中,确实有点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挂钩,而且本身这个名称也是让人误解;

      2. 在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确实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这也是在中国国情下对正义的一种妥协。中国法官没有common law judges有那么大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只能根据成文法进行裁决;

      3. 关于受害人过错(contributory negligence).事实上,在实践中,中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和普通法有些区别。e.g.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规定了几种情况,如监护人的民事责任问题(补充赔偿责任)。

      4.最后想说的是,中国法律规定确实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但是,恐怕在实践中,不合理的地方更多。中国法律的进步离不开中国社会大环境的进步。在目前中国社会发展阶段,如果赋予法官更大自由裁量权,或者让监护人承担proportionate liability,以实现所谓个体正义,产生的问题可能更多更大,到头来事与愿违。

    • 家园 花!

      我感觉网上的反应总体上有点操之过急,总希望反思之后一次性地根本的解决一大类问题。可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大框架的设计是非常之难。能否一次只解决一个很具体的问题。比如车祸伤者的救助。如果这个都不行,能否再缩小范围到老弱车祸伤者,如果还不行,可否缩小范围到广东省?佛山?

      这种思路有它自己的缺陷。首先在道德上很难站住脚:难道需要更多的悲剧才能解决一些基本问题?第二,这种思路会限制反思的深度和广度,而反思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第三,实用主义的思路会不会导致社会对丑恶现象的容忍度提高,乃至积小胜也无法达到质变的飞跃?

      • 花!
        家园 您问的这些问题都非常值得思考

        我个人也渴望您所说的从一个高屋建瓴的道德层面来设计法律和社会救助框架,然而作为学习英美法系出身的学生,我也可以理解美国和众多英联邦国家所选择的“从具体事例开始”的实证主义法则,因为从上而下的、由粗到细的道德建构很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恶劣后果。如果我们因为小悦悦的悲剧而走向制订“见死不救罪”的极端,那是否又会在某种情况下激励撞伤不如撞死的行为,抑或是造成伪证盛行、保险业价格的扭曲......等等一系列问题?

        我的一位教授说过,法律的起始点99%都出于善意,然而法律一旦生效,它就有了自己的生命和运行逻辑,因为它必然会和社会文化、集体心理和行为产生一系列的互动。立法、司法机关和法律从业人员的使命正是让法律不会从善的种子成长为一个怪物,正如彭宇案向我们证明的那样。

    • 家园 【商榷】

      “我只能说,南京彭宇案的那个混帐法官真是毁了全国人民做好人的机会。”

      那个混帐法官应该坐牢。

      • 家园 法官也是有主管单位的吧

        或者上级主管。

        当时坐镇江苏的是哪位呢?

        • 家园 我的一点看法

          1. 国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制度并不是“罚了不打,打了不罚”,相反是针对这种传统的赔了人就不赔钱的观念的纠正。这种制度的真正问题在于民事赔偿程序的不独立性和执行难。

          附带的民事诉讼在相当程度上被刑事诉讼所吸收,如在立案、审理、期限、上诉等程序上,均应遵循刑事诉讼的规定或制约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刑事被告,所以事实上限制了受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当然这种程序的设置有节约诉讼资源方面的考量。

          其次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间赔偿主体受被告人的限制,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刑事被告,所以只能针对被告的个人财产执行。一旦涉及共同财产,在执行上存在析产的困难,比如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如果有第三人对民事侵权也负有责任但没有刑事责任,原告不能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要求第三人赔偿,因为该判决只针对刑事被告。

          2.Good Samaritan Law在现有国内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必要引入,现有的无因管理已经足够应对这种情况。事实上Good Samaritan Law在我看来是一个道德教条意味浓重的免责条款。至于免责是否能促使更多人参与救助,我想考虑到中国社会的现状前景并不乐观。特别是要求救助人在救助开始后直到专业救助人员到达不能离开现场,以国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来看,仅仅一个免责恐怕难以起到鼓励的作用。

          至于像德法那样见死不救入罪,这值得研究,但不能简单地照搬。

          3.彭宇案法官犯了一个推理取代证据的错误。一般侵权案基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对于人身伤害案是否采用举证倒置原则也不是没有争议,比如对重庆高空坠物案的批评。所以法官在判决时由于双方都举证不能的情况下采取了看来最稳妥的方案:各打50大板,略倾向弱势的原告。所以单就判决来看,并不构成渎职。但是他以“一般的社会常理”来进行反推,显示出法律素养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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