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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在中国共产党统治下,香港民主突飞猛进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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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在中国共产党统治下,香港民主突飞猛进

2008年1月13日,香港民运人士举行大规模游行,要求2012年香港实行举行普选。游行组织者称有2万人参加游行【1】。

香港要求民主的游行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但是,所有要求民主的游行都是在1984年中英签署香港回归协议以后的事情。在英国统治香港的150年期间,香港居民就没有举行过要求普选的游行。可见回归大陆10年香港的民主运动比英国统治下150年的民主进步要大得多和快得多。游行是和平的,香港回归十年后社会民主进步有目共睹。所谓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游行队伍的人说,我们已经可以民主选举了,才十年时间,香港居民对民主运作就如此有信心了,对比英国统治150年香港居民从来没有民主选举意识,可见中共统治十年后香港居民民主意识大增,可见中共统治下民主进步要比英国统治下进步快得多。

英国统治香港时期,港督有英女皇任命,直接对英女皇负责,为英女皇治理香港的皇家臣民。港督直接负责行政和立法两个机构,这些机构的各级第一把手都是英国人,港人,即便是入了英国籍的港人,至多也只能是任第二把手(笔者有一亲属回归前就长期担任港府公务员,固此知之)。1997年回归,许多持英国护照的港人想移居英国而被拒绝(民主社会不是公民平等吗?英国公民为什么不能移居英国?),所以只能移居加拿大,使得加拿大温哥华忽然成为加拿大第三大城市。如今香港特区港人治港,一扫殖民统治港人为二等公民的屈辱,香港民主进步,1997就是一个飞跃。

香港回归后,基本法保留了香港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2】,同时分离了行政和立法机构,这比起港英政府的行政和立法两权由总督统揽是一大进步。香港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比港英只有司法独立要进步得多,这样可以减少腐败。以往英港政府招标,往往是把标给英商,而英商再把项目外包给港商,港商难得中标的机会,这就是港英政府腐败的例子之一(此事是笔者听一位香港朋友所述,香港成衣业很发达,但是政府警察制服的采购,只把标给英商,虽然最终是港商制造这些警服,但港商只能从英商手中拿外包,却无法中政府的招标)。

如今香港行政长官推选委员会800人,民运游行人士称该委员会大多数为亲大陆人士,由此看来该委员会中还有部分反大陆人士。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委员会成员就应该忠于国家,忠于宪法,忠于基本法,否则没有资格进入委员会。但是,按照民运游行人士的说法,委员会中还有反大陆人士,可见委员会宽容度很高,民主气氛显然比必须宣誓效忠女皇的英港政府有天渊之别。

如今香港是港人治港,特首效忠大陆,是中国主权的必然,如果以民主选一个反对大陆的特首,将香港分裂出大陆,那就是颠覆行为。基本法规定最终目标是在香港实现普选,这个目标明文写出来,就比港英政府要民主得多了。1973年的香港总督不是英皇委派,而是选举,由英国外交官员们自己选举,这即不是英国公民的民主运作,港人更是根本不在政治决策圈内【3】,这种港英民主,怎么能和今天的香港委员会推举特首比拟?如今香港特区立委基本是港人,特首是港人,港人治港,扬眉吐气。

香港又民主游行了,两万人和平游行,没有暴力冲突,尤其没有了港英政权时期摩罗差(港英雇用的印度裔武警人员)维持秩序的风景,真是民主进步。香港回归才十年,香港在中共统治下,民主进步日新月异,这是港英统治150年来香港居民想都不敢想的民主进步。中国民主进步令人欢欣鼓舞。

【1】 http://www.iht.com/articles/ap/2008/01/13/news/Hong-Kong-Democracy-March.php

【2】 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298.htm

【3】 http://www.marimari.com/cOnTENT/hong_kong/general_info/government/main.html

关键词(Tags): #香港#民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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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fl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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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花之

家园 佛经兄说话就是有理有据,让人没法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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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想想这些港人也真过分,

想想这些港人也真过分,看看以前怎么样,现在大陆给这么多的照顾,就越来越不象话了,老是得寸进尺,还觉得自己特委屈的样子。真是养大的狼孩不认娘。

家园 有理,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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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是不是原来在大陆玩儿民运混不下去的人都跑到香港了?

要不怎么香港突然这么来劲的喊民主了呢?

家园 其实,还有一个原因,那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那就是外国势力介入搞颜色革命。外国势力不承认,香港民主派不承认,大陆政府也不点明,笔者也不提。如果没有外国势力介入,楼主文章逻辑是很通顺的。但是,如果要说有外国势力介入,还是让香港闹民主的人自己说出来好,笔者不想趟这滩混水……

家园 一开始我以为是反讽

细读后才知道不是。

其实香港现时比回归前民主与否,不能一概而论。首先在1989年后,香港立法会已经逐步开放直选,最后一届还是完全直选产生。从这点来说,目前的立法会选举的民主程度不如回归前。从游行示威什么的来看,回归前也是可以自由游行的,基本没变。

如果作者硬是要把现在的民主和20多年前相比。那确实是民主了。但是与1997年相比,不过进退参半而已。

而且作者所谓的“香港立委800人”也是一个错误,那个800人是行政长官推选委员会,不是立委。立法会议员只有60个。

部分港人抱怨香港民主进程慢,不是没有道理的。不过我认为,这方面泛民主派的意识形态先行,不屑妥协的态度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这也是我为什么觉得香港民主派不但没有促进民主还阻碍民主的原因。

家园 谢谢澄清立委的谬误。

部分港人抱怨香港民主进程慢,不是没有道理的。不过我认为,这方面泛民主派的意识形态先行,不屑妥协的态度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这也是我为什么觉得香港民主派不但没有促进民主还阻碍民主的原因。

我很同样你这句话。有些别有用心之人认为不反共、不分裂、不把香港经济高乱就不是民主。正是这些外国势力的渗透才阻碍了香港的民主进程。

陈水扁式民主是有目共睹的,那就是“反共、反大陆、分裂、高乱两岸经济”。

我个人感觉,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委员普选,是节外生枝。那届立法委员会干了什么,有阻止港英临别挥霍港府财政盈余吗?有推进最后一任总督普选吗?这种立委普选与英国委派总督制度完全不相配,只是英国移交前的小动作而已,为的是制造麻烦,想证明大陆无法统治香港。其后亚洲金融风暴发生在97,也有冲着香港回归的嫌疑。无非就是想看着香港回归后垮掉。

基本法附近: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200人

  专业界 2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200人

  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2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

  选举委员以个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五、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六、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七、二00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一、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60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第二届、第三届立法会的组成如下:

  第二届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 6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24人

  第三届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30人

  (二)除第一届立法会外,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上述分区直接选举的选区划分、投票办法,各个功能界别和法定团体的划分、议员名额的分配、选举办法及选举委员会选举议员的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

  二、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

  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

  三、二00七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二00七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附英文)

1990年4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根据体现国家主权、平稳过渡的原则产生。

二、在1996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根据本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和不少于50%的香港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

推选委员会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成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地区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曾在香港行政、立法、咨询机构任职并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和各阶层、界别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

推选委员会由400人组成,比例如下:

工商、金融界 25%

专业界 25%

劳工、基层、宗教界等 25%

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

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25%

四、推选委员会在当地以协商方式、或协商后提名选举,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与正常任期相同。

五、第一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负责筹组。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60人组成,其中分区直接选举产生议员2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议员10人,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议员30人。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合本决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议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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