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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小谈国内扭曲的房地产观念 -- evilc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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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小谈国内扭曲的房地产观念

  一、谁才是地主?

  中国的土地所有权有两种,一是国家所有权,二是集体所有权,从侧面说明私人对土地是没有所有权的。房地产开发商买地,购买的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要想卖,也必须先转国有土地才能卖给开发商。

  房地产开发商——>向国土资源局购买够买国有土地——>进行开发。

  这里会发现一个有趣的问题,开发商向政府部门买了土地,进行开发的时候,却发现有钉子户,而钉子户的要求是得到一笔丰盛的土地补偿金,要想钉子户们搬迁,不能仅仅补偿每平米房价,还得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

  因此,若开发商向钉子户补偿房子下面那块土地的钱,就变成了,开发商买同一块土地进行开发,却要支付两笔费用,一笔是支付给国土资源局,一笔支付给钉子户。

  简单点说,买一件商品,需要支付给商店老板钱,还需要支付给销售人员钱。

  开发商从国土资源局买过的土地,还需要从钉子户手里再买一次?这很有意思。

  二、卖别人手里的东西

  先来个小提问,如果你身上穿着的衣服,被你同学卖给其他人,会如何?

  开发商向国土资源局支付了千万或者亿万的土地出让金,回过头准备拿自己花钱买的土地开发的时候,却发现,这土地目前是另一帮人用着,这帮人此时出来对开发商说,这土地我们目前用着,你们开发商要想用上,得让我们乐意。

  这下郁闷了,自己买的地,还是拥有使用权的,有政府部门白纸黑字盖章的,居然用不了,自己掏了千万元乃至上亿元买的东西不用能,这道理实在说不过去了吧,况且这钱还有向银行项目贷款来的,每天的利息都是按万元计算的。怎么办?那就暴力对抗吧,你不搬迁,我亿万的投资就打水漂了。

  神奇的是,此时若找政府帮忙,政府的售后服务就没谱了。简单的说,我们政府只管买地给你们开发商,至于那块地在谁手里,我们不管。

  市场上最耐人寻味的事情发生了,最大的卖家,卖的东西是别人占有、使用的。

关键词(Tags): #房地产 土地 拆迁通宝推:肥狐,
家园 小谈房地产开放商扭曲的逻辑

土地是国家的。开放商向国家购买土地,只是得到了土地开发的许可,而要得到使用权,则需要原来具有使用权的住户进行有偿转让。而开发商企图通过各种合法或者非法的暴力手段,无偿或者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剥夺原住户的使用权,那么请问,将一个人的合法财产无偿或极少花费剥夺的行为是什么呢?这个名词叫做抢,为这种行为找逻辑依据的叫做骗,开放商及其走狗的行为合起来就是连骗带抢。

家园 支持。锵锵三人行上开发商自称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赚了黑心钱,就可以雇写手翻案了。

家园 谢谢提醒

  嗯。是使用权。临时编写,以后会认真核对下。谢谢你的提醒

  :)

  写本文的焦点不是关于开发商的思考,而是政府在其中的作为带给我的一些思考。

家园 赞兄台,太犀利了

打倒开放商和其走狗

家园 看来您对房地产开发的程序不是很了解

招拍挂和拆迁不是一个程序中的先后环节,而是两个程序。当然作为开发商他也可以把两个程序都拿到手,或者政府把两个程序打包成一个一起出售。不过那两个程序价格是不同的。房地产开发拆迁如果像您说的这样,房地产商不是成了冤大头了?他们要是冤大头,我们老百姓就都是二百五了。

就算是合并了程序和价格,政府也会因为拆迁问题给予开发商若干优惠政策。他们会亏?呵呵,反正我没看过老母猪上树!(洪水的时候例外啊)

家园 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一起做的时候是这种情况

现在基本上是分开的。一级开发商出资解决土地上的原有居民补偿问题,然后净地招牌挂。你说的情况基本没有了,但是最终的成本当然是一级开发商/政府首先承担,然后依次转嫁到二级开发商和买房人手上。

家园 回复 葫芦牛仁

  “一级开发商出资解决土地上的原有居民补偿问题,然后净地招牌挂。”

  若是先让开发商出资补偿,再净地招拍挂。有点不明白的地方是:招拍挂得出结果之前,开发商为未确定的,在土地未被卖出之前,哪个开发商会先补偿自己还没获得的土地上面居民呢。这点我疑惑了些,不知道我说的对不对。

  我观点是:

  在政府出售土地之前,应该由政府先把土地给整理好,例如补偿原有居民地上建筑物的价值、排除违章建筑后,将净地拿出来卖给开发商。

  类似于我拿一件商品卖给别人,我得保证卖给别人的这件商品是在我实际控制之下,而且将商品包装好,再卖出去。

  若是别人买了我商品,我却跟别人说,你买的商品在别人手里,你要想真正获得,要你自己去取。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否则,开发商向政府花费巨资买了土地,却无法从原有居民手中取得,一边是无法从政府手中讨要回土地款,另一边是原有居民不肯搬迁等。此情此景下,开发商在得罪政府和得罪原有居民时,应该会选择得罪后者,即开发商使用各种暴力进行拆迁。

  若是政府将净地卖给开发商,则这种情况我认为可以很大程度避免。即:政府出让的土地,未实际收回并且整理好的,不得出让。

家园 理论上一级开发商和二级开发商没有关系

以及开发商可以有10-20%的利润。但是大部分一级开发商投资的目标是二级投资的机会。很多时候,即便这个项目二级开发没机会,政府往往会在别的项目里面补偿。

现在的暴力拆迁都是政府和居民的关系,跟开发商关系不大。

家园 有个疑问

一处地产,或一块地,在开发前和开发后,其价值明显不同。如果开发商按开发前的实际价值支付费用,通过开发获取差价收益,还算“抢”吗?

家园 这个前提成立么?

我对于某个东西的使用权被无偿占有了,那么这种情况是不公平的。至于无耻占有我东西的行为人,是赔了还是赚了,跟我有什么关系?如果这样的巧取豪夺,政府或者开发商还要叫嚷收益不足他应得的级差地租增加的差价,那世间还有赚钱的行业么?

家园 非常赞同

房产商的行为就好比,你有价值200万元的店面,他强行用10万买了,你不买?!好说,各种手段就上来了;到手后然后转手,让包括你在内的人,再花200万买一个道理,本质就是抢!只是勉为其难的花点儿钱做个遮羞布而已。

家园 如果开发商取得使用权的价格

和开发前本应具有的价格相同,之后通过开发(也就是投资),使该地的价值剧增。那这份收益,应该给谁?

如果开发商给出的价格低于开发前的价格,那么,不在我的讨论范围内。

家园 扭曲的逻辑不在于开发商,看看咱们国家的法律吧

尤其是宪法。咱们国家宪法的精神是个人不能占有主要生产资料。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宪法的原则就是公有制,分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在社会主义体制下就这两种。任何土地私有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那么在改革开放客观需要的房地产市场以及土地市场开放的前提下,土地必须可以交易。于是具有打左灯向右转特色的土地所有权出现了。土地市场上转让的就是土地的使用权,年限根据土地性质不同(这点是有明确的法规的)。因此,开发商向国家购买土地就是使用权,在官方场合从来没有什么开发许可的概念。

因此,从根本上说,上市交易的应该是净地熟地,也就是说,市政基本管线要铺好,表面的拆迁要做完。但是政府很懒也怕麻烦,政府只关心自己能从整个卖地过程中能获利多少,因此政府就采用一种比较简单的方法--协议。在协议中,政府卖地的价格较低,让开发商主责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从政府角度来说,拆迁这种没把握的事情让开发商做,恶人让开发商办,自己已经安心把土地款提前放在兜里了,实在是划算。从开发商的角度来说,政府允许自己拆迁,而前期已经垫了一大笔土地款,每天的银行利息就是辆小汽车,不管这汽车是奥拓还是奥迪,开发商自然着急拆迁。对于拆迁中出现的问题,只要不大,政府也知道是自己的屁股让别人擦的过程中必须有的摩擦,基本上也就都默许了。协议是不是所谓的开发许可?不是,因为这种协议在大多数就是土地买卖的正常手续,是有条件土地买卖的一种,是合法的,也就是说,这里交易的就是土地使用权(谢谢cococal提醒,我的确打错了)。

那么从居民的角度来说呢?土地居民或许曾经拥有使用权,但不好意思,这个使用权或者过期,或者已经被政府卖掉了(但很多情况下居民也没有土地使用权,比如厂区大院里的居民楼,就算有房产证也是没有土地使用权)。居民只拥有自家房屋的所有权,那么这个房屋的所有权的价格是多少呢?简单做法是用房价减去土地价格,实际计算中还应该再低一点,不过这个差别可以忽略不计。一般来说,也就是房价的1/2-1/3.房子越贵,房屋所有权的价值占比就越低。但是由于拆迁涉及到社会安定问题,因此甚至有时拆迁补偿比附近的正常房价还要高。

因此,从政府制定的法理上说,在拆迁过程中,居民实际上是被政府出卖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拆迁者要完全维护自己的利益(不是合法权益,而是超出合法权益),被拆迁者只能用政府的软肋来胁迫政府采取某种措施,比如在单独项目上做出高额补偿或者出台某种阻止拆迁的法规。但制定游戏规则的政府就是幕后黑手,因此这种斗争在一定时期内肯定会坚持不懈地轰轰烈烈下去。

家园 一般来说,葫芦牛仁是对的

通常一级开发商会跟政府签订协议,包括钉死利润率,约定招拍挂时间等等。政府承诺一级开发完成后多少天内完成土地挂牌手续,并且跟一级开发商约定分成和最低利润,一级开发商搞定市政、拆迁各款项的到位。在这种环节中,拆迁成本是可控的。所以也就有房地产商垫付拆迁款的情况,也有房地产商被不讲信用的政府坑死的先例。

一般来说,程序不可能被合并。做完一级做二级的情况,绝大多数都是政府和一级开发商联手做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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