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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高千惠视频辱骂灾区人民,被警方抓获。 -- 挑灯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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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高千惠视频辱骂灾区人民,被警方抓获。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200805/0521_343_554479.shtml

今早看到这个视频,怒极反笑,人怎么可以无耻无知到这个地步。不过感谢万能而强大的天涯人肉搜索引擎,很快这个女人的真面目就浮现出来了。当时的反应是公布的电话会被打爆的,详情参见前不久的王¥1000事件。后面的发展速度更加惊人,警方竟然这么快就介入了。感觉这次国家的动员能力真是惊人啊!

弱弱的问一下河里的法律大佬,警方怎么处理这个女的呢?好像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没有相对应的条目啊?但就这么放过这个贱人似乎有点不甘心。

自己想的一个损招,警方对外宣布,“据群众举报该女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为保护其自身和周围群众的安全,现将其送往精神病院隔离住院观察十五天。”呵呵,让她在精神病院好好老实一下。

关键词(Tags): #汶川地震(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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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是有人报警了,然后警方介入,动作很快

虎扑的信息:

辽宁信息网络安全报警网

      http://ln.cyberpolice.cn

      

      ID 0805210257

      密码 650267就可以查到报警回执

我已经查了,属实

家园 昨天看了。真不知道说什么好。最后只好问候她妈,怎么把这东西生出来
家园 已经触犯刑法了,三年吧

中国没有hate crime算便宜她了,不过三年应该没跑吧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家园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量刑考虑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

开放分类: 法律、罪名

一、概念及其构成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

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

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

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

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

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

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

应认定为侮辱罪。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

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

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对于以期刊杂志刊登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根据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36条规定,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的,由新闻出版行

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

  1、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

  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

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2、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是:

  (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2)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3、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4、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

  当行为人采用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5、侮辱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包括对被害人的故意杀伤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甚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

处罚,不应对行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际数罪并罚。但如果是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将第三人伤害或杀害的,则应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条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家园 现在的报警系统真先进,值得表扬!
家园 不知道够年龄没有

可能是心灵极度扭曲

家园 当年泼赵薇的那个fq法办没有?,btw,有宝!

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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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高千惠已对自己的言论表示忏悔和道歉"

http://news.ifeng.com/special/0512earthquake/rollnews/200805/0522_3410_554828.shtml

放了一下狗,叫这个名字的人很多啊,跟着恶心了

记者从沈阳警方获悉,在互联网视频聊天中发表辱骂言论的当事人高千惠(女,21岁),5月21日,已被当地警方拘留审查。

据了解,高千惠早年父母离异,现寄居在亲属家,经常上网。5月20日下午16时许,高千惠在苏家屯区一网吧准备上网进行娱乐活动时,因对网吧停止游戏娱乐活动产生不满情绪,遂录制了辱骂视频,在网上传播后,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目前,当地警方正在对此案进一步审查。

高千惠已对自己的言论表示忏悔和道歉。 (来源:人民网)

家园 通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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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貌似这么一句跟没说一样。
家园 这念头名字有个千字就可以出名哈

以后子女无论如何名字中不可有个“千”字

家园 在女前加地域不妥

不是所有的"沈阳"女都冷血至斯,叫冷血女更恰当.

至于责任问题,个人认为追究刑事责任属量刑过重(俺跟大家一样想把她五马分尸),按照法律程序应追究其民事责任并强制要求从事若干时间的公益活动.(最近哪里最需要公益活动呢?她去了那里会怎么样呢?)

家园 鹅兄所言甚是,当时偷懒用的网上通用标题,已改。
家园 让她去为灾区运送物资义务劳动几天

这样对她本人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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