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西河

主题:【原创】关于我的网络原创以及文章被抄袭的亲身经历 -- 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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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关于我的网络原创以及文章被抄袭的亲身经历

    这是看了下面的那个关于萨苏文章被抄袭引出的话题。

    原来写过一个罗瑞卿被打倒真相的贴子,最早贴在另一个网站里面,以后看到一个叫黄瑶的老兄全文一个字不差的抄了过去,为这件事,我真得感谢巴山夜雨,是他最早发现的,因为此前巴山在芝加哥看到出版的《亚美时报》上全文登载了我这篇贴子,署名当然是温相了。所以,有人在网上居然叫我为“黄瑶”,这就不足为奇了。不过,这件事还不算十分滑稽,因为黄瑶是谁我也不知道。而且,我网上的那些旧贴子被抄来抄去的很多,比如最早在西西河首发的湘鄂西大肃反去年还有人在抄,这件事起轩也知道。

    最近有一件事涉及到我的原创的是近年以来我遇到最为滑稽的一件事,我的表姐送我几本书,其中有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的《十大将军》、《十大参谋长》系列,这套书看来编译出版社他们很下功夫,不仅装帧精美,还配有光碟,以备收藏。我看其中的《十大将军》,滑稽的事情就出来了。

    这本书《十大将军》,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5月第一版,第一篇《和尚将军许世友》,该书39页、40页、45页、46页全文一个字不差的抄袭自我的在文学城、西西河同时发表的原创《我所知道的许世友》,这篇贴子是2003年发的,将军政要论坛以前转贴过,还有几个论坛转贴过,有印象的就是将军政要论坛。没想到到了去年还有人给翻出来,还给送进了书籍里面,这种事以前我经历过,那不奇怪的在于以前我编写经济一类的书时,同行里面抄的也有,痕迹则比较隐讳,再说那种经济类文章我是比较用心完成的,而且报纸、杂志也素来比较重视,被抄袭就有一种不高兴的感受,而我出国以后在海外论坛胡乱写的这些贴子居然也被中央编译出版社自己出的书给搞了一把,我就觉得滑稽了。

    中央编译出版社还有它自己的通信地址:

    [email protected]

    http://www.cctp.com.cn

    电话:(010)66560272(编辑部)

    《十大将军》作者:陈枫

    然而,像这种事我去直接找他们都可以,不过我就不抱什么奢望,因为我自己亲身经历过,以前我的在一家大报上的专栏连载之流就被一位女士给抄袭了,全文抄袭,以后一找她,结果还是新华社自己人,中间人跟我说你可能是第一次被抄,所以敏感,以后被抄多了就无所谓了,事实上也确实如此,新华社负责调查这件事的同志告诉我说最好就算了,大家都不容易,我就说算了都不容易,我写不容易,她抄也不容易。2001年,我的另一个专栏连载,用的是我妻子的名字署名的又被我们一家鼎鼎大名的党报作者给抄了,这次我就不那么吃惊了,果然一打电话给他们的编辑部,他们就说原来如此我们查一下好了,然后也没有什么下文了。至于我以前的一本书里面被抄了一万多字的事就更有意思了,几乎现在想起来还比较可乐呢。

    所以,我的经验是这种事还真不能较真,你较真他不和你较真,当然,如果你真的拿这件事当作一件事来办的话,我相信结果还是会有的,还是会向有利于你的方向发展的,关键是有时候觉得一篇文章也不值得费那么大的力气,犯不上。久而久之就成了习惯了。

    也所以,我把2003年一年的原创的版权交给西西河,让这些当初乱写的历史贴子有一个正经的归口管理的地方。这倒不是准备让西西河或者铁手替我出头,主要是以后再发生这种事能够对照一下而已。

    • 家园 真气人!应该找他们理论一下.必要的话诉诸法律.
    • 家园 一声叹息
    • 家园 送花安慰!

      您真是宰相肚里能撑船啊!

    • 家园 网上发的文章被抄是很难追究的

      不过如果对方的态度是“看得起你才抄你的”那就比较可恶了。

    • 家园 才看到,发个公告也是无奈之举

      网络版权的问题,还是需要规范化。中温做一些这样的报告,可正视听,欢迎得很。各种传播媒介浩如烟海,因而这方面尤其需要大家的举报配合工作。一般的报纸杂志,说说还有些用,中央编译出版社这样的,让他交待问题就难了。

      • 家园 所以,就只好不计较了:

        他们这本书用的是编著的字眼,想必也是想到了有关的事情,狡猾啊,呵呵

        • 家园 作者要追究还是有办法的,只不过

          一般短文章被抄了,索赔也没几个钱,除非是大部头著作,否则打官司费钱费精神还得不偿失,绝大部分作者就自认倒霉算了。抄袭者就是吃定作者这种心理,有恃无恐。话说回来,就是编著,大段引用的话也得征得作者同意,作者还是有权索取适当稿费的。中国可是有著作权法的哦,网络版权一样得保护的。

          • 家园 问题是......

            作者将文发在BBS上, 免费阅读, 不是商业行为. 这个索赔无法针对侵犯版权的商业损失提出, 大约只能在边上打转儿. 摘录相关法规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器软件的权利,计算器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它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它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家园 这个问题,愚人兄可以看看

              34和46条,再看48条。总之,第一,免费发表不妨碍作者的著作权;第二,索赔额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依情节酌定。

              • 家园 知道, 也贴一下这几条的条文

                当然, 即使非商业用途的BBS上的文章是给人免费阅读的, 但作者仍然有版权, 这个部份没有问题. 只不过, 以侵权官司的往例来说, 赔偿金额多半建立在侵权者对受害者造成的商业利益损失上. 也就是说, 盗版BBS上的文章有罪, 但赔偿金额难以确定. 因为作者 (权利人) 本身无法提出商业损失的具体数字, 盗版者 (侵权人) 也一样没有商业利益可供索讨返还. (如果是盗版去出书卖钱的话, 就可以针对他的出版利益要求返还了.) 可能的情况就是直接拿个整数, 意思一下.

                另外, 依我的经验, 当你去报案时, 会碰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 "损失了多少啊? 没个几千上万少来捣乱." 呵呵, This is China, 就算是家里遭小偷这种明显的刑事案件也会先被问上这句. 请律师会好告些, 但律师费也要花上几千.

                和尚说的是四十八条后段中, 关于不法确定权利人损失以及侵权人违法所得的情况, 由法院判定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器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它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 家园 他编你著,总得给点稿费提成吧。

          被著者揪出来,先不追究是不是就是“抄袭”,总要给著者点稿酬吧。就算掩口费也行呀。倒不是说咱就为了这点钱,关键是要让“抄袭”的稍微接受一点教训才好。就这么凭空就“编著”了,还心安理得的说“不容易”也太孙子了吧?

    • 家园 “我写不容易,她抄也不容易”: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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