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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对方静案的一些思考! -- 再出发
最近央视某女主持的间谍案闹的很是热闹,想必大家都知道了,对于这件事,我认为fj是间谍或者说确实与境外情报机构接触过并且从事过搜集情报的活动,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问题是TG为什么选择用第三人或者媒体曝光的形式处理这件事呢?这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 对于这个问题,我做如下推测,与大家探讨:
1.首先,尽管fj做了间谍,但是其活动可能没有给国家安全造成太大危害且认罪较好,但是fj又拒绝为TG当双料间谍,因此,她的间谍身份失去了保密的意义;
2.TG用这种手法处理的好处在于:一。对fj本人是个惩罚,对其他尚未曝光的国内间谍也是个警告!二。对境外组织也是个打击,或者双方台下有什么交易就不得而知了。三。教育了国内人民,在目前形势白热化的阶段,大家一定要保持警惕,用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淹没敌人!四。官方不明确表态,既默认这是事实同时也给了fj自己辩解的空间,也算给了她出路,毕竟以后还是要混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Tg的一贯政策嘛,哈哈。
这种手法和以前吴敬琏案,以及美国的李文和案恐怕都有异曲同工之妙
小孩子总喜欢搞清楚谁是好人,谁是坏人,但长大后就会发现,在复杂的社会里面,谁是好人,谁是坏人,有时候真是很难说的清楚。
我想,更多的时候不是好人抓坏人,或者坏人杀好人这么简单,最经常的还是坏人搞坏人吧?
如果这样,不如还是板桥先生的那句话,难得糊涂,不明真相的群众继续围观吧,有道是:我正在城楼观山景,耳听得城门外乱纷纷,呵呵。
http://video.sina.com.cn/ent/s/m/2009-06-13/195244262.shtml
的人出现问题,受到审查询问,但fang已不适合在原单位、原岗位。
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间谍罪规定了具体的三种行为形式:1.参加间谍组织;2虽未参加间谍组织,但是明知道对方是间谍组织或者组织的代理人,并接受间谍任务;3,未参加间谍组织,但是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此条里面指的本章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即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至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
间谍是重罪,不可能这样儿戏似的反转。
这件事在网上起起伏伏,我觉得有以下几个原因:1.方是电视媒体女名流,关注的人多;2.谍战片热播,人们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普遍好奇;3.绝大数人包括媒体对间谍罪、泄密罪、背叛国家罪等区分不清。
即使有其他原因也不在咱普通老百姓必要关注范围。和平时期也不平静,有这警惕觉悟就够了。
不过觉得阿忆敢爆这种料,实在是牛X
重返中央台主持节目,我觉得这是一个炒作。 就跟邓建国的手法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