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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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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来在你眼里这强奸案的受害人也是个"有罪"的人

                        你在以教主身份实施"家法"。

                        • 家园 原来在你眼中杨女是被强奸的受害者已经是不容辩驳的事实?

                          那你还来辩论什么呢?

                          杨女是否被强奸,是否是受害者难道不是我们正在辩论的问题吗?

                          你把我们正在辩论的问题的你的看法都用作逻辑的前提条件了,这在逻辑上说,你是在重复论证。

                          • 家园 你是在搞“私法”,一切以教主说的为准,当然没有可辩论的。
                            • 家园 我举出最高检最高法的规定出来你却说我在搞私法?

                              应该是你在搞私法是吧?

                              你拿得出什么中国法律的规定而不是你自己的想当然即你的私法来支持你的判断呢?

                              • 家园 因为你无权自我解释高检最高法的规定,只能理解并按照正常

                                法律程序执行,这就是法治。由不得你胡来。

                                你现在用你自己曲解的最高检最高法规定评论、批评一个按正常法律程序判决的案子,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的。实际上,你在网上的行为用另一个更加严厉的词更合适:私刑。

                                百度百科的定义是:指不按照法律程序加给人的刑罚。外链出处

                                说你曲解最高检最高法规定,你肯定不会同意。那么你我之间有分歧争论,对最高检最高法规定谁的理解更正确?最终的裁定人,不能是我,也不能是你,同样也不能是网友,更不能谁的声音大谁就正确。最终的裁定人只有一个:最高法。这在美国也是同样的最终裁定法治体系。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你说我是曲解我就是曲解啊

                                  你告诉我同案犯的口供是不是口供?

                                  白马是不是马?

                                  • 家园 我已经和你解释了,在我眼中你的理解是曲解,同样,

                                    我的观点在你眼中也是曲解。

                                    说你曲解最高检最高法规定,你肯定不会同意。那么你我之间有分歧争论,对最高检最高法规定谁的理解更正确?最终的裁定人,不能是我,也不能是你,同样也不能是网友,更不能谁的声音大谁就正确。最终的裁定人只有一个:最高法。这在美国也是同样的最终裁定法治体系。

                                    • 家园 你的意思是公民不能对案件发表看法是吗?

                                      在这里我们是在就案件发表看法而不是在审判,请你明白这一点。

                                      公民对案件的评论所产生的看法即便不能对最高法的审判结果产生影响,也可以对人大代表或者说议员产生影响,推动立法,修法的进程。

                                      • 家园 公民对案件发表看法的前提是不能伤害他人。对经正常法律程序

                                        判决的案件,尤其不能伤害案件受害人。在网络上公开诋毁受害人是一种伤害。越过这条红线,就是不按照法律程序加给人的刑罚,是谓私刑。外链出处所以在网络上讨论,敬请自重!

                                        • 家园 认为杨女是在卖淫和敲诈勒索就是伤害了她?

                                          我说这是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吧?

                                          如果连发表对杨女的行为是什么行为的看法都不行,那还讨论个什么?

                                          那不是一言堂吗?

                                          我是在发表个人看法而不是是实施私刑,请你区分这两点。

                                          • 家园 如果你有靠谱的做律师的朋友,请问问他你这么做是否合适。

                                            请不要找雷海军这样的大律师,和此案没一点关系但硬是对受害人在网络上进行各种伤害,最后丢了律师执照,只能做法律咨询。

                                            • 家园 请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说出你自己的看法---你所说的私刑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

                                              说什么找靠谱的律师回答,我只能认为是你自己回答不出这个问题而搪塞

                                              • 家园 建议你看看这个讨论言论自由的文章

                                                《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不得诽谤他人》

                                                法治国家毫无疑问赋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但即便如此,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种种复杂原因,国内信息网络上各种不实言论——甚至公然诽谤他人的信息甚嚣尘上,严重侵犯了相关公民的权利,损害了国家与社会整体利益。因此,为了严密刑事法网,有效打击与防范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外链出处

                                                • 家园 请区分诽谤与做负面评价或者说批评之间的区别

                                                  我认为构成诽谤的一个最重要的要件是主观故意

                                                  即明知某人没有干某事,而硬说某人干了某事

                                                  而在不清楚情况的前提下,发表对他人的负面评价则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现在的问题是,面对人们对杨女的众多质疑,司法机关不做任何解释,而且禁止相关信息的外泄,那么责任在谁那一边呢?

                                                  如果国家机关已经把所有的该发布的信息都发布了,真正实施了政务公开,司法公开,使得对杨女的猜测已经没有任何价值,这个时候再说他人诽谤不迟。

                                                  • 家园 我以高法法律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条第二款还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你声称:

                                                    现在的问题是,面对人们对杨女的众多质疑,司法机关不做任何解释,而且禁止相关信息的外泄,那么责任在谁那一边呢?
                                                    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权力,同时也给涉案当事人接触查询的权力,但限制了所有相关人员公开信息的权力,更没有给予你公开在没有相关信息情况下对杨女猜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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