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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司考 -- 三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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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司考

对目前的工作实在是厌烦了,决定考司法考试,考取了就去干乡村律师。去年考了一次,差四十分,今年继续。看了河里诸位的读书笔记,比较羡慕。我也效颦吧。如果有行家见了,觉得我驽钝之余还有一二分可调教的希望,请指教,否则就当我自己在面壁。开始了。

司考
家园 法理第一章,法的本体

去年一看这题目就糊涂了,什么是本体啊。身体身体,本体就当本身理解吧,那么意思就是法律本身是个什么东西。一看内容,觉得没理解错。本章共分八节,分别是: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价值

三、法的要素

四、法的渊源与分类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六、法的效力

七、法律关系

八、法律责任

这就是第一章的全部内容了。十六开的书37页,去年硬是耗了我半个月的时间。到现在拿起来,跟没读过的一样,云里雾里。

第一节是法的概念,先简单说了法的词源与词义。总结:1、在中国古代是“诸法合体,统一于刑”;在欧洲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抽象的法于具体的法相分立的二元思想方式具有广泛的影响;2、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法学中,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有时又被简称为法”,那么这个法律的定义也就是法的定义了。

然后是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这一部分着实把我给难住了!能耐心看到这里的河友千万不要见笑,我真的看不懂。“区分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是法学认识的前提”。法的现象好理解,教材上说“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按十万朵莲花MM的说法,就是法的色相了——法律条文,一场官司,一个判决书,这都是法的现象。主要是法的本质,“法的本质的层次性”。

关于法的本质的层次性,教材上说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这种正式性表现在多方面,制定的正式性,实施的正式性,发布的正式性等。法的正式性主要“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我的理解:法的正式性说明,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就是法是国家意志。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个好理解,谁是老大谁说了算,就按谁的规则游戏。我的理解: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法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对,现实生活中需要什么规则,才会产生什么规则。现在要把西方民主制度拿中国来,一人给两盒烟就能给你选个黑社会当总书记。教材上的总结:“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于社会存在、赎回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靠,就不能直接了当的给个明确的定义?我的理解: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的本质,就是受社会物质条件制约的、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疑惑中。

感受:1、从小学到大学,习惯了课本给个明确的答案,自学能力差;

2、没学过哲学,搞不清现象和本质的关系。

疑问:1、什么是法学认识?

2、法的本质的层次性,是说法有三个层次的本质?还是法的本质有三个层次的表现?

3、搞清这个法的现象与本质,对我的考试和将来法律知识的运用,有什么意义?

家园 补充

“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把握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的区别与联系,是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特点的一个关键。”

家园 我不是学法律的

简单谈谈我对这些文字的理解,这是典型的马克思主义学说对法律的解读

1 法律的本身是社会规则,是用来调整社会间各个阶级各种势力的。可以这样理解,法即是规则。

2 一个国家在一定阶段具有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也就是所说的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法律是由这样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最终决定的,注意,这是最本质的东西。换句话说,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这是最为根本的。(也就是物质决定论的法律解读版本)

3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也就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一定的阶级力量对比,决定了谁是统治阶级,而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

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在国家意志上,而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4

三层关系是

国家--正式性

阶级--阶级性

物质--物质制约性

而物质决定阶级,阶级决定国家。

有一点必须注意,物质,阶级,国家在概念是相互独立的,但又是相互影响的,即所谓的对立统一关系,解读一下就是阶级意志决定国家意志,但国家意志并不等同阶级意志,物质和阶级的关系也是如此。

说白了,法律直接来源于国家意志,其实最终是物质的体现。

打个比方: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地基,阶级是地基上的房子,而国家是房上的阁楼,而法律是阁楼上那颗铜葫芦。

家园 深入浅出,多谢指教!

今天看了法的价值,半天之看了三页,非常吃力。待笔记整理好,还请多多指教!

家园 法的概念之法的特征和法的作用

刚学了法的现象与本质,法的特征和作用应该是属于法的现象。

教材列举了法的六种特征:

1、发是调整人的行为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具有特定形式社会规范(正式性?);

3、法是具有普遍性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社会规范;(正式性?)

6、法是可诉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以上六条都不难理解。我的感觉更像是在强调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第四个特征,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教材上还说:“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去年学部门法的时候深有感触。尤其是民商法,所做的规定种种,都是在界定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实在是法律学习应该头等重视的词汇。

法的作用与法的特征有密切的联系。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有着密切联系,决定于法的本质。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它能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法发生作用的过程,就是国家意志的实现过程;法是一定社会物质条件下的社会关系、社会需求的表述,其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的作用与法的特征也有着密切联系。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中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

法的规范作用主要有五种: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在学习这五种规范作用时,要考虑法的一个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如果不能联系到这个特征,就不能正确理解五种规范作用。因为这五种规范作用都是针对人的行为而言的。

关于法的社会作用,教材一笔带过,语焉不详。我想,所谓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应该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讨论同一件事吧。法的规范作用主要是针对社会成员个体来讲,法的社会作用,则主要是针对社会整体来讲的。对否?我不知道。

家园 在济南待了两天。

逛了一下天平法律书店。没事逛逛书店,感觉真是好。每一本书都装帧精美,都非常严肃。书真是好东西啊,虽然我不是个爱读书的人,走在书店里,还是有种积极向上的情绪油然而生。

家园 意义啊,对写文章很有意义,实务方面没啥意义 =_,=
家园 法的价值

平时经常用到价值这个词。但学到教材这一部分才发现,自己对价值是一个什么概念根本就不明确。

价值,经济学上是指产品对人而言的需求、有用和相对稀缺。

后来一个叫赫尔曼。洛采的人创立了价值哲学,使其成为一个伦理性的概念。一般来说是指以主体(人)尺度为尺度的一种主客体关系。价值竟然是一种关系!抽象,太抽象,我怎么也拐不过弯来,只好硬记住了。

法的价值,就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对人而言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说道这里我首先要对强调两点,因为我自己在这两点上费了好大的劲儿才弄明白:

1、 法的价值是一种主体(人)与客体(法)之间的关系;

2、 法的价值概念,并不等于法律的作用等概念。法的作用、法的强制性等各种属性,只是法的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对法的价值的种类,教材主要讲了四种:秩序,自由,利益,正义。在我的大脑里,这四个词都是独立的概念、独立的事物,现在成了法的价值,脑子里还是那种转不过弯来的感觉。试清理思路:法的规范作用—调整人的行为——法的社会作用——保障社会秩序—实现了法的价值。也就是说因为法的作用之一是可以保障秩序,所以法这个客体对主体——人而言有秩序价值?可以直接说秩序是法的价值吗?

肯定是我的思路有问题,但是是什么问题呢?

家园 有意思,顶一下,俺也是业余的,收藏了,跟着一起学

试着说一下自己的想法:1。法的本质的层次性:俺觉得象说法的本质的三个方面更容易理解,说到层次象要分个高下,哪个第一性,哪个第二第三性似的,阶级性和正式性哪个是第一性的,怎么说清楚呢。2。有什么意义:我觉得对理解某些具体法的立法的意图,或执法者的倾向,或作为律师对法理解的透彻带来的说服力等有意义。

家园 我认为

正式性和阶级性之间,阶级性应该是更深层次的。我弄不清楚的是,事物的本质是唯一的有多方面的表现呢还是可以有多个?这对我是个问题,可能对学过哲学的只是个常识性的 知识。请指教,不要笑话啊

家园 嗯,我现在觉得最大的意义可能是

象学游泳先泡在水里一样,培养对法的最基本的感觉吧

家园 法的价值2

法的价值部分,实在是学的云山雾绕,没办法,只好硬着头皮一遍遍的读。我们这儿有句俗话,说是“一遍有一遍的成色”,无论是种庄稼锄地,还是读书学习,都是适用的。

教材上对法的价值的定义是“就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对人(主体)而言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来个有点钻牛角尖的理解,法的价值并不是指的法的“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而是指法有这些性状、属性和作用。再结合前面所说的“法的价值的概念并不等于法的作用或法的效用等概念,法律本身所有的各种属性,如法律的各种作用,法律的阶级意志性和强制性等,他们只是法的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可以总结出:

法的价值,就是法具有某些对人有用的属性和作用。

打个可能不太恰当的比方:薛乃印会打太极拳,那么薛乃印的价值就是薛乃印会打太极拳,而不能说薛乃印的价值是太极拳

那么教材上列举的法的四种价值,就可以这样表述:

1、秩序:法的秩序价值就是法有形成、保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2、自由:法的自由价值就是法有保护自由的功能;

3、利益:法的利益价值就是说法有选择、表达利益、平衡利益的功能;

4、正义:法的正义价值,就是法有主持正义、捍卫正义的功能。

唉,都是废话。

家园 【原创】说点通俗的吧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这句话其实应该是法的正式性表现法的本质。哲学上讲现象表现本质。法总是有那么一套冠冕堂皇形式主义的东西,这表现了法的本质。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这句话的意思是,法的本质就是法的阶级性或法的阶级性反映法的本质。这句话有两重含义:1、法的本质是法的阶级性;2、某一具体法系的本质是某一统治阶级的法律。比如罗马法的本质就是贵族奴隶主阶级压迫奴隶和下层自由民的工具。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这话有问题,应该是法的物质制约性决定法的本质。这是由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总之就是,法的本质就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没有什么一重本质二重本质之说。要是本质还分一重二重那还是本质么?

家园 受教!

去年的工作调整,肯定也是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一定要多指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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