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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富豪流行 “新时尚” -- 拿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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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富豪流行 “新时尚”

    只许富豪玩处,不许熙来唱红。

    H&W.

    5月28日新华网据浙江在线报称《网曝浙江永康发生大规模嫖宿处女学生事件 警方调查》。无独有偶,同日,新华网转载了京华时报对26日河南官方122字公布官员强奸多名幼女案的评论。

    微博网友莫名惊诧:“嫖宿幼女为何屡禁不绝?——继贵州习水、浙江丽水之后,浙江永康又发生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事件,涉及多名人大代表和企业家,此事在当地几乎人尽皆知,官方至今未有任何说法。”

    凤凰网郎遥远博客文章认为,“买处”,这充满封建社会荒淫无道的词汇,很多年来就已经成为暗地里的富豪权贵新时尚。在一些权贵尤其是为富不仁的老板心中,崇尚“玩处女体现成功人士身份”,“玩处女见红,可以化灾避祸带来好运”。 前几年震惊全国的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记忆犹新;“丽水多名女中学生遭强奸,涉及多名村委会主任”的骇人新闻,惊悚在耳;甘肃一黑老大(老板)涉嫌强奸多名女中学生,家长举报惊动省长。百度一下“包养中学生”,居然可见中介联络热线。而今,这些企业老板、人大代表们玩中学生处女,玩出了火,收不了场。这些伤天害理、违背人伦的恶行,必在接受法律严惩同时受到公众强烈谴责,而身败名裂。

    文章说,有权有钱的大爷们“买处”,一部分是基于少女年幼无知、好奇、虚荣而直接诱奸,一部分是通过中介介绍实施犯罪,当然也有贫穷少女为了谋生、救急而误入歧途。不管何种方式,都涉嫌刑法严惩的强奸幼女罪。权贵们一次次的兽欲发泄,崩塌了一个又一个成长少女的童话世界,严重伤害其身心健康,精神伤害亦将伴随其很长时间,甚或因此自暴自弃,毁了美好未来。“包养中学生、玩处女见红”,如此荒唐的邪教恶念,像一种让人上瘾的毒素在某些权贵圈子暗中蔓延,其犯罪动因,已不仅仅是“及时行乐的淫乱思想,极为低下的道德水平,淡薄的法制观念,人格脆弱和主观意志不坚定”等主观原因所能囊括。“什么都已经玩腻了,去玩学生处女。”这种无道德底线的权贵新时尚,才是让我们惊惧和忧虑的社会现象。因此绝不容许存在用权钱去摆平犯罪、大事化小的司法空间,放纵一个禽兽,就是怂恿一千个禽兽。

    作者自称,早在三年前,当“买处、嫖幼”犯罪态势上升的时候,就写过评论《“处女商品化”折射出中国式邪教恶行》。文中提到:“公务员嫖宿幼女案、传销式强奸幼女案成为典型案例。这些有权有钱的成功人士,已不再满足于一般的玩乐享受和刺激,而要追求日日新鲜的性猎物,更千方百计奢贪牟取一种‘处女商品’。在沿海发达地区的灯红酒绿场所,每年都有大批来自欠发达省份的少女,成为某些富豪和权贵们垂涎三尺的‘书包妹处女’,成为这些衣冠禽兽们日夜寻觅的‘热销商品’。从千元人民币到数万元人民币,女学生的贞操、人格与尊严被标价出售,贱卖着、践踏着、侮辱着。”

    文章写道,在近年发生“买处”事件中,引发忧思的,是企业老板群体的道德危机。当下中国相当一部分企业家,其产品生产极不道德,各种有毒的、有害的、造假的,层出不穷,赚钱昧了良心,无视法律;而赚钱以后呢?天价婚礼的老板、聚赌成瘾的老板、斗富斗狠的老板、妻妾成群的老板、高利贷加黑社会的老板、淡漠慈善的老板、横行霸道的老板、寻衅滋事的富二代、玩学生处女的老板,为数不少,生活方式毫无品质和精神境界可言,缺失道德和信仰,除了钱什么都没了,只剩下“食色,性也”的生理欲望。既然道德没了,人欲就变成了洪水,任其泛滥,什么都敢玩,越新鲜越刺激,就越趋之若鹜。

    马克思·韦伯在《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认为所谓的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就是“克制消费欲望+全力积累资本”。西方企业家是将禁欲与谋利统一起来的独特群体。

    通宝推:葡萄去哪了,
    • 家园 肖扬那时候提出个“嫖宿幼女罪”,就是为这些人减轻罪责的。

      不然的话,人和与幼女发生关系都是强奸,多了会毙掉的。

      通宝推:葡萄去哪了,
      • 家园 就连最自由化的美国都对性侵未成年人雷霆打击

        中国比美国还要“先进”“文明”了。

      • 家园 这个罪名的设置简直混蛋透顶!

        嫖字什么意思,《现代汉语字典》释义:男子玩弄妓女。说明嫖的对象是妓女。这样不管嫖的人如何,先给对方戴了顶娼妓的帽子。在多数人思维中,妓女还是个贬义词,还是要被人看不起的。

        嫖宿妓女罪,意思就是我不对,你也不是好货,无形中给自己脱责。一旦适用这个罪名,这个幼女就变成妓女了。真不知是那个高智商的王八蛋想出这么缺德的罪名的。

      • 家园 这典型的民可法,官不可法的司法实践

        如果按现在的中国法,与14以前,不管是否她本人同意,都是强奸行为,但嫖宿幼女罪,一下就把死刑,改成了几个月,真伟大.

        这也是老百姓不满TG官僚的一个实例.

        • 家园 以下是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的原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个法定刑是3~10年,“从重”意味着如果是幼女,5年起但也不会超过10年;一个是5年起,上限可到20年。你说的“把死刑改成几个月”是不符合事实的。

          强奸罪可以判更高,但要符合以下条件: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嫖宿幼女罪在构成要件上和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基本是一样的,所有嫖宿幼女罪都可以判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用哪一个罪名去判,要看法官具体对案情的判断。如果只有1个幼女1次行为,判嫖宿起刑较重,如果多人多次,判哪一种都可以是超过10年的重刑。以著名的贵州习水案为例:

          冯支洋(习水县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教师)嫖宿幼女2人3次——有期徒刑14年

          陈村(习水县同民镇司法所干部)嫖宿幼女1人2次——有期徒刑12年

          母明忠(习水县人大代表、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嫖宿幼女2人2次——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冯勇(个体驾驶员)、李守明(习水县移民开发办公室主任)、黄永亮(习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陈孟然(习水县马临工业经济区土管所副所长)分别嫖宿幼女1人1次——各有期徒刑7年

          至少从这个案子的判决来看,如果用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去判,也是一样的结果,并没有因为用了嫖宿幼女罪而轻判。

          通宝推:Climb,
          • 家园 请问,如果两者判的一样,那为什么要换个名字呢?

            我记得以前的国企,叫国营企业,后来改成了国有企业,当初说的是两都都一样,只不过换了个名字,

            但经过这么十几年的发展来看,是否真的没有变?

            为什么不用强奸?中国现在的法律很明显的表明,如果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可定义为强奸,为什么有这个不用,要换一个马甲?

            是脱裤子放屁,还是另有目的?

            • 家园 你是在问我个人的看法吗?

              我个人的看法和你一样:仅从贵州习水案的判决来看,嫖宿幼女罪没啥用,反正判出来还是跟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差不多。

              对于设置新罪名的初衷,虽然我个人认为根据已知的情况来看,这个“没用”的罪名起不到什么“包庇高官”的作用,它更有可能是出自某个觉得自己很有水平的官僚一拍脑袋的“政绩”心理,但你大可有你的想法。对于这种既难于证实,又难于证伪的事情,你或他怎么看,我都没意见:我有意见也不说明问题不是?

              我上面回帖的目的是澄清事实,免得看帖的人将来把错误的东西当论据跟人吵架回头被打脸,仅此而已。

              • 家园 这正是奇怪的地方,

                既然嫖宿幼女罪没啥用,反正判出来还是跟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差不多,但还是新出了一个罪名.

                这恰恰表明了这里有个问题,只不过,我们目前没有看到.

                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 家园 如果你有空,可以看这篇文章

                  外链出处

                  • 家园 有点专业。就看结论吧,很清楚的结论

                    完全可以认为刑法分则对奸淫幼女规定了三种类型:

                    一是普通的奸淫幼女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嫖宿幼女类型的奸淫幼女,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是奸淫幼女的情节加重犯,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应地,对与幼女发生性交的案件,也应分为三种情形处理:

                    其一,与幼女发生性交,既不属于嫖宿幼女,也不具备奸淫幼女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为奸淫幼女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属于嫖宿幼女),不具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为嫖宿幼女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三,与幼女发生性交,不管是否属于嫖宿幼女,只要具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加重情节之一的,应认定为奸淫幼女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已经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本文只是为了避免混淆与表述方便,将奸淫幼女类型的强奸罪称为奸淫幼女罪。

                    • 家园 其实推理过程也很重要

                      文章举了不少现行刑法中罪名与罪名之间近似或包容的例子,来说明下面这个问题。

                      倘若刑法分则总共规定了500个具体犯罪,人们便希望划出560个方格,每个方格里装一个犯罪,从而使每个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都有明确具体的界限。不可否认,的确有的犯罪之间(如盗窃罪与诈骗罪)是一种对立关系,某个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然而,大部分犯罪之间都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中立关系、包容关系。事实上,硬性划分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的做法,并不可取。

                      我介绍这篇文章的本意是:有些东西我们看着奇怪,可能是因为它不合理,也可能是因为我们还不熟悉。

          • 家园 嫖宿(呸!)幼女10人呢?有可能死刑么?洗地就这么洗地啊

            这个罪名出台本身就说明了高官中奸淫幼女的罪行很严重,怕死而已。

            幼女无完全行为能力,如果是10岁以下,是完全无行为能力,嫖宿的嫖能成立?

            搞出这个罪名和为这个罪名辩护的人连起码的逻辑都没有,要不然就是良心大大的坏了!

            • 家园 不过是查了原始资料,做些补充说明

              我帖中每一句判断,都引用了事实为基础。如果你有新的事实,比如某被告嫖宿幼女10人并且法院以嫖宿幼女罪论处有期徒刑而不是无期或死刑的,欢迎你继续补充。空在这里用感叹号问号逻辑良心壮声势,并不能为看帖的人提供任何新的知识。

              洗地什么的,敬谢不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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