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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代发】冬夜迷案 -- 子奉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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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代发】冬夜迷案

  这篇文章是我的一位邻居的作品,这位邻居大哥很有意思,网名就叫做“杜丘”,这篇《冬夜迷案》也很有意思,在征得他的同意后,发到河里,也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冬夜迷案

  这是一个故事,更是一起真实的案件。

  由于这起案件仍在继续,所以这个故事如何发展和最终结局,我自己也不清楚。

  请朋友们帮助我一起来探究这个故事中的真相,是我在这里写下这个故事的唯一原因。

  以此告慰过早离开亲友的亡灵。

  冬夜迷案之一

  嫌疑人的哥哥与我第一次见面的时候显得有些激动,不停的对我诉说他的弟弟是冤枉的。我非常理解和同情,毕竟他的亲人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甚至可能因为犯罪过于严重而性命不保。

  相信自己的亲人无辜的委托人占相当比例,但事实上往往是那些已经被拘禁的嫌疑人辜负了亲人的信任,的的确确犯下了罪行。法庭上,随着公诉人将犯罪证据一一展示,坐在法庭后排的那些嫌疑人的亲友,由满怀希望到彻底绝望的表情转换,着实令人心痛。

  所以,作为一名律师,我不可能因为对委托人的信任而相信嫌疑人的无辜。

  还是先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吧——

  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于2月份发生在我市旧城区的一栋老旧楼房三楼的一套住宅里。死者是一位已经在这里居住了近十年的年轻女子,大约三十岁,我们姑且称之为L女士。

  L女士的尸体是居住在她家对面的一对老夫妇发现的。他们当天和往常一样起早准备摆摊卖早点,突然发现对面的房间火光闪闪,马上报了火警。消防队员破门而入,随后就发现靠近门口的大房间里,床上躺着一具女尸。

  警察很快展开调查。据说门窗禁闭,没有发现撬门翻窗的痕迹,可以确定是熟人作案。而C先生与死者关系密切,又很快被证实案发当晚到过现场,加上早上电话关机等等疑点,立即被确定为头号嫌疑人,于发现尸体的当天上午就被一举抓获。

  C先生与L女士的关系有些微妙。简单的说,C先生与L女士大约十年前认识,不久发展成情人关系。C先生为L女士买了一套二手房,也就是出事的这套。C先生经常来这里过夜,L为其生了个儿子,如今儿子已经长到上小学二年纪。C先生出本钱资助L女士做一点贸易生意,据说生意还不错,赚的钱用于L女士母子二人的生活是绰绰有余的。大约四年前,C先生和乡下的老婆离婚,但至今没有和L女士结婚。

  案发的那天晚上,C先生到L女士的住处的直接原因为了帮儿子拿做作业用的字典。儿子平时随L女士一起生活,案发前几天,因为L女士被人打伤,由姐姐照顾在家养伤,没有心思照顾儿子的起居,所以C先生暂时将儿子托付他人照顾生活。而将L女士打伤的不是别人,正是C先生已经离异的前妻。

  原来,在案发大约半个多月正是农历春节。按照惯例,C先生又带上与L女士所生的儿子回老家团聚,L女士则依然因C先生家族难以接受,没有作为家族的一员得到团圆的邀请。但L女士毕竟不甘于自己的尴尬地位,大年初一突然决定回C先生的老家,去争取自己应得的名份。

  其实,C先生的家族对L女士的接纳也许只是个时间问题,毕竟有一个孩子的血肉联系,而且C先生又已经恢复单身,与L女士结婚已经没有法律上的障碍。所以L女士的出现虽然唐突,但大家也意识到是迟早要发生的事,又是大过年的,惊讶之余,也只有表示欢迎。

  但L女士也许没有充分估计到的是,C先生的前妻Z女士对自己依然怀恨在心。Z女士见到L女士出现,自然气不打一处来,感到L的出现分明是向自己示威,于是叫上了几个自己家族的小伙子,冲到C家劈头盖脸就将L女士教训了一顿。L女士虽然伤得不重,但一张脸被Z女士抓得满是伤痕,面子算是丢尽了,心情也很是郁闷,立即回了娘家。

  L女士的家人得知自己家的女儿受了欺负,纷纷痛骂C先生没有保护好L女士,又将L狠狠教训了一顿,责令其断绝与C先生的来往。二十来岁就跟了C先生,儿子都上学了,原来的老婆也早就离了,就是迟迟不给个说法,还受这样的委屈,的确说不过去。L女士一肚子委屈,也迫于家庭压力,同意断绝与C先生的来往。L女士的家里也决定,派L女士的姐姐和L一起生活,一来照顾L女士养伤,二来监督L女士不得与C先生来往。

  这样,C先生过完节回省城后,就只好将儿子交给W小姐照顾。

  W小姐何许人也?她是C先生继L女士之后第二个情人。W小姐平时帮C先生打理生意,所居住的一套房子也是C先生所购。C先生平时就在L女士和W小姐两处“奔波”。

  有意思的是,在C先生的家族,W小姐和L女士一样不是秘密。而W小姐与L女士之间似乎也能各守一方领土而相安无事。

  W小姐的住所,就是案发当晚C离开现场后最后到达的地方。

  W小姐说向我提供了当晚C先生到达W小姐处后的所做的一切:辅导儿子做了作业,做了一餐饭吃了,然后洗澡睡觉,直到第二天五点钟被电话吵醒,一直与W小姐在一起,没有出去过。W小姐说,C先生那个晚上太正常了,不可能是刚杀过人的样子,更不可能杀完人后还若无其事地辅导死者的儿子做作业。

  “小区的监控录像可以证实他回家的时间!”

  如果死者死亡时间在C先生到达W小姐处之后,而C先生再也没有出去过,自然C先生就有了不在现场的证据!

  “你跟警察说过这个情况吗?”

  “说过。他们从保安那把录像取走了。”

  警察已经取走录像,也就是说警察已经核实了C先生到达W小姐处的时间,为什么依然不放C先生?看来,事情并非那么简单,单凭监控录像不能排除C先生的作案嫌疑。

  由于是故意杀人案件,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起案件侦查完毕后被移送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法律的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法律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并可以会见嫌疑人。这使我能够获得更多关于这起案件的信息。

  公诉人是我的老同事,很热情地接待了我。幸运的是,除了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我还得到了一份法医鉴定报告。

  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对案件证据的高度概括。C先生被白纸黑字地列为了犯罪嫌疑人,罪名也毫不意外——故意杀人。起诉意见书对犯罪事实的归纳是——C先生于当晚十时,于L女士的住所与其因琐事发生矛盾,遂将L女士扼死。后C先生又返回现场放火。经鉴定,死者是因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现场有二处以上着火点,火灾以靠近门口的卧室为燃烧中心。

  法医鉴定报告在对尸体状况作了一番描述后,下的结论是死者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且死后被人焚尸。

  案情有了初步的轮廓。

  拿着这两份文书,我急匆匆奔向看守所。我急于想知道嫌疑人是怎么说的。

通宝推:煮酒正熟,
家园 L的姐姐当晚为什么不在?

当晚C先生到达W小姐处后的所做的一切:辅导儿子做了作业,做了一餐饭吃了,然后洗澡睡觉,直到第二天五点钟被电话吵醒

起诉意见书对犯罪事实的归纳是——C先生于当晚十时,于L女士的住所与其因琐事发生矛盾

现在小学生这么辛苦吗?才二年级就睡那么晚

我比较怀疑W小姐的话

家园 疑问

1.

L女士的尸体是居住在她家对面的一对老夫妇发现的。他们当天和往常一样起早准备摆摊卖早点,突然发现对面的房间火光闪闪

卖早点的基本上是凌晨4-6点摆摊做准备。起火是几点?

2. L的死亡时间是几点?现场有没有发现延时纵火装置?

3. 当晚的不在场证明是没用的。L死亡时间,以及起火时间前后,C,W,Z有没有不在场证明?

家园 奇怪的W小姐,等看下文再作判断
家园 起诉书是怎么写的,一点证据都没有

直接就是自说自话,没有一点点证据的展示么?不值相信

家园 是这篇论文里的案例1吧

外链出处

家园 嗯,老兄看过这篇文章?

是不是你说得那个案例我不清楚,但是的确和尸斑有关。

家园 论文里相关内容

 2006 年2 月20 日凌晨5 时15 分许,某

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称一居民家中于凌晨4 时l0 分起

火,消防队员灭火后在火场发现一具半裸女尸。死

者,谢某,女,31 岁。现场勘察发现,门窗完好,无撬

门痕迹,有2 处起火点,死者为左侧卧位。

尸检:案发后7h 尸检。尸斑存在于左侧胸部、左

腰部及左臀部,色暗红,重压稍褪色;尸斑另存在于身

体背侧低下未受压部位,色暗红,轻压褪色。尸表虽

可见多处烟熏痕,但均不伴生活反应。死者颈部有扼

痕,颜面部有明显窒息征象,球结膜、睑结膜见出血

点。气管管腔内未见炭末沉积,心、肺等内脏器官表

面出血,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胃内容充盈,可见饭

粒和菜叶。毒物化验未发现常见毒物

案例1 中,尸斑大致分为两处,一处尸斑存在于

左侧胸部、腰部及臀部,重压稍褪色;另一处位于体背

侧未受压处,轻压褪色。根据尸斑指压褪色情况判

断,前一处尸斑形成于尸检前12~24h 之间,后一处

尸斑形成于尸检前12h 以内。结合尸体被发现时的

体位及被发现后被搬离现场的情况,认定体背侧尸斑

为搬运过程中因尸体的体位改变而形成的,其发生时

间应从2006 年2 月20 日凌晨5 时许开始。根据双

侧性尸斑形成于死后6~8h 后这一特性[1 ] ,体背侧尸

斑应在死后6~8h 后形成,则死亡时间应在2 月19

日晚11 时之前。参照死者胃内容量及食物的消化程

度,推断死亡时间应在死者最后一次餐后1~2h 。综

合分析认为,谢某的死亡时间应在2006 年2 月19 日

晚8 时至11 时之间。

根据尸检情况分析,谢某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

窒息死亡,死后被焚尸。现场门窗完好,无撬门痕迹,

表明此案为熟人作案。通过对死者社会关系的调查

得知,死者生前曾与一名陈姓的已婚男子有过男女关

系并育有一子,二人曾发生激烈矛盾。案发当日,该

男子曾到过死者住处,因此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提审陈某,陈承认与死者的关系,且承认案发当

日曾前往死者住处,与死者发生性关系后离开。但不

承认杀害谢某,并向警方提供了案发当晚一居民小区

的监控录象。录象显示陈某于当晚11 时许回到该小

区,试图以此证明其没有作案时间。但根据对死者死

亡时间的推断,谢某在当晚11 时之前已经死亡,陈某

有充足的作案时间。由于有了对死亡时间较为准确

的推断,这一关键证据牢牢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迫使

犯罪嫌疑人不得不承认了其犯罪事实。

家园 已经问过原作者了

基本确认就是你说的那个案例。

作为该案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他对此案的结案时非常之不服气的,而且,此案已经被最高院发回重审了。

目前正在鼓动他到河里来,呵呵。

家园 【代发】冬夜迷案 之二

  C先生的形象可以说有点让人失望。身材干瘪,脸型瘦削,完全与风流倜傥沾不上边,想不到竟然是一个同时拥有两个年轻情人的家伙。

  正如他的家人所料,C先生对指控矢口否认。他说,所有的口供都是在自己几天几夜不能睡觉并受到殴打后完全按照警察的指示作出的。

  C先生说得义正严词,他的眼神也毫不闪烁,使我真的有几分相信他的确是被冤枉的。

  “我为什么要杀我老婆呢?我们都要结婚了!”

  我注意到C先生口口声声称L女士为“老婆”。

  “我走的时候她还是好好的!”

  “那你什么时候离开的呢?”

  “那天下午我和一个朋友一起坐长途车回省城,大约7:40进程的时候打电话给L,说儿子做作业没有字典,问她我过来拿方不方便。她说她姐姐今天回老家了不在,方便。我于是下了车,坐公汽过去。只有几站路,车开得也很快,不到半个小时就到了。我在那里待了大概半个小时就离开了。出来后好半天拦不到的士,拦到的士后我就直接坐车回家了。”

  7:40坐公汽,半个小时后8:20到达L女士处,待了半个小时也就是8:50离开,就是说起诉意见书说指控的10点钟的杀人时间C先生不在犯罪现场!

  可是据W小姐回忆,C先生当晚是十一、二点到达她处的。就算十一点吧,C先生8:50就离开L女士处,到W小姐处只有几站路打的竟然花了两个多小时!

  “我也搞不清楚。反正那天晚上的士蛮难等,我提了满满当当两包东西,很难提,走走停停,可能的确等了那么长时间吧。”

  C先生的解释很难令人信服。毕竟L女士处离W小姐出只有几公里的路程,就是走路也不需要两个小时。

  是C先生有所隐瞒?还是他的记忆有误差?

  “那个地方有点偏,的士有时候是蛮难打。我原来就住在那里”。和一个同事聊起这个疑点的时候,他倒是觉得C先生说得不无道理。

  我自己也曾经有过四十分钟打不到一辆的士的经历,当然那是在上班的高峰期,地点也不是L女士的住处,但起码说明几十分钟打不到的确实是有可能的。

  如果再考虑C先生对时间估算上的误差,似乎也能解释他的说法。

  毕竟C先生隐瞒自己在L女士处时间的长短似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他的说法有明显漏洞,而且根本无法证实。这反而使我更加相信他的说法是真实的,可能只是在时间的估算上有些误差而已。

  即使不考虑这点,如果C先生真是凶手,他似乎太愚蠢了。

  C先生毫不掩饰他案发当晚要到L女士处去。在长途汽车上,他在朋友身边给L女士打了电话,朋友和电话记录能够印证他要去L女士处。他在L女士处与L发生过关系,没有使用安全套,自然在L体内留下精液。回到W小姐处,他提的两袋儿子的生活用品和字典不用说就是从L处拿的。他还对W小姐说,当晚与L商量过,准备结婚,只有对不起W小姐了,害得W小姐哭了好久,C先生也哄了好久。

  以上完全可以推断出,C先生在事前事后都毫不掩饰自己到过案发现场,至少能够充分说明,C先生在去L女士处之前不掩饰自己的行踪,当时没有杀害L女士的意图,最多是临时起意。

  但C先生回到W小姐处后表现太正常。第二天上午听说L女士“被烧死”后,没有躲藏,而是主动到派出所接被传唤的W小姐,结果因此被抓获。这种“送货上门”的举动似乎也不符合犯罪心理学的常态。或者是他反其道而行之的掩饰方法?

  但最难以解释的是他为什么要焚尸呢?通常情况下,罪犯在杀人现场防火只有一个目的——毁灭证据。但是C先生自己制造了证人证言、电话记录、精液等等证据足以证实自己到过现场,放火无法毁灭上述证据啊!而且,放火将会使得邻居更早发现异常,对罪犯也不利啊!试想如果不放火,由于L女士暂时一个人生活,她的突然死亡不会很快被发现,最快也要到第二天的白天别人与其联系不上产生怀疑再到破门而入才会发现,肯定要大大晚于实际由邻居发现起火的凌晨四点钟啊!由于时间的久远,对死者死亡时间的估算误差就越大,罪犯就有更多的机会掩饰自己啊。如果运气好几天后才发现,死亡时间就更模糊了,这些罪犯难道没有想过吗?

  所以说,如果是C先生作案,放火对其掩饰犯罪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啊!

  我越来越相信C先生的无辜了。

  那谁会是真正的凶手呢?

  也许,只有找到真凶,才能洗脱C先生的罪名。

  那么谁可能是真凶呢?

  有两个情节引起了我们的注意。一个是案发现场没有发现撬门翻窗的痕迹。这个信息是公安机关在讯问C先生的时候说的。这说明,凶手只能是叫开门或者用钥匙开门。另一个情节是根据法医鉴定报告对死者衣着的描述,死者上身只穿了件保暖内衣,下身赤裸。

  据C先生回忆,他和L女士发生关系后,自己就穿衣离开了。离开的时候L女士还在床上躺着没穿衣服。C先生估计,L女士上身穿了件保暖内衣,可能是为了起床为凶手开门或者发现凶手突然用钥匙开门进来自己慌慌张张穿上的。不管怎么说,能够下身不穿衣服起身开门或者有钥匙开门的,与L女士的关系都非同一般。

  怪不得,警察也将与死者关系亲密的人作为重点排查对象。

  这类人里,除了C先生,还可能有其他人吗?

  “很可能是他表哥!”C先生口气很肯定。

  C先生表示,他怀疑L女士表哥F先生的理由有以下几个:

  一是F先生平时和L女士一起合伙做生意,住在省城,熟悉L女士的住处。由于春节L女士被殴打事件,L女士的家族也赋予了F先生监督L女士与C先生断绝往来的职责。他可能会到现场去。

  二是F先生虽然与L女士是表兄妹关系,但对L女士“垂涎已久”,F先生甚至向L女士提出过发生性关系的无理要求,L女士不仅拒绝了,还将此事告诉了C先生。以此推断,F先生可能对L女士有强烈的占有欲。

  三是案发当晚C先生与L女士发生关系的过程中曾经听到门口有脚步声因而停止下来,后来脚步声没有了。C先生还问L女士会是谁,L女士说可能是她表哥F先生,因为当天她姐姐因故回老家之前“警告”过L女士说不要乘机与C先生来往,她已经与F先生通过气她回老家后由F先生不定时来“查岗”,以监督L女士不要和C先生来往。

  四是当晚L女士对C先生说F先生给他介绍了个男朋友,约好当天晚上见面。L女士问C先生见不见。C先生说这是你自己的事情我不管。L女士说见了几次没有感觉还是想和C先生结婚。C先生随之说也好。这样看来,当晚L女士失约,作为介绍人的F先生也可能前来查问。

  五是F先生有L女士住处的钥匙。

  看来F先生作为杀人凶手顺理成章。一副画面展现在我的面前——C先生正在与L女士温存之际,F先生不期而至,前来“查岗”或是问L女士为何失约,走到门口却听见C先生和L女士亲密的声音,非常生气,却又不便直接闯入,就在某个角落等候c先生离开。不久C先生离开后,F先生用钥匙打开房门径直而入。L女士慌慌张张赶紧穿了件保暖内衣遮羞。看到L女士的狼狈样子,F先生越发怒火中烧,严词质问L女士为什么喜欢花心的C先生而不喜欢自己,为什么不听家族命令违反承诺与C先生偷偷来往等等,继而在激动的情绪驱使下,疾步走到床边,掐住了令其极度爱恋又极度失望的L女士……

  “这些你跟警察说过吗?”

  “说过!我被抓第一天就跟警察说过!过了一、两天他们说已经排除了他的嫌疑!”

  排除嫌疑!怎么排除的?估计是没有作案时间吧。也就是说当晚十点钟,F先生有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

  不是F先生,那又会是谁呢?

  “也可能是他!”

  C先生又提供了一个嫌疑人。这几年由于C先生一直没有明确答应会与L女士结婚,已经年龄不小的L女士也不得不考虑自己将来的归宿,曾经交过几个男朋友。其中一个R先生在L女士店铺不远的一家店子打工,小L女士好几岁。他主动追求L女士,两人交往很深,可能已经发生过关系,但最终因为L女士的家人觉得R的年龄和其他条件不合适逼L女士与其断了来往,但C先生还能从一些蛛丝马迹中感觉到他们感情没断,还有联系。也许,那天因爱生恨的是他?

  可是,这些怀疑又如何去证实呢?

家园 原作者的回复

在承接案子之初,该案还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在起诉之前律师是看不到证据的,只能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证据会随后进行介绍的。

家园 我是原作者

正是这个案例。该文的作者杨帆当时是法医系大四学生,正在办案单位实习,参与了尸检。我曾经通过其老师约见他,但他有顾虑不愿意见我,所以我没有能够从他口中得知该案尸检报告没有就死亡时间作出认定的原因。

我认为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法医学的规律总结需要建立在大量的案例调查统计的基础上。目前,尸温被认为是受外界因素干扰最少最为准确的尸体现象。而双侧性尸斑由于出现机会太少,我还没有找到具有统计信息的资料,其产生于死后6-8小时这一结论建立在多少数据基础上不得而知。另外,根据法医学的常识,死亡方式和环境温度对尸斑的发展速度会有明显影响。扼死会加速尸斑的发展。而在门窗紧闭的房间内纵火导致室温较高也会加速尸斑的发展。这就使得出现双侧性尸斑的时间比普通状态要短。这样一来死亡时间的不确定性增加了,这可能是法医并未就死亡时间作出鉴定结论的原因。

家园 律师您好,偶送了您下河第一朵花

家园 原作者回复

死者的姐姐当天下午回老家了。

家园 原作者回复

当晚因为等C先生拿做作业所需要的字典,再加上寒假不需要早起所以睡得晚了。

w小姐当晚的活动有c先生的儿子证实,小区唯一出口的监控录像及保安也可以证实她当晚回小区后没有离开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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