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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中国金融业发展创新与中国专利法裁量(论文) -- 贼不走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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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中国金融业发展创新与中国专利法裁量(论文)

部分背景材料:

1、美国90年代的判例确认金融类商业方法具有可专利性,中国专利法也没有阻断商业方法专利化的道路;

2、花旗银行等在美国已经取得数百项商业方法专利;

(题外话:次级债之类的也是美国独创,只是因为没有人学的来,也就没有必要申请保护吧?)

3、中国金融业刚刚起步,尚谈不上什么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如果说有,那只是中国的良好基本面),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同质化,竞争只是在价格层面以及渠道方面的。

4、中国作为巴黎公约与PCT缔约国,美国银行业的专利申请全球同步进行的策略指向中国后,在国内金融界引起震动与恐慌。

我国金融业创新专利化之路

金融业的独立自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中短期来说,鉴于现状,我们是否应该完全仅仅专注工业制造呢?50年前,我们不甘于做一个农业国(苏联的建议),现在,(美国的建议)我们是否甘于做一个工业国呢?

对于国内金融企业的发展考虑,政府可能有以下几种态度取向:

其一,维持现状,前车之鉴慎言创新,等待,说不定人家欧美大鳄自己油尽灯枯就挂了。

其二,积极主动,鼓励创新,培养核心竞争力,引进外资参与竞争。

其三,参照汽车产业模式。x

双刃剑之专利法

法律,在保护了自己的同时也保护了你不喜欢的“他人”,在欧美金融业的高度发达建立起遥遥领先的优越地位面前,对于内资金融企业来说,这是一场龟兔赛跑。

考虑到商业方法专利对相关行业的巨大影响力以及人强我弱的现实,我国在专利法律建设方面必须要根据国情把握尺度妥善推进。

如果完全按照人家的游戏规则来办,则可能让欧美金融企业成为最大获利者,太阿倒持反受其害

(虽然wto了,pct了等等,咱还是可以用bureaucracy为国内企业争取时间,当然不是长久之计)

反之则破坏国内技术发展环境,打击创新积极性。microsoft可以在此作为例证。

(题外问题:计算机软件明明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是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有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这个地方有点迷糊,请指点迷津,多谢)

是鼓励金融业专利创新,支持商业方法的专利授予?还是采取压制态度,复杂化其程序审批呢?

如何取舍?

从tg在基本上没有工业竞争力的1984年就制定通过了专利法来看,答案似乎很显然。

欢迎讨论指正。谢谢。

家园 可否提供几个文中提到的判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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